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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賠字第 1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冤獄賠償決定書 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於戒嚴時期經前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七十年法字第二二七號)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甲○○於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肆拾柒日,准予賠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蘇賜雄於民國七十年九月間,在屏東縣里○鄉○○村○○路三十四之一號住處,非法製造土製炸彈二枚,其中一枚已試爆完畢,另一枚則由蘇賜雄攜帶,並於同年十一月十日二十時四十五分許,夥同聲請人甲○○、案外人劉正文、蔡明嘆、梁元瓊等五人,前往屏東縣○○鄉○○村○○街○○號前,與案外人何宗仁發生爭執,蘇賜雄遂投擲該枚土製炸彈至牆壁爆炸,但未傷人,經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以渠等涉有叛亂等罪嫌函送前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辦,經軍事檢察官於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傳訊聲請人到庭,訊問後當庭羈押在案,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軍事檢察官以七十年法字第二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始於七十一年一月六日將聲請人釋放,聲請人遭違法羈押合計四十七日(聲請狀誤載為四十六日),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求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賠償等語。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雖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八七號解釋意旨,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而曾受羈押之行為人,如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且其情節重大,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然究應以其行為之事實與所受羈押之事由有關,始得持此理由,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其羈押之事由,顯與行為人之行為無關,即不能準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三、經查,因蘇賜雄與何宗仁發生爭執,蘇賜雄遂夥同聲請人即受羈押人甲○○等五人於前揭時、地案外人何宗仁與肢體衝突,蘇賜雄遂投擲該枚土製炸彈至牆壁爆炸,而涉犯懲治叛亂條例罪嫌,前經臺灣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函送前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辦,經軍事檢察官於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傳訊聲請人到庭,訊問後當庭羈押在案,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軍事檢察官以「未發現有叛亂意圖及具體事證」為由,以七十年法字第二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始於七十一年一月六日將聲請人釋放,聲請人遭違法羈押合計四十七日(聲請狀誤載為四十六日),嗣將聲請人等所犯公共危險等罪,以無審判權為由,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等情,業經本院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調閱七十二年法字第二二七號案卷及不起訴處分書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確曾於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七十一年一月六日遭受羈押,合計四十七日,洵堪認定。雖受聲請人於受羈押前涉有與蘇賜雄等五人,於右揭時、地丟擲土製炸彈之行為,而經警移送認渠等之犯行,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然該等行為縱係屬實,亦僅是否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且經該部發交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協助偵查結果,亦未發現有叛亂事證,有該局七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里警刑字第九六六九號函附卷可查,是聲請人所為顯與叛亂無關。況且聲請人所涉上述公共危險等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亦經法院判決為無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是以,依前揭說明,自不能準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而認為不得請求賠償。從而,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核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定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且未逾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聲請期間,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審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受羈押期間之長短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賠償三千元為適當,其受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日數計四十七日,應准予賠償十四萬一千元。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

書記官 呂坤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