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四右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永
法官 余德正法官 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鴻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