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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九

三、五六0八號、九十二年度第一七一0號),查上開被告為印尼籍船員,有卷附護照影本可按,但目前已返國,且因我國禁止印尼外勞來台工作,故無法入台,亦不知其在印尼之住址,此據其雇主即共同被告乙○○陳明在卷,致本院無法為合法送達,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王秋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