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壬○○○被 告 辛○○被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己○○被 告 庚○○被 告 丑○○被 告 卯○○○被 告 午○○被 告 戊○○○被 告 寅○○被 告 辰○○被 告 丙○○○被 告 巳○○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五號、第六一三三號、第七00八號及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壬○○○、辛○○、乙○○○、丁○○○○、己○○、庚○○、丑○○、卯○○○、午○○、戊○○○、寅○○、辰○○、丙○○○、巳○○均無罪。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要旨:㈠被告壬○○○、辛○○、乙○○○、丁○○○○、林李荏、庚○○、丑○○、卯
○○○、甲○○○(已死亡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午○○、戊○○○、寅○○、辰○○、巳○○等十四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某日,分別與被告癸○○(原名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被告癸○○偽造被告壬○○○等十四人之病歷,偽填傷病名稱、治療經過、視力障害等不實資料,並持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行使,以詐領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事成後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作為被告癸○○之報酬。旋由被告癸○○連續以偽造之「沐恩眼科診所」、「醫字OO9712鄧映平」、「醫字021423號陳成章」、「郭智誠眼科診所」、「醫師郭智誠」、「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0000000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23」「屏東市○○路○○巷○○號(00)0000000」、「民診處主任錢律中(A)」、「OPH OO4林師賢」等不同形式之印章將其蓋用於卷附之內容不實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後,持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殘廢給付,使該局承辦人員誤信被告辛○○等人符合殘廢給付之標準,被告壬○○○、戊○○○、巳○○等三人之部分,經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發現有異,向沐恩眼科、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函查發現而未得逞,此均足以生損害於沐恩眼科診所、郭智誠眼科診所、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及勞工保險局核給殘廢給付之正確性。
㈡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該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被告丙○○○之病歷,並持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行使,以詐領農民殘廢給付,事成後以實際領得給付部分保險金作為報酬,旋由該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診斷証明專用」、「王清貴診斷証明專用」、「MAO158陳文顯醫字第OO611O號」等不同形式之印章將其蓋用於內容不實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後,持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殘廢給付,使該局承辦人員誤信被告丙○○○符合殘廢給付之標準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核給十四萬九千六百元,此足以生損害於長庚紀念醫院及勞工保險局核給殘廢給付之正確性。
㈢公訴人因而依據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訴請處罰。
二、本院的判斷: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㈡檢察官指被告壬○○○、辛○○、乙○○○、丁○○○○、己○○、庚○○、丑
○○、卯○○○、午○○、戊○○○、寅○○、辰○○、丙○○○、巳○○等人涉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所引用的證據,包括有證人即沐恩眼科診所醫師鄧映平、陳成章證言及勞工保險局分別以八九保政字第六OOO一三O號、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函,並經稱屬實,此外復有沐恩眼科診所殘廢診斷書清冊、郭智誠眼科診所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函、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八九民服字第二七七號、農保殘廢給付申請書、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等書證,作為論據。但以上事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壬○○○等人犯罪,分述如下:
⒈同案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被告壬○○○、辛○○、乙○○○、丁○○○
○、己○○、庚○○、丑○○、卯○○○、午○○、戊○○○、寅○○、辰○○、甲○○○、巳○○等人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十四張,是被告壬○○○等十四人,將沐恩眼科診所、郭智誠眼科及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等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交給我後,我再用另一張空白的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偽造成符合請領殘廢給付之標準,而印章的圖樣是我用電腦先輸入偽造之印章圖樣後,再以印表機套印,而被告壬○○○等人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六頁至一一一八頁)。且前述被告壬○○○等人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也認該印文紋線均為噴墨網點所組成,應為使用噴墨印表機複製輸出列印之印文,非印章實體所蓋之真印文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調科貳字第0九一00一三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證。是足認共同被告癸○○之自白被告壬○○○等並不知情等語,應可採信。
⒉本件查獲的經過,是在八十九年間被告壬○○○檢附屏東市沐恩眼科診所開具的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殘廢給付,由於其診斷書所載之身分證號碼有誤,勞工保險局即將該診斷書函退被告壬○○○洽沐恩眼科診所醫師更正時,為醫師陳正章發覺被告壬○○○所持之診斷書係偽造,並非由該診所出具,因此該診所即函請勞工保險局詳實查核,嗣經勞工保險局調閱該診所名義出具診斷書之殘廢給付案卷資料與該診所負責人未○○○○確認後,發覺有辛○○等之殘廢診斷書係屬偽造,而函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等情,有勞工保險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以八九保政字第六000一三0號函可參。核與證人即沐恩眼科診所醫師陳成章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九十頁可參)。是被告壬○○○若知前述之診斷書是偽造,理應不會再到該診所更正,其前往更正應足認其並不知情況被告壬○○○與被告辛○○等其他被告年齡均是
六、七十歲之老人,不識字也無法書寫自己姓名(筆錄均以按指印代替),實難認被告壬○○○有偽造之犯行。
⒊公訴人僅陳述被告癸○○本身為從事賣水生意之人,並不具有醫師資格,亦未參
與被告壬○○○等人之疾病診療過程,其何以有專業能力判斷被告壬○○○等人符合殘廢給付之標準?況且被告癸○○亦自承向勞保單位拿申請單時,承辦人員都稱無法核准,則為何相同之殘廢給付申請書,只要經過被告子○○之手即可順利領得殘廢給付?被告癸○○只須將殘廢給付申請書加以輕鬆審查,即獲得優渥之報酬,甚且超過合格醫師看診之收入?被告等所辯,實與常理有違,殊難採信云云。惟並未提出同案被告癸○○與被告壬○○○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關聯性證據,供本院審酌,故難認被告壬○○○等人與共同被告癸○○間有共同正犯之關係。
⒋被告丙○○○部分,公訴人僅提出前述偽造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外,並未
提出不詳姓名之人與被告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關聯性證據,供本院審酌,故難認被告吳王與不詳姓名人間有共同正犯之關係。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並無從證明被告壬○○○等
人有前述的犯罪事實,自難認被告壬○○○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罪責。被告壬○○○、辛○○、乙○○○、丁○○○○、己○○、庚○○、丑○○、卯○○○、午○○、戊○○○、寅○○、辰○○、丙○○○、巳○○均無罪。
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音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