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7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易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農業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蘇碧珠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200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