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6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康清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4 號、第1801號)及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8 、9 、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其中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與子○○連帶沒收;其中新臺幣壹仟元與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與子○○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仟元與丙○○連帶抵償之)。褫奪公權拾年。
丑○○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8 、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6 、7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丑○○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褫奪公權伍年。
事 實
一、丑○○前於民國92、93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793 號、93年度訴字第212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28日假釋出監,迄至95年10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作為交易之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交易內容、購買對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獲利。(其中附表一編號18部分,係丑○○與同有圖利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子○○共同所為;至子○○本件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其中附表一編號16部分,係丑○○與同有圖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丙○○共同所為,即丑○○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先與丁○○互通電話確認毒品交易內容,後推由丙○○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將上開毒品交付丁○○,丁○○則將新臺幣(下同)1000元交給丙○○以完成交易。
三、嗣於96年1 月16日17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高雄縣○○鄉○○村○○○路○○○ 巷26之19號8 樓查獲丑○○、子○○2 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
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之規定,囑託鑑定機關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之鑑定報告,應為上開傳聞法則之例外,另囑託包括檢察官直接囑託及概括指定而由警察機關逕送鑑定之情形。故法務部調查局於本案偵查中,受檢察官概括指定由警察機關逕送鑑定所為之毒品鑑定書(96年3 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9060 號,見偵字1801卷第14頁),依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6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物品含毒品成分與否之情形,經本院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後,該院出具相關檢驗報告回覆(見本院卷第95-98 頁);上開報告內容既係本院委託該機關鑑定後所製作之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法律有規定」之例外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者,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者,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至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通常可由時間之間隔、是否屬有意識的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甚且事後串謀與否等多項因素綜合判斷。查證人己○○、戊○○、辛○○、丁○○、卯○○、壬○○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其等自被告方面取得毒品之緣由略稱「合用」、「索討」、「試用」、「調取」云云,與其等警詢時均明確證述係因「買受」而取得之情節略有出入(詳後述),惟被告或辯護人均未提出具體事證,以證上開警詢陳述有何違反其等意願之情狀,且經當庭提示上開警詢筆錄之陳述內容交由證人閱覽後,證人己○○、戊○○、辛○○、丁○○均證稱:
警詢問話時均據實答覆,筆錄製作後有檢視過,內容有依照陳述之意思記載等語(見本院卷第293 頁、第298 頁反面、第301 頁反面、第305 頁),是證人己○○、戊○○、辛○○、丁○○既稱警詢時所述實在,卻在本院審理中證述同一待證事實閃爍其詞,並就前後矛盾、違逆常情之處均無法自圓其說(詳後述),可見證人己○○、戊○○、辛○○、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與警詢陳述之不符部分,係出於偏袒迴護所致,非可據此論認證人於警詢時陳述有何瑕疵;至證人卯○○則於本院審理時略稱:伊想要毒品時,會出錢請丑○○幫忙調取,但此一行徑與伊向他人購買毒品之模式並無不同云云(見本院卷第483 頁反面),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則稱:警詢時證述未區分找丑○○試用毒品與購入毒品兩種情況、乃全部混為一談來回答云云(見本院卷第341 頁),可見證人卯○○、壬○○均坦認於警詢時確實證述自被告方面買受毒品等情,僅試圖於審理中模糊對同一待證事實之說詞,其等迴護之情至為明顯(詳後述),自無從以證人卯○○、壬○○於審理中偏袒之詞,而認其等警詢時所為證述有何不可信情形。綜上可知,證人己○○、戊○○、辛○○、丁○○、卯○○、壬○○於警詢所為陳述之客觀外部情況,查無任何違反其等陳述意願之具體情事,並因警詢時證人未如審理中有同庭作證之壓力、易受被告干擾,此觀證人於警詢時均明確證稱「買受」毒品,非如審理中含糊證稱「合用」、「索討」、「試用」、「調取」等避重就輕之說詞即明,自可證其等警詢時所為陳述,當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再因前開證人均為本件販賣毒品案件之買方,所為陳述自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復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接受詰問,已賦予被告方面有爭執其等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是並未侵害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從而證人己○○、戊○○、辛○○、丁○○、卯○○、壬○○於警詢時之陳述,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定有明文;又該等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尚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自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庚○○、寅○○於本院審理時經傳拘無著,有送達回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97年11月1 日東警分偵字第0970014299號、98年2 月13日東警分偵字第0980002420號函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29 、332 、333、356 、401 、504 頁),故其等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客觀上不能受詰問,並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可言,衡諸證人庚○○、寅○○警詢時所為證述,距離案發時點較為接近,對相關事實來歷經過之記憶,應較為清楚,且未及思考其他利害關係,證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而得以核實詳告,此外復查無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應認有特別可信性,且所證毒品買賣情節自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從而該等警詢時之證述,洵具證據能力。
