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與如附表編號1、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