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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7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詐欺五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及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列日期(編號1更正為94.5.1日後某日至95.4.9),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詐欺五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列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2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 年3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