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