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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7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三人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永

法官 林昌義法官 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鴻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