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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丙○○受 刑 人即 被 告 乙○○

1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丙○○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等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1 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2 人釋放,嗣該案業經本院判決被告2 人各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聲請人依受刑人等人住、居所傳喚、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等人戶籍謄本各2 份在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偕同受刑人等人到案接受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20日屏檢瑞莊95執1372字第27989 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堪認受刑人等人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黃佳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