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選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選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選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聖涵法 官 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罷法
裁判日期:200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