五、按司法警察機關於合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要件,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經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即得實施通訊監察,本案實施監聽時即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定有明文。本件偵辦單位依法取得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丑○○持用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於95年11月16日10時起至96年2 月9 日10時止實施監聽錄音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16日95年屏檢瑞仁監字第000387號、95年12月14日95年屏檢瑞仁監(續)字第000413號、95年12月21日95年屏檢瑞仁監(續)字第000416號、96年1 月11日96年屏檢瑞仁監(續)字第000015號通訊監察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0-363 頁)。又依據該通訊監察書記載,監察對象為蔡某等人,實施監察之通訊為電信,監察方法為監聽錄音,是員警對被告方面使用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實施監察之範圍,因監聽錄音所取得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丑○○部分
一、訊據被告丑○○固坦認曾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交付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象,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並辯稱:伊係與他人合資購買毒品共同施用,且只會在電話中跟人談論到借款還錢事宜,總之並無販賣毒品云云。然查:
(一)附表一編號1-3 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丑○○販售毒品對象己○○、戊○○於警詢時證述相關交易細節明確(詳如附表一卷證所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丑○○與其等間通話確認毒品交易之內容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是認前開證人所述確合實情,當屬可信。至證人己○○、戊○○於本院審理中翻異證詞,含糊其等自被告丑○○取得毒品之緣由,證人己○○改稱:毒品都是伊和戊○○合資購買,但戊○○怎麼買,伊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第298 頁反面以下),證人戊○○則改稱:伊和己○○的毒品來源都是向丑○○索討,並非己○○所稱之購買云云(見本院卷第303 頁)。然參諸證人己○○、戊○○於為警初詢時分別接受調查,俱將被告丑○○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價格、情境等細節予以證述歷歷,且該等證述復與監聽所呈內容相合一致(如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若非確有該等毒品買賣情事,其等當無可能於分別接受警詢時同為一致之陳述,顯然證人己○○、戊○○之警詢證述與事實相符;反觀證人於本院審理中,更易前詞,改稱不知販賣實情或變稱係索討毒品而非購買云云,不僅兩人對毒品來源說詞有間,遑論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泛將購買毒品一事推諉至證人戊○○身上,而證人戊○○復無法解釋何以其於警詢中陳稱:己○○可證丑○○確有販毒等語(見警10475 卷第94頁、本院卷第304 頁反面),均可見證人己○○、戊○○證詞閃爍、試圖迴避之情。準此,證人己○○、戊○○於警詢時證述內容應較可採信,其等於審理中前開所證乃屬偏袒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憑採。
(二)附表一編號4-7 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丑○○販售毒品對象辛○○於警詢時證述相關交易細節明確(詳如附表一卷證所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丑○○與其間通話確認毒品交易之內容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是認前開證人所述確合實情,當屬可信。至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其詞,改口證稱:伊認識丑○○和其女友子○○,但伊係向丑○○拿毒品,非買賣;至於監聽到伊和丑○○談論價錢這部分,乃伊等在聊丑○○有管道可取得廉價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305 頁以下),並對其翻異警詢所證提出解釋謂:當時警察說若能指證丑○○,對伊涉嫌施用毒品之犯行便可不隨案移送、僅函送法辦,伊當時想要早點離去,故順著警察的意思來指證丑○○販毒云云(見本院卷第306 頁)。果若證人辛○○前開於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屬實,則被告丑○○甘為證人辛○○奔走毒品而不求報償或對價,顯然其等交情非比尋常,衡情證人辛○○自無理由僅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為求儘早離開警局,竟率然設詞誣指被告丑○○,足見證人辛○○之說詞確與情理相違;再者,證人辛○○於審理中先證稱「丑○○與子○○2 人伊均認識」,卻於同一審判期日改口證稱「警詢時均係順著問話回答,其實伊根本不認識子○○」(見本院卷第305 、306 頁),明顯自相矛盾,益見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之作證為求迴護被告丑○○,終致所言難以自圓其說。準此,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應較可採信,其於審理中前開所證之詞,當屬避重就輕、試圖袒護被告丑○○販毒事實而為,自難憑採。
(三)附表一編號8-16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丑○○販售毒品對象丁○○於警詢時證述相關交易細節明確(詳如附表一卷證所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丑○○與其間通話確認毒品交易之內容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且觀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亦稱:警詢時所言實在,當伊需要毒品時會找丑○○處理,就伊的認知丑○○所為處理即屬販賣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94 頁反面),自堪認證人丁○○指證自被告方面買受毒品等節屬實,當可採信。至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一度含混證稱:丑○○會販賣毒品給伊,但伊也會與之合資購毒,所以不知道丑○○算不算毒販;又丑○○委由丙○○送來毒品那次,應係轉交之前伊等合資所購毒品,不是買賣交易,伊給付丙○○予以轉交丑○○的現金乃欠款,並非毒品對價云云(見本院卷第293 頁以下,至同案被告丙○○涉案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詳後論述)。
然觀諸證人丁○○前開證述,一方面既認被告丑○○確有販毒,一方面卻又設詞含混渠等毒品往來情形,已見其說詞閃爍、前後矛盾之情;復觀證人丁○○與被告丑○○之通話監聽內容,確與其於警詢時所證交易毒品之來歷經過互核一致,亦見被告丑○○於該等通話中進行毒品種類、交易對價、送交方式等節之確認(如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凡此俱與證人丁○○前揭托詞改稱合資購買乙事迥然有異;再者,證人丁○○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行為後,因發覺取得之毒品品質有異,故懷疑係前來交貨、取款之被告丙○○暗自將毒品調包私吞入己,因而去電質問被告丑○○,雙方並於通話中就此幾經爭執(如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顯然證人丁○○對此質疑受騙、萌生抱怨之交易經歷,印象當屬深刻,並無誤植記憶之慮,始於警詢時猶將上情證述歷歷,更徵此之證述內容亟有可信。準此,證人丁○○所證買賣毒品交易等節應較可採信,其於審理中一度含糊證詞,顯係偏袒迴護被告所為,自難憑採。
