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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0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煙酒專賣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輸入私菸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犯輸入私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48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