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5年度感拘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屏東縣警察局受輔導人 甲○○
現於高雄二以上受輔導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拘留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拘留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輔導人前因感訓案件,被認定為流氓,由聲請人列冊輔導,於輔導期間(自民國95年2 月10日起至96年2 月9 日止),經聲請人分別於95年2 月16日、95年5 月
8 日、95年5 月19日查訪結果,受輔導人均行蹤不明,且經聲請人以定期到場輔導通知書通知其到場敘述生活狀況,亦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輔導,嗣經法院宣告裁處拘留5 日確定。茲因其另犯刑事案件受羈押及執行毒品案件之殘刑,不克於96年2 月10日輔導期間屆滿前執行拘留,建請裁定免與執行拘留處分等語。
二、經查受輔導人於95年9 月1 日即因刑事案件受羈押,後轉執行徒刑迄今,有受輔導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而受輔導人之受輔導期間業已屆滿,有屏東縣警察局列冊流氓監管輔導交付書可證,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