(四)附表一編號28-30 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丑○○販售毒品對象卯○○於警詢時證述相關交易細節明確(詳如附表一卷證所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丑○○與其間通話確認毒品交易之內容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且觀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亦稱:伊有跟其他人購買過毒品,是跟對方說好種類及價格,對方就會交易,此和丑○○與伊之間的往來模式並無不同等語(見本院卷第483 頁反面),自堪認證人卯○○指證自被告丑○○買受毒品等節屬實,當可採信。至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一度含混證稱:伊需要毒品時,就告訴丑○○種類及價格,然後丑○○會找到貨源幫伊買到,所以丑○○應該算是幫忙調取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483頁),惟核諸證人卯○○前開證述內容,所稱「調取」和「購買」根本毫無實質差異,故其於本院審理時顯係刻意迴護,始一度避重就輕、閃爍其詞。準此,證人卯○○所證買賣毒品交易等節應較可採信,其於審理中一度含糊證詞,當屬偏袒被告所為,自難憑採。
(五)附表一編號31、32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丑○○販售毒品對象壬○○於警詢時證述相關交易細節明確(詳如附表一卷證所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丑○○與其間通話確認毒品交易之內容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且觀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亦稱:警詢時沒有向員警區分伊找丑○○試用毒品與購入毒品兩種情況,全部混在一起陳述等語(見本院卷第341頁),可見證人壬○○坦認警詢時確有證述向被告丑○○購買毒品之情形,自堪認其指證被告丑○○販賣毒品等節屬實,當可採信。至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一度改稱:丑○○會讓伊免費試用,因此伊才向丑○○索討毒品,並非跟丑○○購買云云(見本院卷第339-341 頁),且對其翻異警詢所證提出解釋謂:因員警告知將移送伊施用毒品案件故而生懼,致警詢時證述內容失之偏差;至於監聽到伊和丑○○談論價錢這部分,乃商討借款還錢事宜云云(見本院卷第340 頁反面以下)。然施用毒品與法不容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員警告知涉嫌施用毒品將予移送,僅係依法查辦,證人壬○○當無因此生懼、導致陳述偏差之理;復觀被告丑○○自承其與父親一同從事裝潢業,收入約每日1500元(見警10475 卷第26頁、本院卷第426 頁),則縱然以此條件每月算足30天工作日為計,其經濟條件仍難謂寬裕,何況證人即同案被告子○○證稱:伊與丑○○係男女朋友,於95年10月間迄本件查獲時之96年1 月16日,伊只見丑○○做過1 天裝潢、其餘時間都沒有工作等語(見警10475 卷第44頁),則被告丑○○有何財源資力能廣施毒品於他人?又何以甘冒承受入罪之風險、不求代價提供毒品與人試用?均違逆常情而殊難想像。且觀證人壬○○與被告丑○○之電話聯繫情形(如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俱無何等與借貸有關之對話,另證人壬○○果若與人談論金錢借貸,衡情坦然正當,亦無庸擔心遭到監聽,又何需在電話中故弄玄虛、以暗語相互交談?顯然證人壬○○所證:監聽內容中與丑○○討論價格部分均指借貸問題云云,所言不實。從而,證人壬○○所證買賣毒品交易等節應較可採信,其於審理中一度改口證稱,當屬偏袒被告所為,自難憑採。
(六)附表一編號17-23 、26、27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丑○○販售毒品對象庚○○、寅○○於警詢時證述相關交易細節明確(詳如附表一卷證所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丑○○與其等間通話確認毒品交易之內容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是證人前揭所證,因有各該毒品交易時之監聽資料作為佐證,其等證述情節之客觀真實性自甚明確,堪認證人庚○○、寅○○指證被告丑○○販賣毒品等節屬實,當可採信。(至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係被告丑○○、子○○共同所為,詳後論述。)
(七)附表一編號24、25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丑○○販售毒品對象乙○○迭於警詢、偵訊與本院審理中,一再證述相關交易細節明確(詳如附表一卷證所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丑○○與其間通話確認毒品交易之內容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顯然證人乙○○指證被告丑○○販賣毒品等節屬實,當可採信。至證人乙○○雖一度於本院審理中改口證稱:警詢內容不實在,因為當時擔心為警移送施用毒品案件才會亂講話云云(見本院卷第337 頁),然證人乙○○早於84年間即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遭到判刑,自88年間起復迭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處徒刑,有其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00 頁),可見證人乙○○應對為警查獲施用毒品將受法辦知之甚詳,是警詢筆錄製作時員警告以涉嫌施用毒品欲行移送,當係合法執行公務之舉,顯無不法取供可言,證人乙○○亦無理由因此故為不利於被告丑○○之陳述,是其於本院審理中一度以「將為警移送施用毒品案件」為由而認違反陳述自由,當屬無據,遑論證人乙○○後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稱:於前次審判期日中,因丑○○在庭暨其家人於庭外旁聽,倍感壓力,故而托詞翻供等語(見本院卷第566 頁),益徵證人乙○○指證被告丑○○販賣毒品等節與實情相符,殆無可疑。至被告丑○○聲請傳喚案外人曾文松到庭,欲證明證人乙○○基於怨隙,始在本案中設詞誣陷云云(見本院卷第
579 頁),惟證人乙○○因迭於警詢、偵訊中指證被告丑○○販毒事實歷歷(見警10475 卷第322 頁、本院卷第37
4 頁所附偵訊筆錄),經被告丑○○及其辯護人兩度聲請傳喚,各於97年9 月2 日、98年5 月5 日審判期日使之到庭接受對質詰問(見本院卷第335 、563 頁),則證人乙○○業於本院審理中踐行人證調查程序,並已明確到庭證稱警詢、偵訊中指證內容屬實,且前後兩度進行庭訊,當已賦予被告方面充分時間為對質詰問之準備,暨被告丑○○及其辯護人於98年5 月5 日審判期日詰問證人乙○○後,均當庭表示無其餘證據請求調查(見本院卷第568 頁),詎於98年5 月12日,被告丑○○竟另行具狀聲請調查案外人曾文松云云(見本院卷第579 頁),果若證人乙○○確係基於嫌隙而設詞誣陷,衡情被告方面於兩度審判期日自應據此彈劾證人可信度,卻全然未見被告丑○○或其辯護人提出該等詰問內容,反遲至人證調查程序完畢後始就此遽為爭執,顯然案外人曾文松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丑○○之判斷,自無另予調查必要,特此敘明。
(八)如附表二所示分裝毒品、夾鍊袋及電子磅秤等物,為查獲本案執行搜索時自被告丑○○所查獲扣得,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見警2903卷第69-92 頁)。徵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價值既然不菲,倘購買該等毒品純供自己吸食,衡常並無另以夾鍊袋分裝之必要,蓋於購得後自行分裝為多數小包,不僅使毒品因之沾染、殘留於各夾鍊袋上,徒增浪費,且尚須審慎小心以避免分裝過程毒品溢出外漏,造成損失,是被告丑○○果為己施用而購入大筆毒品,當無另行分裝自添麻煩之理;再者,施用毒品僅需度量大約之用量,根本不需精密到使用電子磅秤之程度,被告丑○○既自承其有施用毒品慣習,竟需突兀地使用磅秤度量,而無法自行審度施用毒品之用量(見警10475 卷第8 頁),其情更顯無稽。從而,被告丑○○既供承前開分裝毒品、夾鍊袋及電子磅秤等物俱為其所有、持用(見警1047
5 卷第8 頁、本院卷第164 頁),顯然足資佐證其有販毒情事無疑。
(九)被告丑○○既坦認確有交付毒品與前開證人施用,然其僅以裝潢為業,經濟條件有限,業經前所詳述(見警10475卷第26、44頁,本院卷第426 頁所示被告丑○○工作情形),是被告丑○○顯不可能有財源資力能取得廣施於人之毒品,亦殊難想像其一再自費無償提供他人毒品,顯然被告丑○○與證人間之毒品往來,確屬販賣無訛;且觀被告丑○○於為警初詢時乃辯稱:毒品係為朋友代為購買,沒有提供他人解癮云云(見警10475 卷第16頁以下),迄隨案移送檢察官偵查時即改口辯稱:毒品都是為解友人毒癮之苦而免費提供云云(見偵字654 卷第11頁),其說詞竟然在短時間內一再反覆,無法明確交代其與證人間之毒品往來情形,益徵被告丑○○企圖掩飾販賣毒品犯行,昭然甚明。
