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楊萬益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曾文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