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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矚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壬○被 告 天○○被 告 B○○被 告 甲辛○被 告 甲未○被 告 J○○被 告 壬○○被 告 戌○○被 告 T○○被 告 j○○被 告 n○○

號被 告 丙○○被 告 甲宙○被 告 D○○被 告 e○○

號被 告 S○○被 告 甲庚○被 告 o○○被 告 申○○被 告 u○○被 告 甲○○被 告 甲子○被 告 亥○○被 告 k○○被 告 黃○○被 告 b○○被 告 X○○被 告 C○○被 告 s○○被 告 W○○被 告 甲地○被 告 R○○被 告 丁○○

號被 告 G○○

弄3號被 告 H○○被 告 午○○被 告 未○○被 告 辰○○被 告 F○○被 告 U○○被 告 丑○○

號2樓被 告 x○○即黃登亨被 告 m○○被 告 戊○○被 告 巳○○被 告 甲申○被 告 甲戌○被 告 甲亥○被 告 甲戊○被 告 w○○被 告 f○○被 告 p○○被 告 t○○被 告 玄○○被 告 卯○○被 告 K○○被 告 d○○被 告 甲辰○被 告 地○○被 告 酉○○被 告 甲酉○被 告 甲巳○被 告 甲午○被 告 A○○被 告 甲丑○被 告 甲己○被 告 v○○○被 告 L○○被 告 庚○○被 告 寅○○被 告 V○○被 告 g○○被 告 M○○被 告 E○○被 告 l○○被 告 r○○被 告 i○○被 告 乙○○被 告 甲乙○被 告 c○○被 告 甲癸○被 告 甲宇○被 告 宙○○被 告 宇○○被 告 甲寅○被 告 y○○被 告 甲甲○○被 告 己○○被 告 z○○被 告 q○○被 告 I○○被 告 h○○被 告 甲卯○被 告 癸○○被 告 Y○○被 告 a○○被 告 Z○○被 告 辛○○被 告 子○○被 告 P○○被 告 O○○被 告 甲丙○被 告 甲丁○被 告 N○○被 告 Q○○被 告 甲天○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063、1044、1613、2037、2296、2527、2573、2594、2793、28

94、3080、3328、3681號、94年度偵字第6045、6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月內補正各被告具體犯罪事實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亦為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文規定,蓋犯罪事實如未記載明確,自亦無從判斷檢察官指出證明之方法是否足認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二、次按所謂「犯罪事實」,係指相當於構成要件之具體的事實而言,過去我國刑事訴訟法於職權進行主義之思考模式下,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662 號判例要旨固謂:「檢察官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43 條第2 項第2 款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苟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本件第一審檢察官對於被告等竊盜提起公訴,雖於起訴書內未將被告等之行竊日、時、處所及其行為之態樣如何詳予載明,然既敘述被告等夥同竊取某人物件,即已表明起訴之範圍,要難謂其於犯罪事實並無記載,原審遽認為違背起訴程式,諭知不受理,顯屬不合。」,然僅以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作為犯罪事實記載之基準,實過於廣泛,致影響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迭為學者所批評,嗣因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基於「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立法目的,在自訴部分,除於第320 條第2 項比照同法第264 條第2 項規定修改為:「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外,並於第320 條第3 項增訂「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職是,本院認為在自訴採強制委任律師代理制度下都要求自訴代理人應如此記載犯罪事實,身為公益代表人且與律師同具有法律專業之檢察官,更應於該次修法後,對於犯罪事實之記載,應載明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始足以彰顯制系之一致性,並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故上開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 號判例要旨已不合時宜自難予以援用。準此,在多數被告案件,即應逐一載明各被告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各該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而非僅記犯罪模式或大綱(如:僅記載現今搶奪之方式,係由一人騎乘機車後搭載一人,四處尋找下手對象,見有落單之人或老人,則趁其不及防備之際,由後座之人下手搶取被害人之皮包,故被告等10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0年2 月目起至94年12月20日止,以此方式搶奪被害人甲、乙、丙等20人之財物,計所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餘萬元),否則法院難確定審判之對象,亦有害於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再者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從刑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例如:㈣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如僅稱有證物若干箱或帳冊若干本為憑,至於該證物或帳冊之具體內容為何,均未經說明(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條參照)。