(十)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價格均屬昂貴,取得不易,並為政府嚴加查緝之毒品,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苟無利可圖,自不可能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風險,再且被告丑○○與證人己○○、戊○○、辛○○、丁○○、卯○○、壬○○、庚○○、寅○○、乙○○等人並非親故至交,更無甘冒重刑、不求報酬,一再出力為其等謀得毒品之理。況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並無公定之單價可循,皆得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純度,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調整;據此,被告丑○○自承其販入毒品後,尚須加以摻添混裝葡萄糖粉,並以電子磅秤、空夾鏈袋精確秤重而為分裝等語(見本院卷第640 頁),果若被告丑○○無利可圖,何需如此大費周章?顯見其以較高價格一次購入鉅量之高純度毒品,必係為稀釋增重後出售以轉取差價,足徵被告丑○○販入毒品之初,主觀上即意在販賣營利明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丑○○雖辯稱「係與證人合資購買毒品」、「電話中之交談乃討論借款還錢」云云,以及其辯護人所為辯護「證人為施用毒品者,所言有誣陷動機」、「無具體精確之通訊監察內容,足資佐證本件犯行」、「扣案分裝毒品、夾鍊袋及電子磅秤等物,未必僅有販毒者持用」等節,均無可採為對被告丑○○有利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被告丑○○辯稱:與證人之間乃屬合資購買毒品,或討論借款還錢事宜,總之沒有販毒云云。惟卷附證人與被告丑○○電話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業經被告丑○○及其辯護人逐一檢視,確認起訴範圍所示監聽資料確係被告丑○○本人之通話無誤,並表示不爭執該等譯文之證據能力,亦無庸勘驗錄音光碟或進行聲紋比對(見本院卷第439 頁以下),顯然被告丑○○業已坦認確與證人間有如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對談內容,惟始終未見被告丑○○與其辯護人於答辯意旨中具體指出何有合資、借貸等對話,且遍觀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亦未見任何商議合資出價比例、如何分配合購之數量等交談,更無關於借款還錢之類此話語,僅見證人於通話中陳以購買毒品之種類、數量與價格等情(詳如附表一彙整所示),據此已示被告丑○○辯詞之無據。
(二)辯護人雖辯稱:吸毒者常出言不實,並為使自己之施用毒品案件得因供出毒品來源而獲得減刑,始推稱被告丑○○為販毒者云云。惟其始終無法提出具體事證,以指明何證人作證動機確係基於自身利益而故為誣陷,且證人經被告丑○○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時,亦未見被告方面對此證述動機予以詰問,顯然辯護人前開辯護僅係出於臆測,並無實據。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乃規定犯施用毒品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前開證人縱為求據此減刑,亦僅需向偵查機關說明所用毒品來自被告丑○○即可,又何需自找麻煩、耗費心思來編纂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丑○○多次販毒之細節?益徵前開證人警詢時陳述實在,並無出言不實。
(三)至辯護人又稱: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含糊,對話之真意未必精確解讀,無法認定通話者確係交易毒品云云。然販賣毒品乃動輒死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此為眾所皆知,從事毒品交易之人更當知曉迴避查緝、使用暗語進行買賣,是通訊監察所監聽到之對話內容,本需透過前後語意、與談情境、通聯時機等多項因素,加上偵查機關之辦案經驗予以解讀,殊難期待監聽到毫無隱晦、字句明確之毒品要約與對價承諾,乃屬當然;另本案通訊監察之內容,俱有通話之一造即前開證人之警詢證述情節相互比對,而足以確認所為監聽確係被告丑○○聯絡販毒時之通話,並無通訊監察內容無法解讀真意之問題。準此,辯護人上開辯護,顯不足為對被告丑○○有利之認定。
(四)辯護人再辯稱:持有分裝毒品、夾鍊袋及電子磅秤之原因與目的容有數端,未必僅有販毒者才會持有上開物品,故不能以此單純之客觀事實,遽然推論持有者即從事販毒云云。惟法院認定事實,應綜合調查一切所得之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本於職權定其取捨,依自由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並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即不合於論理法則。本件扣案夾鍊袋及電子磅秤等物品,經與被告丑○○持有之查獲毒品海洛因29包、甲基安非他命8 包互核觀察,復據前開證人即購毒者之指證內容綜合判斷,顯足認定被告丑○○確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殊無將各項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割裂評價,逐一否定與犯罪事實關連性之理,是辯護人前開所辯,仍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丑○○之認定。
三、末查,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部分,證人庚○○於警詢時證述:伊原本去電向丑○○購買毒品,但當時係由子○○接聽,因子○○表示自己可以處理,伊乃直接透過暗語向子○○說明欲購1500元海洛因及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子○○即在電話中跟伊講好時間,並約在屏東縣東港鎮鎮海里「鎮海宮」之廣場處交易;後來面交時,因為子○○弄錯毒品的種類,拿成2 包海洛因前來交付,伊等才會再次約在「鎮海宮」換取伊原先欲購之毒品,並將價金當場交給子○○等語明確(見警10475卷第257頁),復觀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益見證人庚○○於上開時間所為通話內容,確與其證稱交易毒品之來歷經過互核一致(如附表一編號18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參諸證人庚○○於上開交易中,曾因被告子○○錯拿毒品故歷經兩度相約始銀貨兩訖,對此曲折、特殊之過程,衡情印象深刻,並無誤植記憶之慮,始於警詢時猶將上情證述歷歷,復有電話監聽內容相為佐證,應認證人庚○○證述內容屬實,顯可採信,核與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確實有在丑○○指示下,與庚○○接洽如監聽譯文所示之毒品交易內容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481 頁),足見附表一編號18所示販賣毒品犯行,被告丑○○、子○○當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無訛。
四、綜合上述,本件被告丑○○所為犯行,既有前揭證人證述歷歷,以及通訊監察譯文互核可稽,此外,尚有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足資佐證,至被告丑○○及其辯護人所為辯解,與前揭事證所示有間,亦與常情和事理不符,俱無可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從而,被告丑○○確有前開證人指證之犯罪事實,堪予認定,其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叁、被告丙○○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時間、地點、方式,依同案被告丑○○指示,將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管1 支持往交與丁○○,並予以收受現金1000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毒品之犯行,並辯稱:不知道丑○○要伊交與丁○○的海洛因係販賣,而丁○○所付現金,伊認為係要還款給丑○○云云,經查:
(一)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證人丁○○透過被告丙○○出面交付毒品及收取價款,因而向被告丑○○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業據證人丁○○於警詢時、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警10475 卷第208 頁,本院卷第294頁反面、第481 頁反面),並有該次毒品交易之電話聯繫監聽結果可資佐證(如附表一編號16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業經前述;至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一度改口翻稱「丙○○轉交之毒品,乃伊前與丑○○合資所購分得部分」、「付與丙○○使其交回之現金,是伊要還給丑○○之欠款」云云,應屬迴護偏頗之詞而不足採信,亦詳論於前。是證人丁○○前證向被告丑○○電詢洽購海洛因後,由被告丙○○出面交付毒品及收取價款乙節確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從而本案所應審究者,即「被告丙○○主觀上有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故意」,先予敘明。
