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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60號聲 請 人 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禠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並向警方自首,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爰依法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規定,對於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2 條第1 項規定予以減刑。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85年4 月5 日犯刑法第272 條第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於同日向警方自首,經本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條、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