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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九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楊中琪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博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