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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裁判案由:家暴防治法
裁判日期:200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