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3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罪等3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並經本院以83年度聲字第26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之減刑後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