三、有關起訴書所載滿豐加油站人員部分:㈠綜合部分:

①按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漁船主申

購補充漁船油,除鯖鰺圍網漁船團外,其在漁船加油站加油者,應憑配油手冊及港檢單位之「進出港檢查簿或其單張」(或影本)之記載。準此,本件應先究明者為依起訴書所載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7 日止,在滿豐加油站申購補充漁船用油之所有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漁船申請補充漁船用油,究係何者為不實(即未出海捕魚而申購配油)?且各該漁船配油為若干公升?然遍覽起訴書,並未就此犯罪事實為說明,檢察官亦未具體指出其認定不實之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等證據方法?②由於起訴書就上開①之犯罪事實不明確,故就本件滿豐加

油站以不實之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所詐得之油品究為若干公升(或予以換算轉助款究為若干元)亦無從核算?是就此部分檢察官亦應予補正並提出證據方法。

㈡被告甲壬○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甲壬○係董事長,依起訴

書附表一所示係負責⑴綜理事務⑵審閱加油報表、收入支出傳票、現金登記簿⑶監督加油工⑷催收油蟲油款⑸審核會計製作之「銷售班」資料⑹派員將漁船補充用油申請書送至縣府,由縣府抽查,被告甲壬○再派員送至中油屏東辦公室,由中油向農委會請求回補代墊之補助款,而自90年2 月起至

92 年6月6 日止,有⑴審核會計製作之「銷售班」加油報表,知悉每日實際庫存與帳面庫存不同,且有大量試桶情形,即係有回油,再以試桶或空白油單名義發油,因而帳面庫存與實際庫存油量不同。⑵知悉交易對象均僅記載綽號,卻仍與該等客戶交易,該等客戶超越代辦性質,且申請用油流程電腦化,亦無需代辦。⑶經理陳克倫製作之加油數量查核表亦載有寄油、借油之事實等分工方式,認被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應補正:

①上開被告甲壬○之職掌事項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

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甲壬○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登載何項不實

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上開所載3 項犯罪分工事實究與本件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 5條、第216 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何關聯?是否屬於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記載?④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甲壬○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

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㈢被告天○○、B○○、甲辛○、甲未○、J○○、壬○○、

戌○○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天○○為總會計,被告B○○、甲辛○、甲未○、J○○、壬○○、戌○○為會計,依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告天○○係負責⑴記帳⑵審核櫃台會計受理漁民購油之資料⑶核對日報表加油量及金額⑷對客戶(即油蟲,帳冊僅記載綽號)收款⑸審核日報表⑹彙整會計製作之「銷售班」資料交董事長甲壬○審核⑺付款予中油⑻製作旬報表及發票寄給中油屏東營業處,供中油向漁業署申請回補代墊之補助款⑼油量月報表供縣政府審查;被告B○○、甲辛○、甲未○、J○○、壬○○、戌○○負責⑴審核報關簿及配油手冊計算出海時數,以核配漁船用油,⑵製作油單交領班投入油量計⑶持油蟲製作之取款條提款或收取現金⑷製作日報表,點算每日油量及金額,交由總會計天○○審核⑸班長或機房人員抄寫進油量、配油量、試桶等相關資料,交會計人員製作「銷售班」資料(每日帳面庫存與實際庫存不符,且有大量試桶),而被告天○○自90年2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B○○、甲辛○、甲未○、J○○、壬○○、戌○○,自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有以⑴明知其彙整之「銷售班」加油報表每日實際庫存與帳面庫存不符,且有大量試桶情形。⑵漁民加油都說要寄給該等「油蟲」,加油站幾乎僅與登記綽號之對象交易,漁船、膠筏並未為付款,逕由該等綽號之客戶付款,加油折讓亦給予該等客戶,顯已超越代辦性質,況加油申請作業已電腦化,無須代辦。⑶油單係由會計管制,於申請用油審核後製作,卻有空白油單在加油流量計上,將油發出等分工方式,而有起訴書所載明知該等船隻未出海捕魚,卻申請配油,竟在業務上文書為不實登載,製作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向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行使,屏東縣政府漁業課承辦人員將加油站製作之補充用油申請書等文書予以備查,認其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應補正:

