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3年度感裁執字第11號聲請人即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受感訓處分人 陳永裕以上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感訓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永裕之感訓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陳永裕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茲因其感訓處分行為所犯之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其執行刑事處分已逾3年 以上(含羈押期間),其執行期間足以折抵感訓處分,建請免予執行感訓處分等語。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7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