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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交易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0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