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563 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1項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須該刑事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法院,始得為之。
二、經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以被告丙○○傷害其生父丁受泉,被害人丁受泉因此傷害而死亡,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而提起公訴,並未就傷害原告部分提起公訴(該部分仍由檢察官偵查中),此有起訴書1 份附卷可稽。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既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由本院審理,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