①起訴書所載上開3 項犯罪分工事實究與本件起訴之貪污治

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

5 條、第216 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何關聯?是否屬於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記載?②自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各該被告究於何日製作

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該申請書上以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各申請配油若干公升?各該記載不實之事項為何?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自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何日之日報表為起

訴書第17頁倒數第11行所指之「不實之日報表」?不實之事項為何?各係由何被告所記載?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自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何旬之旬報表為起

訴書第17頁倒數第11行所指之「不實之旬報表」?不實之事項為何?各係由何被告所記載?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⑤自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何月之月報表為起

訴書第17頁倒數第11行所指之「不實之月報表」?不實之事項為何?各係由何被告所記載?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⑥自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各於何日?由何被

告向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行使起訴書第17頁倒數第13行何不實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⑦自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各於何日?由何被

告向屏東縣政府漁業課承辦人員行使起訴書第17頁倒數第10行何日不實之日報表、何旬不實之旬報表、何月不實之月報表?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⑧起訴書第18頁犯罪方式一所指之「不實流量計印數機發油

紀錄單」究係於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之何日?不實部分為何?又所指「空白油單發油」者,係各於90年2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何日所發出?發出各若干公升油品?「試桶」發油者,係各於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之何日?以試桶名義發出若干公升油品?⑨起訴書第18頁犯罪方式二所指之「不實流量計印數機發油

紀錄單」究係於90年2 月起至92年6 月6 日止之何日?不實部分為何?⑩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天○○、B○○、甲辛○、甲未○

、J○○、壬○○、戌○○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

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㈣被告T○○、j○○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T○○、j○○

為班長,依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係負責⑴進油,聯絡高雄中油打開輸油管開關輸油進加油站⑵加油站維修⑶收油⑷指揮、管理機房、加油員發油⑸決定試桶數量⑹抄錄進油量、發油量、試桶等資料交會計輸入電腦製成「銷售班」資料⑺幫忙加油員拉油管,而自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有⑴明知船筏均掛油蟲名義加油,仍予加油,並聯絡高雄中油供油。⑵油蟲藉船筏名義購油,機房及加油員有時未將核配油量全部加出,寄放在加油站油槽,有時未核配油量,先預借予油蟲發出。⑶以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將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等分工方式,認其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並未就各被告具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方法予以記載,應補正:

①上開2 人之職務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船用油核配

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2 人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T○○、j○○各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各

登載何項不實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被告T○○、j○○於90年2 月起止92年6 月6 日止,究

各於何時?由何被告對掛何油蟲名義加油,仍予加油,並聯絡高雄中油供油?各供油若干公升?又以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申請核配?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被告T○○、j○○於90年2 月起止92年6 月6 日止,究

各於何時?由何被告將何油蟲所藉之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船筏名義購油若干公升?又各於何時由何被告未將核配油量全部加出,寄放在加油站油槽各若干公升?又各於何時由何被告將未核配油量,先預借予油蟲發出若干公升?及證據方法為何?⑤被告T○○、j○○於90年2 月起止92年6 月6 日止,究

各於何時?各由何被告以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將何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各發出若干公升,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⑥於92年2 月7 日,被告j○○各以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發

油若干公升?將何油蟲寄油交由無籍油筏、儲油船運出?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⑦於92年2 月7 日,被告j○○各就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

申購用油船隻?各申購若干公升而僅加部分油量,其餘留存油槽未加出?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⑧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T○○、j○○2 人有與起訴書上

所載滿豐加油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㈤被告n○○、丙○○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n○○、丙○○

係滿豐加油站之機房,依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係負責⑴將會計審核配油後開立之油單,插入加油槍計量表,安排加油槍加油⑵抄錄進油量、發油量、試桶等資料交會計輸入電腦製成「銷售班」資料,自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以⑴油蟲藉船筏名義購油,加油員有時未將核配油量全部加出,寄放在加油站油槽,有時未核配油量,先預借予油蟲發出;⑵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將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等分工方式,認其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並未就各被告具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方法予以記載,應補正:

①上開2 人之職務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船用油核配

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2 人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n○○、丙○○各於何時?各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

各登載何項不實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分別於何時?各由

何被告?將何漁船油配油手冊統一編號所核配之若干公升之柴油?寄放在加油站油槽若干公升?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分別於何時?各由

