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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0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及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竊盜等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及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分別經本院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又於附表編號

3 、4 所列日期犯竊盜二罪,分別經本院於附表編號3 、4所列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5 月;又於附表編號5 、

6 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分別經本院於附表編號5 、6 所列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 、2 、3 部分及編號4 、5 、6 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