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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乙○○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郭憲彰被 告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選罷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罷法
裁判日期:200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