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990號),
主 文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