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減刑後之刑各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附表編號3所示減刑後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等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脫逃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項、第10條第2 項、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 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