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