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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易緝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裁判日期:200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