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暴防治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3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蘇碧珠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