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違反保護令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