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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四右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永

法官 余德正法官 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鴻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家暴防治法等
裁判日期:200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