何被告?將未核配之油量若干公升?先預借予何油蟲?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⑤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於分別何時?各由

何人以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將何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若干公升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⑥於92年2 月7 日被告n○○以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發油,

將油蟲寄油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出為若干公升?而申請核配油船隻之配油手冊統一編號為何?核配若干公升?⑦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n○○等2 人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

豐加油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㈥被告甲宙○、D○○、e○○、S○○、甲庚○、o○○、

申○○、u○○、甲○○、甲子○、亥○○、k○○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甲宙○等12人為職掌為加油員,依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係負責拉油管至加油之船筏,自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以⑴油蟲藉船筏名義購油,加油員有時未將核配油量全部加出,寄放在加油站油槽,有時未核配油量,先預借予油蟲發出;⑵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將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等分工方式,認其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並未就各被告具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方法予以記載,應補正:

①被告甲宙○等人,既係受僱滿豐加油站之加油員,則其等

之職務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該負責拉油管至加油之船筏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甲宙○等人各於何時?各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各登

載何項不實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於分別於何時?各

由何被告?將何漁船油配油手冊統一編號所核配之若干公升之柴油?寄放在加油站油槽若干公升?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分別於何時?各由

何被告?將未核配之油量若干公升?先預借予何油蟲?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⑤90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6 日止,究係分別於何時?各由

何人以空白油單或試桶方式,將何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若干公升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⑥被告甲宙○、D○○、e○○、S○○、甲庚○,於92年

2 月7 日分別為無籍油筏或儲油船將油蟲所寄油之各若干公升發出?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⑦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甲宙○等人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

加油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

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㈦被告黃○○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黃○○為受僱發放贈品之

人,依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係負責發送贈品,於91年2 月間起至92年2 月間止,有對於回油之船隻仍提供贈品之分工方式,認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 9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應補正:①回油船隻之漁船油配油手冊統一編號為何?於何日提供何

贈品?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②被告黃○○受僱在該加油站贈送贈品,與受屏東縣政府委

託,審核漁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該贈送贈品亦屬公務之範圍?③被告黃○○於何時?在何種業務上之文書?各登載何項不

實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起訴書上所載之贈品與漁船油品有何關聯?依何證據方法

認定該贈品亦屬詐取之財物?⑤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黃○○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

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有犯意之聯絡?

四、有關起訴書所載東隆加油站人員部分:①按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漁船主申

購補充漁船油,除鯖鰺圍網漁船團外,其在漁船加油站加油者,應憑配油手冊及港檢單位之「進出港檢查簿或其單張」(或影本)之記載。準此,本件應先究明者為依起訴書所載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止,在東隆加油站申購補充漁船用油之所有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漁船申請補充漁船用油,究係何者為不實(即未出海捕魚而申購配油)?且各該漁船配油為若干公升?然遍覽起訴書,並未就此犯罪事實為說明,檢察官亦未具體指出其認定不實之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等證據方法?②由於起訴書就上開①之犯罪事實不明確,故就本件東隆加

油站以不實之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所詐得之油品究為若干公升(或予以換算轉助款究為若干元)亦無從核算?是就此部分檢察官亦應予補正並提出證據方法。

㈡被告b○○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b○○係總經理,依起訴

書附表二所示係負責⑴綜理會計、配油、加油事務⑵審閱加油報表、收入支出傳票、現金登記簿⑶審核會計製作之「銷售班」資料⑷審閱C○○製作油蟲之回流、試桶簿冊,自89年1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有:⑴審核會計製作之「銷售班」加油報表,知悉每日實際庫存與帳面庫存不同,且有大量試桶情形,即係有回油,再以試桶或換機頭方式發油,因而帳面庫存與實際庫存油量不同。⑵知悉交易對象均僅記載綽號,卻仍與該等客戶交易,該等客戶並非漁民,且申請用油流程電腦化,亦無需代辦。⑶91年9 月間加裝回油操作閥之裝置,並設有監視器以監督員工等分工方式,認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

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應補正:①上開被告b○○之職掌事項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

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b○○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登載何項不實

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上開所載3 項犯罪分工事實究與本件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 5條、第216 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何關聯?是否屬於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記載?④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b○○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

