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О號 被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包梅貞法 官 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公園法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