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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四右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羅森德

法官 楊文廣法官 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淑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家暴防治法
裁判日期:200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