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監獄呈請假釋,已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9 月22日法矯字第0940030796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