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㈢被告C○○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C○○為總會計,依起訴

書附表二所示係負責⑴記帳並製作油蟲回流發油、試桶發油之簿冊⑵核對日報表加油量及金額,⑶聯繫客戶(即油蟲,帳冊僅記載綽號)⑷審核日報表⑸彙整會計製作之「銷售班」資料交總經理b○○審核⑹據會計列印旬報油款金額開立抬頭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之補助款發票給中油,由中油代為申請補助款,補助款未下來前,已由中油代墊等職務,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止,有以:⑴明知其彙整之「銷售班」加油報表每日實際庫存與帳面庫存不符,且有大量試桶情形。⑵加油站幾乎僅與登記綽號之對象交易,漁船、膠筏並未為付款,逕由該等綽號之客戶付款,加油折讓亦給予該等客戶,顯已超越代辦性質,況加油申請作業已電腦化,無須代辦。⑶記載油蟲回油、試桶發油簿冊,明知與油蟲交易,有回油、試桶發油情形,猶開立發票透過中油,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補助款等犯罪分工方式,認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

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應補正:①上開被告C○○之職掌事項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

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C○○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登載何項不實

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上開所載3 項犯罪分工事實究與本件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 5條、第216 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何關聯?是否屬於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記載?④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C○○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

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㈣被告X○○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X○○曾為經理,依起訴

書附表二所示係負責⑴現場管理⑵指導加油員工加油⑶爭取客戶⑷審核電腦銷售班資料等職務,自89年1 月間起至90年年中止,有以試桶、換機頭將油蟲寄油發出等犯罪分工方式,認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應補正:

①上開被告X○○之職掌事項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

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X○○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登載何項不實

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上開所載犯罪分工事實究與本件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

6 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何關聯?是否屬於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記載?④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X○○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

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㈣被告s○○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s○○曾為經理,依起訴

書附表二所示係負責⑴事後審核會計製作之漁船用油申請書⑵會計收取油款由其轉交給銀行,其並負責催收油款⑶與油蟲聯繫等職務,自91年7 月25日起至92年2 月7 日止,有⑴交易對象僅知悉其代號,均不知姓名,顯與正常交易有違。

⑵知悉加油站機房有改裝情形(即係回流操作閥之改裝)。⑶92年2 月7 日,在其辦公桌查扣試桶油料加油登記簿,可見知悉試桶情形等分工方式,認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應補正:

①上開被告s○○之職掌事項⑵、⑶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

審核漁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自91年7 月25日起至92年2 月7 日止,究係於何日,被告

s○○明知會計製作之漁船用油申請書上載之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漁船未出海捕魚仍申請配油若干公升,而未確實審核?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被告s○○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登載何項不實

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上開所載犯罪分工事實究與本件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 5條、第

216 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何關聯?是否屬於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記載?⑤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s○○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

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㈤被告W○○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W○○為配油審核人員,

依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係負責⑴覆審漁民報關簿、配油手冊,核對出海時數,計算核配油量,電腦上鍵入漁船補充用油申請書⑵依據補充油申請書資料開立油單,將船名、日期、數量記載在油單上⑶油單交給船主或機房,據以加油,油單上有註記「油蟲」代號等職務,自89年3 月間起至92年2 月7日止,有⑴明知交易對象均為「油蟲」,因而在油單上註記油蟲代號。⑵補充漁船油申請書均已電腦化,並不須代辦人,因此該等代辦人即係油蟲等分工方式,認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應補正:

①自89年3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止,究於何日被告W○○

明知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漁船未出海捕漁,仍予以計算核配油量若干?並在電腦上鍵入漁船補充用油申請書?申請若干公升漁船用油?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②被告W○○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登載何項不實

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被告W○○於何日將上開①之不實補充油申請書資料開立

油單,將何船名、何日期、何數量記載在油單上?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上開所載犯罪分工事實究與本件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 5條、第21

6 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有何關聯?是否屬於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記載?⑤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s○○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

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㈥被告甲地○、R○○、丁○○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 甲地

