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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坤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