(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對買賣毒品乙節無認識,不知所收1000元係海洛因之對價,伊當時乃自行判斷此應係丁○○欠丑○○的錢,才會順勢收下云云。然查,證人丁○○與被告丙○○既同認:當時兩人見面後,一手交貨一手交錢,彼此沒有說明交付毒品與現金之緣由等語(見本院卷第292、294頁),是該二人所為,核與一般買賣毒品之步驟相同,而被告丙○○既於證人丁○○給付金錢時無任何詢問,顯然其對送交毒品後將收取金錢乙事不感意外,更可證被告丙○○與證人丁○○之間係買賣毒品行為、並非單純地交付毒品與取得金錢;遑論被告丙○○辯稱僅單純為被告丑○○轉交毒品,則其於證人丁○○收受毒品後即刻給付現金1000元時,殊無理由另行判斷該款項係屬還款,即逕為被告丑○○予以收受,亦見被告丙○○前開辯詞與常情相違,難以憑採;再被告丙○○業有毒品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考,是被告丙○○顯應熟知海洛因乃違禁物,市價非微且不易取得,當無理由對毒品買賣交易等事諉稱不知、自行推認被告丑○○係無償轉讓或合資朋分海洛因與證人丁○○,故被告丙○○既於交付毒品之同時收取現金,衡情當知此係證人丁○○購買海洛因之對價,灼然甚明。從而,被告丙○○顯對被告丑○○與證人丁○○間之買賣毒品有所認知,猶為參與其中,其前開所辯當屬事後卸責矯飾之詞,自難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三)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無論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屬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丑○○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證人丁○○,而被告丙○○明知此情,仍參與販賣構成要件之「交付毒品」及「收取價款」行為,自應論以共同正犯無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辯護人一度辯稱:被告丙○○至多僅有幫助之犯意,尚非共同正犯云云(見本院卷第70頁),顯有誤會,自無可採。
二、綜合上述,被告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與沒收
一、核被告丑○○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分別係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2 人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業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丑○○、子○○就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被告丑○○、丙○○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丑○○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全數與被告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尚有誤會,然此乃共犯結構認定有誤,不生起訴法條變更問題,一併敘明。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係以一次交易同時販售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丑○○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多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丑○○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應就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法定刑部分均加重其刑。次按販賣毒品罪之行為態樣,可分為販入、賣出、販入後復行賣出等3 種情形。其中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固屬完成;但在販入後復行賣出之場合,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後,至首次賣出,係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為,固僅成立1 個販賣毒品既遂罪,然其後之販賣行為(即第2 次以後之賣出),則應就其犯罪情節,另為法律上獨立之評價,成立數罪,且應視其販賣既遂或未遂予以評價,如第2 次以後之賣出行為著手後尚未完成,仍有未遂犯之適用,不能因原始之販入行為已經既遂,即認為第2 次以後之賣出未遂行為,亦屬既遂;更不能將第2 次以後之各次賣出行為,重複併入原始之販入行為合併為一次之評價,反覆論以1 個販賣既遂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丑○○為附表一編號19、21、22所示犯行時,尚無證據顯示其係於各該次交易時始分次向不詳毒品上游販入待售之毒品,自不能遽認被告丑○○所為該等販賣行為俱於販入時業已既遂,從而,附表一編號19、21、22所示毒品交易,皆因買方嗣後缺錢給付毒品對價致未能成交(詳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內容),參諸前開說明,自應個別評價為已著手於買賣毒品合意但未能實際成交,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均減輕其刑。末按同為販賣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有僅止於吸毒友儕間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法定刑嚴峻,僅有「死刑、無期徒刑」二者擇一,難期合於各種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相異程度,倘依個案情狀,論處以有期徒刑即足資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衡於法定刑之制裁猶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刑度,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丑○○販賣海洛因部分,其販賣次數為20次,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9包(合計驗後淨重4.57公克),審酌被告丑○○每次販賣與人零星毒品營利,應認該犯罪情節當非大盤毒梟者可資等同併論,而被告丙○○僅有1 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其犯罪情節之規模更微,是依前開說明,關於被告2 人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縱以法定最低本刑無期徒刑據以論斷,猶嫌過重,其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減輕其刑。本件被告丑○○所犯罪刑,同有刑度加重與減輕之部分,均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煙毒遺害無窮,一經吸染,萎痺終身,其因此失業亡家者,觸目皆是,由此肆無忌憚,滋生其他犯罪者,俯首即得,而欲消滅毒害,杜漸防萌,當從毒品來源予以嚴加斷絕。是查緝毒品來源,實乃杜絕與毒品有關及衍生之犯罪,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陷於危殆,此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等提供毒品來源者設有嚴刑之所據。本件被告丑○○為謀私利而販賣他人毒品,被告丙○○同與被告丑○○遂行販毒,俱勢將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猖獗,非僅使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受侵害,影響所及甚且危害社會、國家之健全發展,故其等所為自均應嚴加責難;兼衡被告丑○○早於87年間起,迭有多次毒品、竊盜等前科,屢受判刑、執行等司法程序,被告丙○○僅具施用毒品前科,受有1 次觀察勒戒執行等不同素行程度;另被告丑○○本件所犯罪數甚多、被告丙○○涉案次數單一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暨被告丑○○於本件偵審程序中始終否認全部犯行,未見絲毫悔意,犯後態度惡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宣告褫奪公權,被告丑○○部分並依法定應執行刑、就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以示懲戒。至被告2 人之犯行,雖皆於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為,然既經本院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均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物品,為查獲本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送驗確認成分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 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9060號鑑定書1 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份為憑(見偵字1801卷第14頁、本院卷第98頁),而其等包裝用之塑膠袋因與毒品附和,無法析離,應併視為扣案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如附表二編號8-10所示藥鏟、玻璃球、電子磅秤,因沾黏毒品與之附和,經檢驗結果呈現毒品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95、96_1、97頁),故該等物品亦應視為查獲本案之扣案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未使用之藥鏟、空夾鍊袋等物,被告丑○○自承為其所有,乃供以摻混稀釋、分裝毒品時所需(見警10475 卷第8 頁、本院卷第639 頁反面以下),則觀諸本件販毒情節及扣案毒品分裝情形,此等物品顯為分裝毒品供售時所用,自屬其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均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3-5 所示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或共同正犯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之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或屬違禁物,均不予沒收(詳見附表二之說明)。