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 官 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