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他調字第13號聲 請 人 屏東縣警察局受感訓處分人 甲○○人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感訓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茲因其所犯之強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8 月,4 月,6 月,7 年8 月,7 年4 月,合計應執行17年,其因前述刑事案件於民國92年7 月23日起羈押至92年11月19日止,於94年10月13日接續執行刑案有期徒刑部分,迄今業已逾3 年,其刑案執行期間足以折抵感訓處分,建請免予執行感訓處分等語。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7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