末查被告方面聯繫本件販賣毒品使用之行動電話暨門號SIM 卡(0000000000、0000000000號),以及出售附表一所示毒品時充作外包裝使用之夾鍊袋、吸管等物,皆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復存在(見警10475 卷第8 、36-37 頁),自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另被告丑○○為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共為
4 萬9500元(無庸扣除取得成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判決意旨參照),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被告丑○○、子○○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8之販賣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所得為2500元,被告丑○○、丙○○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6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為1000元,各應依同條項連帶沒收或以其等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附表一編號19、21、22所示犯行,因販賣未能成交故無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抵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一併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與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丑○○、子○○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交易內容、購買對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獲利;被告丑○○另行意圖營利,單獨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4 所示時間、地點,以該編號所示之交易內容、購買對象,販賣第二級毒品獲利,因認被告丑○○此部分犯行涉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子○○涉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訊據被告丑○○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販賣毒品給庚○○、甲○○,更不認識癸○○等語,公訴人認被告丑○○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庚○○、甲○○、癸○○於警詢時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丑○○有附表三編號1 所示犯行,惟卻未特定其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交易地點等重要事實(見本院卷第590 頁所附98年度蒞字第2662號補充理由書),則被告丑○○之犯罪事實為何即無所憑,遑論認定其罪嫌;且觀證人庚○○未曾證述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間與被告丑○○有何毒品交易,卷查其等該時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無此一買賣毒品情事可稽(見警10475 卷第262、295 頁),是依公訴人之舉證與既有卷證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丑○○涉有附表三編號1 所示犯行。
(二)證人甲○○雖於警詢時指證被告丑○○有如附表三編號2、3 所示之販毒行為(見警10475 卷第427 頁),惟對照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或根本查無該等通話記錄,或監聽內容非能與所證內容兜合(見警10475 卷第443-447 頁),則證人甲○○證述情節既與客觀卷證所示全然不符,其知覺記憶是否可信,即屬有疑,自難徒憑此一證人片面指訴,遽認被告丑○○確有如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販毒行為。
(三)證人癸○○雖於警詢時指證被告丑○○有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販毒行為(見東港警卷第5 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補充證稱:當時撥打「0000000000」這支門號向對方購買毒品,但伊不認識接話者,且洽談交易內容後,送來毒品之40餘歲中年男子伊亦不認識;至警詢筆錄中記載「丑○○出面販賣毒品」,乃因當時警察出示丑○○之口卡與刑案資料照片讓伊指證,而伊當時沒看清照片仍予指認,故警詢筆錄就被警方直接記載成丑○○為該次之販毒者等語(見本院卷第567 頁以下),是據證人癸○○前開所述,斯時交付毒品者之相貌特徵,明顯與20餘歲之被告丑○○顯不相當,參以證人己○○、戊○○、辛○○、丁○○、卯○○、壬○○、庚○○、寅○○、乙○○等人俱曾向被告丑○○購買毒品,業詳前論,縱然渠等有於本院審理中偏袒迴護被告而改口推稱「合用」、「索討」、「試用」、「調取」者,但仍均稱毒品交易係由被告丑○○主導接洽處理,尚無人證稱被告丑○○曾推派40餘歲中年男子出面交易之情形,可見證人癸○○所述確與被告丑○○平時所為販毒情狀有間。由是,證人癸○○雖透過被告丑○○持用門號「0000000000」撥找毒品來源,然該次之接聽、交涉者是否確為被告丑○○?或與被告丑○○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人?顯有合理之可疑;且觀警卷所附證人癸○○指認之口卡與刑案資料照片,其中相片模糊難以辨識,就算仔細審究,亦難觀見相片中人之具體面貌(見東港警卷第21-22 頁),遑論證人癸○○業已表示其警詢時率然指證即行製作筆錄等語,足見證人癸○○所為證述確有明顯疵累,自難為不利於被告丑○○之認定。
四、綜合上述,公訴人認定被告丑○○涉犯前開罪嫌,所為舉證既有如上所述之瑕疵,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丑○○確有前開公訴人所指罪嫌,故此部分起訴事實當屬無法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28條、第37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
5 款、第8款、第55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法律尚未施行)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丑○○、丙○○有罪部分(原起訴書暨公訴人以98年度蒞字第2662號補充理由書確認之訴追範圍,見本院卷第589 頁。)┌─┬───┬──────┬────┬──────────────────┬────────┐│編│買方( │時間、地點、│證人供述│佐證證人證述內容之監聽譯文(丑○○暱│論罪科刑 ││號│未特別│交易內容(未│ │稱『粉圓』、『阿弟』、『鬥陣』;黃永│ ││ │註明者│特別註明者,│ │娟暱稱『娟仔』、『娟姐』。) │ ││ │,賣方│均指『交易既│ │ │ ││ │均係指│遂1次』) │ │ │ ││ │『蔡文│ │ │ │ ││ │政』) │ │ │ │ │├─┼───┼──────┼────┼──────────────────┼────────┤│1 │己○○│95年12月4 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118 頁 │丑○○販賣第一級││ │和徐誌│23時許,屏東│卷第89頁│A: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鴻(兩│縣新園鄉鹽埔│,本院卷│B:戊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人合資│村永和路110 │第299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巷7號丑○○ │301 頁反│★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住處,海洛因│面 │B:在那?