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屏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因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 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潘美碧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