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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重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等2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