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三人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永
法官 林昌義法官 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鴻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