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及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時間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