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三「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時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