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許清連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