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法 官 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滕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