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文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家暴防治法
裁判日期: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