○、R○○、丁○○為會計,依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係負責⑴審核報關簿及配油手冊計算出海時數,以核配漁船用油,⑵製作油單交船主或機房投入流量器⑶拿油蟲製作之取款條提款或收取現金⑷製作會計憑證、日報表交由總會計C○○、總經理b○○審核⑸製作「銷售班」資料(每日帳面庫存與實際庫存不符,且有大量試桶)等職務,被告甲地○自89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R○○自90年5 月起至92年2 月

7 日止、被告丁○○自90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有以⑴明知交易對象均為「油蟲」,因而在油單上註記油蟲代號。⑵補充漁船油申請書均已電腦化,並不須代辦人,因此該等代辦人即係油蟲⑶製作之銷售班資料,帳面庫存與實際庫存有相當大差距,並有試桶資料(89年1 月起即有試桶記載)等分工方式,認其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並未就各被告具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方法予以記載,應補正:

①被告甲地○自89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R○○自90

年5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丁○○自90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各該被告究於上開期間之何日明知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漁船未出海捕漁,仍予以計算核配油量若干?並在電腦上鍵入漁船補充用油申請書?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②被告甲地○自89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R○○自90

年5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丁○○自90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究係何日之日報表為起訴書第20頁倒數第

5 行所指之「不實之日報表」?不實之事項為何?各係由何被告所記載?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被告甲地○自89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R○○自90

年5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丁○○自90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究係何旬之旬報表為起訴書第20頁倒數第

5 行所指之「不實之旬報表」?不實之事項為何?各係由何被告所載?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被告甲地○自89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R○○自90

年5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丁○○自90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究係各於何日?由何被告向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員行使起訴書第20頁倒數第8 行何不實配油手冊統一編號之出海作業補充用油申請書、配油手冊?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⑤被告甲地○自89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R○○自90

年5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丁○○自90年起至92年2 月7 日止,究係各於何日?由何被告向屏東縣政府漁業課承辦人員行使起訴書第20頁倒數第5 行何日不實之日報表、何旬不實之旬報表、何月不實之月報表?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⑥起訴書第21頁犯罪方式一所指之「不實流量計印數機發油

紀錄單」究係於89年1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之何日?不實部分為何?又所指之「空白油單發油」者,係各於89年

1 月起至92年2 月6 日止何日?發出各若干公升油品?「試桶」發油者,係各於89年1 月起至92年2 月6 日止之何日?以試桶名義發出若干公升油品?⑦起訴書第21頁犯罪方式二所指之「不實流量計印數機發油

紀錄單」究係於89年1 月起至92年2 月6 日止之何日?不實部分為何?⑧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甲地○、R○○、丁○○有與起訴

書上所載滿豐加油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㈦被告G○○、H○○、午○○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G○○

、H○○、午○○係領班,依起訴司附表二所示係負責⑴進油,聯絡高雄中油打開輸油管開關輸油進加油站⑵加油站維修⑶決定試桶油量⑷指揮、管理機房、加油員發油⑸抄錄進油量、發油量等資料交會計輸入電腦製成「銷售班」資料,被告G○○自89年8 月任加油員,91年7、8月起至92年2月

7 日任領班、被告H○○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被告午○○自89年1 月起至91年7 、8 月任領班,其後至92年2 月7 日止任加油員,有以⑴明知船筏均掛油蟲名義加油,仍予加油,並聯絡高雄中油供油。⑵油蟲藉船筏名義購油,機房及加油員有時未將核配油量全部加出,由機房操作回流閥,寄放在加油站油槽。⑶以回流發油、試桶發油或換機頭發油方式,將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⑷92年2 月7 日被告G○○督導、指揮替無籍油筏、儲油船加油,以回流發或試桶發油方式,將油蟲寄油運出。⑸G○○製作回流發油、試桶發油及換機頭發油之簿冊等犯罪分工方式,認其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並未就各被告具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方法予以記載,應補正:

①上開被告G○○、H○○、午○○之職務與受屏東縣政府

委託,審核漁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2 人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②被告G○○、H○○、午○○各於何時?於何種業務上之

文書?各登載何項不實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③被告G○○自89年8 月任加油員,91年7 、8 月起至92年

2 月7 日任領班、被告H○○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

7 日、被告午○○自89年1 月起至91年7 、8 月任領班,其後至92年2 月7 日止任加油員,究各於何時?由何被告對掛何油蟲名義加油,仍予加油,並聯絡高雄中油供油?各供油若干公升?又以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申請核配?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被告G○○自89年8 月任加油員,91年7 、8 月起至92年

