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月確定執行在案。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三0二六三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右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 世 容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王 秋 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