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