2 月7 日任領班、被告H○○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

7 日、被告午○○自89年1 月起至91年7 、8 月任領班,其後至92年2 月7 日止任加油員,究各於何時?由何被告將何油蟲所藉之何配油手冊統一編號船筏名義購油若干公升?又各於何時由何被告未將核配油量全部加出,寄放在加油站油槽各若干公升?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⑤被告G○○自89年8 月任加油員,91年7 、8 月起至92年

2 月7 日任領班、被告H○○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

7 日、被告午○○自89年1 月起至91年7 、8 月任領班,其後至92年2 月7 日止任加油員,究各於何時?各由何被告以空白油單回流發油或試桶發油或換機頭發油方式,將何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各發出若干公升,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⑥於92年2 月7 日,被告G○○以回流發油或試桶發油方式

發油若干公升?將何油蟲寄油交由無籍油筏、儲油船運出?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⑦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G○○、H○○、午○○與起訴書

上所載滿豐加油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㈧被告未○○、辰○○、F○○、U○○、丑○○、x○○、

m○○、戊○○、巳○○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未○○、辰○○、F○○、U○○、丑○○、x○○、m○○、戊○○、巳○○均為加油工,依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其中4 名輪流負責機房(其一為丑○○)機房負責將會計審核配油後開立之油單,插入加油槍計量表,安排加油槍加油,而加油員負責拉管加油等職務,自89年1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有以⑴油蟲藉船筏名義購油,機房及加油員有時未將核配油量全部加出,由機房操作回流閥,寄放在加油站油槽⑵以試桶或換機頭方式,將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離⑶以試桶名義開立之油單,加油工均曾任發油人,表示均有經手⑷92年2 月7 日,被告丑○○擔任機房工作、加油員m○○、未○○、巳○○以試桶方式發油,將油蟲寄油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出⑸監視器並錄下加油員操作回流操作閥及換機頭畫面等犯罪分工,認其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罪嫌,然並未就各被告具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方法予以記載,應補正:

①自89年1 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究係於何日由何被告擔

任機房工作?決定若干不實試桶油量?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②被告未○○等人之上開職務與受屏東縣政府委託,審核漁

船用油核配等之公務有何關聯?又依何證據方法認定其2人負責之上開職務亦屬公務之範圍?③被告未○○等人各於何時?各於何種業務上之文書?各登

載何項不實之事項?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④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止,究係分別於何時?各

由何被告?將何配油手冊一編號之漁船?申請補充若干公升油品?未全部加出而操作回流閥予以寄放在加油站油槽,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⑤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止,究於何日?由何被告

?以試桶方式將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若干公升?⑥自89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止,究於何日?由何被告

?以換機頭方式將油蟲寄存於加油站之用油發出,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若干公升?⑦92年2 月7 日,被告丑○○擔任機房工作、加油員m○○

、未○○、巳○○以試桶方式發油,將油蟲寄油交無籍油筏或儲油船運出之犯罪事實,則各該被告以此方式各發油若干公升?及其證據方法為何?⑧依何證據方法認定被告未○○、辰○○、F○○、U○○

、丑○○、x○○、m○○、戊○○、巳○○等人有與起訴書上所載滿豐加油站、東隆加油站、漁船用油販售者、漁船 (膠筏)船長(主)之被告等就起訴書上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

215 條、第216 條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

五、漁船用油販售者部分:㈠被告甲申○、甲戌○、甲亥○、甲戊○、w○○、f○○、

p○○、t○○、玄○○、卯○○、K○○、d○○、甲辰○、地○○、酉○○、甲酉○、甲巳○、甲午○、A○○、甲丑○、甲己○、v○○○、L○○、庚○○、寅○○、V○○、g○○、M○○、E○○、l○○、r○○、i○○、乙○○、甲乙○、c○○、甲癸○、甲宇○、宙○○、宇○○、甲寅○、y○○、甲甲○○、己○○、z○○、q○○、I○○、h○○、甲卯○、癸○○等人,究係何被告?於何時?於何地?分別與滿豐加油站、東隆加油站及起訴書附表四之船筏人員,就本件起訴書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條之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又上開被告具體分工行為為何?及上開部分之證據方法為何?㈡本件依起訴書附表四之「購油數量」欄檢察官認定各該被告

