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5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文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裁判案由:家暴防治法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