所憑之「會計憑證整理出交易明細」,本件檢察官併送之卷宗多達144 宗,各該起訴書所指之「會計憑證整理出交易明細」究於何卷宗之何頁並未具體表明,且遍查各該卷宗似無起訴書所載各該編號之明細表,應由檢察官具體指明各該交易明細所在卷宗及頁碼。

㈢其餘部分嗣檢察官補正上開明細表後再予以核對犯罪事實部分是否明確,及其證據方法是否已足。

六、船筏人員部分:㈠被告Y○○、a○○、Z○○,各自91年7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止,各係為何犯罪行為?是否係未出海補魚而申請補充漁船用油?如是上開之犯罪行為,則各係何人?於何日?以該方式申配若干公升油品?及其證據方法為何 (即逐一說明相關之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㈡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辛○○係各於何日在

東隆加油站、滿豐加油站以試桶、換機頭之方式運出寄油各若干公升?及證據方法為何?且依起訴書附表四辛○○之【犯罪模式】如何該當起訴書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構成要件事實?㈢自91年7 月14日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子○○係各於何日

在東隆加油站、滿豐加油站以試桶、換機頭之方式運出寄油各若干公升?及證據方法為何?且依起訴書附表四子○○之【犯罪模式】如何該當起訴書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

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構成要件事實?㈣自92年1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止,被告P○○係分別於何

時至東隆加油站、滿豐加油站各載運寄油若干公升至盬埔港?及證據方法為何?又此【犯罪模式】如何該當起訴書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構成要件事實?㈤於92年2 月7 日,被告P○○以2 張空白油單至何加油站加

油若干公升?及證據方法為何?又此【犯罪模式】如何該當起訴書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3

9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216 條之構成要件事實?㈥於92年2 月7 日被告O○○以連銘興12號(CT4-2411),在

滿豐加油站申請核配55,200公升,僅加36,000公升之事實,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即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㈦被告甲丙○益以聖發號(CT4-1602),自91年11月間起至92

年2 月6 日止,為何犯罪行為?是否係未出海補魚而申請補充漁船用油?如是上開犯罪行為,則係於何日?以該方式申配若干公升油品?及證據方法為何(即逐一說明相關之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㈧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被告甲丙○,於92年2 月7 日至滿豐加油

站,由綽號「茂」 (究為何人?成年與否?)申辦加油18,

400 公升,並未加到益聖發號,將該等油量寄放在滿豐加油站乙事,所憑之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為何?㈨被告甲丁○,以勝吉輝2 號(CT4-2524),自91年3 月間起

至92年2 月6 日止,為何犯罪行為?是否係未出海補魚而申請補充漁船用油?如是此犯罪行為,則係於何日?以該方式申配若干公升油品?及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即逐一說明相關之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㈩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被告甲丁○,於92年2 月7 日至滿豐加油

站申請配油量53,200公升(實加油量僅39,800公升)所餘即為寄油乙事,且起訴所稱綽號「成」之油蟲究為何人?及所憑證據方法為何?(即相關之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起訴書附表四記載,被告N○○以昇益長6 號(CT4-1290)

,自90年5 月間起至92年2 月7 日,所為係何犯罪事實?是否係未出海補魚而申請補充漁船用油?如是上開犯罪行為,則係於何日?以該方式申配若干公升油品?及證據方法為何(即逐一說明相關之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被告洪家利,以Q○○號(CTR-KH-5471)於92年2月7日至

滿豐加油站加油,該日核配油量5,500公升(惟實加油量僅3,400 公升)所餘即為寄油乙事,且起訴所稱綽號「成」之油蟲究為何人?及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即相關之配油手冊、進出港檢查單、補充漁船用油申請書及安檢所之進出港檢查紀錄於各該卷宗之頁次)?

七、向油蟲購油部分:起訴書附表五記載被告甲天○,自91年10月起至92年4 月7 日止,向被告甲戊○購買漁船用油,惟就購買日期?數量為若干公升?金額為何?有關之犯罪事實,則未加以記載,應予補正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憑之證據方法。

八、綜上所述,足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既不明確,自難予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美碧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