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500元。 │ │A:東港!要就快…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我在刺青這裡,我沒有機車啦!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怎樣?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B:你要來快來。不然我七仔來,我就沒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辦法了!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A:你來鹽埔仔啦!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B:我沒機車怎麼去!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A:我沒帶出來ㄟ!放在鹽埔仔啊!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B:吼… │。 ││ │ │ │ │A:我才叫你來鹽埔仔! │ ││ │ │ │ │B:我就是… │ ││ │ │ │ │A:你要多少啊? │ ││ │ │ │ │B:細的。細的啦!(海洛因代號) │ ││ │ │ │ │A:多少啦? │ ││ │ │ │ │B:50啦!(500元) │ ││ │ │ │ │A:現金嗎? │ ││ │ │ │ │B:你的,你的檳榔,粗的(安非他命)不 │ ││ │ │ │ │ 太理想ㄟ! │ ││ │ │ │ │A:同一批ㄟ!不理想! │ ││ │ │ │ │B:吸起來沒什麼煙! │ ││ │ │ │ │A:人家都沒說…只有你說沒… │ ││ │ │ │ │B:耐燒但是吸沒什麼煙! │ ││ │ │ │ │A:現在的東西都不太耐燒! │ ││ │ │ │ │B:沒啦!耐燒啦不過沒什麼煙! │ ││ │ │ │ │A:不然你等我…現金嗎?別說拿過去又 │ ││ │ │ │ │ 要欠,我就翻臉了喔! │ ││ │ │ │ │B:說個問題條件,可以讓我欠… │ ││ │ │ │ │A:若要說這個你乾脆打給建明啊! │ ││ │ │ │ │B:欠500而已ㄟ! │ ││ │ │ │ │A:這樣你打給建明,你還他清了,你打 │ ││ │ │ │ │ 給他! │ ││ │ │ │ │B:我還他清了! │ ││ │ │ │ │A:現在他的東西就是我的東西,因為現 │ ││ │ │ │ │ 在散的他在出(賣),我調大用的… │ ││ │ │ │ │B:你喔,你算頭頭喔!檳榔青仔都你在 │ ││ │ │ │ │ 發的,批發的! │ ││ │ │ │ │A:批發的,對,對,對! │ ││ │ │ │ │B:他負責賣嘛? │ ││ │ │ │ │A:嗯! │ │├─┼───┼──────┼────┼──────────────────┼────────┤│2 │己○○│95年12月6日2│警10475 │警10475 卷第119 頁 │丑○○販賣第二級││ │和徐誌│時許,屏東縣│卷第93頁│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鴻(兩│新園鄉鹽埔村│,本院卷│B :戊00(0000000000)-本次通話為 │期徒刑柒年陸月。││ │人合資│永和路110 巷│第299 、│ 其女友張凱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7號丑○○住 │301 頁反│ 屏 │2 、9 、10所示之││ │ │處,甲基安非│面 │ │物均沒收銷燬之;││ │ │他命500 元。│ │★通話內容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B:「粉圓」喔? │6 、7 所示之物均││ │ │ │ │A:嗯!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B:我要向你買檳榔粗的(研判安非他命)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A:誰要買的?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B:沒啦!我看他(指萬枝)在艱苦…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A:妳不是叫我別給他吃,現在又要那個 │。褫奪公權伍年。││ │ │ │ │ …妳是… │ ││ │ │ │ │B:不是,我不要讓他吃軟的(海洛因代號│ ││ │ │ │ │ )!硬的(安非他命代號)不是說不會上│ ││ │ │ │ │ 癮? │ ││ │ │ │ │A:嗯! │ ││ │ │ │ │B:我要讓他戒毒,就只好先用硬的(安非│ ││ │ │ │ │ 他命)壓過!叫他不要再染毒了! │ ││ │ │ │ │A:好啊,好啊! │ ││ │ │ │ │B:跟你買50啊! │ ││ │ │ │ │A:好啊。妳來… │ ││ │ │ │ │B:你可以給他量多一點嗎? │ ││ │ │ │ │A:好啦!妳在說了,看妳面子上! │ ││ │ │ │ │B:我看他這樣…我不要再他染那個了! │ ││ │ │ │ │ 我想要用硬的(安非他命)讓他戒! │ ││ │ │ │ │A:現在妳要拿的(買)可以,如果他要拿 │ ││ │ │ │ │ 的,我不要給他!因為我答應妳了! │ ││ │ │ │ │B:好啦… │ ││ │ │ │ │A:好,妳來我家! │ │├─┼───┼──────┼────┼──────────────────┼────────┤│3 │己○○│95年12月29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122 頁 │丑○○販賣第一級││ │和徐誌│22時許,屏東│卷第92、│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鴻(兩│縣東港鎮興東│144 頁,│B :戊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人合資│路49之260號3│本院卷第│ │。扣案如附表二編││ │) │樓5號房徐誌 │299 、30│★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鴻住處,海洛│1 頁反面│A:「萬枝」。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因1000元。 │ │B:我要「細的」,現金,有沒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A:有,「細的」你要多少。 │號6 、7 所示之物││ │ │ │ │B:「1支」。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A:「1支」。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B:你知道我現在住那裡嗎。 │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A:我怎麼知道你住哪裡。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B:我現在外面租房子了,你要來,來。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A:不曉得安不安全。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B:不然要過去你那邊嗎。 │。 ││ │ │ │ │A:你有1千的現金嗎。 │ ││ │ │ │ │B:嗯。 │ ││ │ │ │ │A:那我過去。 │ │├─┼───┼──────┼────┼──────────────────┼────────┤├─┼───┼──────┼────┼──────────────────┼────────┤│4 │辛○○│95年11月16日│警10475 │(未上線監聽,以證人證述為憑。) │丑○○販賣第二級││ │ │13時許,屏東│卷第159 │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金│頁、本院│ │期徒刑柒年陸月。││ │ │殿寶貝KTV 」│卷第305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附近,甲基安│頁 │ │2 、9 、10所示之││ │ │非他命5000元│ │ │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6 、7 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褫奪公權伍年。││ │ │ │ │ │ │├─┼───┼──────┼────┼──────────────────┼────────┤│5 │辛○○│95年11月17日│警10475 │(未上線監聽,以證人證述為憑。) │丑○○販賣第一級││ │ │13時許,屏東│卷第160 │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金│頁、本院│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殿寶貝KTV 」│卷第305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附近,海洛因│頁 │ │號1 、8 、10所示││ │ │8000元。 │ │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號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捌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6 │辛○○│95年12月3日2│警10475 │警10475 卷第174-175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0時許,屏東 │卷第160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金│頁、本院│B :辛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殿寶貝KTV」 │卷第305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附近,海洛因│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8000元。 │ │B:你在那?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你到了啊?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我在「金殿寶貝」的對面…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金殿寶貝」那條就對了!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B:嘿!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A:好! │捌仟元沒收,如全││ │ │ │ │B:你們女的半半 (4分之1錢重量海洛因)│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多少?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A:你說女的 (海洛因)1 比1的那個嗎?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B:嘿! │。 ││ │ │ │ │A:75啦! (7500元) │ ││ │ │ │ │B:75喔!好…我等一下看怎樣再打給你 │ ││ │ │ │ │ ! │ ││ │ │ │ │A:好! │ ││ │ │ │ │B:7張可以嗎? │ ││ │ │ │ │A:7張喔! │ ││ │ │ │ │B:嘿啊!這上剩7張而已! │ ││ │ │ │ │A:7張,說實在的我如果給你,我是不是│ ││ │ │ │ │ 賺500! │ ││ │ │ │ │B:是喔! │ ││ │ │ │ │A:不要緊啦!好啦,但是你下次不要這 │ ││ │ │ │ │ 樣了,好嗎? │ ││ │ │ │ │A:泰仔!你那裡有地方嗎? │ ││ │ │ │ │B:這裡不方便! │ ││ │ │ │ │A:你不是要拿那個…你要不要試? │ ││ │ │ │ │B:什麼試? │ ││ │ │ │ │A:我怕到時候說東西怎樣,所以我看你 │ ││ │ │ │ │ 有沒有地方順便試!不然到時又說東 │ ││ │ │ │ │ 西不太好…怎樣…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 ? │ ││ │ │ │ │B:知道啦!不用啊! │ ││ │ │ │ │A:不用啊!我到的時候打給你,你再來 │ ││ │ │ │ │ 拿! │ ││ │ │ │ │B:一樣在那裡嗎? │ ││ │ │ │ │A:嘿! │ ││ │ │ │ │A:泰仔! │ ││ │ │ │ │B:嘿! │ ││ │ │ │ │A:對了!你說你要多少啊? │ ││ │ │ │ │B:7張啊! │ ││ │ │ │ │A:7張,你是要拿我拿回來,還沒有動過│ ││ │ │ │ │ 的那個嗎? │ ││ │ │ │ │B:嘿啊! │ ││ │ │ │ │A:這樣不行啦!我以為你要拿動過的! │ ││ │ │ │ │ 這樣我沒賺了! │ ││ │ │ │ │B:你那個動過的,還有多少空間啊? │ ││ │ │ │ │A:我是覺得你拿我沒有動過的這個比較 │ ││ │ │ │ │ 好!我算給人家都8500,建明說他給 │ ││ │ │ │ │ 你算8000,你拿沒動過的空間比較多 │ ││ │ │ │ │ ! │ ││ │ │ │ │B:我這裡7張而已ㄟ! │ ││ │ │ │ │A:不要緊,你那個再拿給我們! │ ││ │ │ │ │B:吼,好啦! │ ││ │ │ │ │A:這樣你比較划算,我等一下馬上叫人 │ ││ │ │ │ │ 家送過去! │ ││ │ │ │ │B:現在過來嗎? │ ││ │ │ │ │A:你過5分鐘出來! │ ││ │ │ │ │B:好,好! │ │├─┼───┼──────┼────┼──────────────────┼────────┤│7 │辛○○│96年1月7日16│警10475 │警10475 卷第195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時許,屏東縣│卷第160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新園鄉鹽埔村│頁、本院│B :辛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南龍路某處,│卷第305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海洛因3500元│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 │ │A:那些多重?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B:我還沒磅ㄟ!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A:磅看看! │號6 、7 所示之物││ │ │ │ │B:含袋子0.62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A:62喔?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B:嘿!連袋子! │叁仟伍佰元沒收,││ │ │ │ │A:比上次多出多少?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B:我不知道!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A:多差不多0.5 … │抵償之。褫奪公權││ │ │ │ │B:有! │拾年。 ││ │ │ │ │A:現在多少? │ ││ │ │ │ │B:連之前45! │ │├─┼───┼──────┼────┼──────────────────┼────────┤├─┼───┼──────┼────┼──────────────────┼────────┤│8 │丁○○│95年11月26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4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16時許,屏東│卷第207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沿海│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路「千越加油│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站」附近,海│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洛因500元。 │ │B:喂!我,周仔!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你好!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我要向你拿5(買500毒品),我要去那 │號6 、7 所示之物││ │ │ │ │ 裡等你啊?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A:千越 (加油站)好嗎?你…20分再到那│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裡好嗎?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B:你是說再20分鐘到,還是?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A:嘿!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B:喔!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9 │丁○○│95年11月28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5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0時許,屏東 │卷第207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中山│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路「昇巴達遊│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藝場」,海洛│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因500元。 │ │B:請問現在方便嗎?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有!怎樣?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跟下午一樣!要去那裡找你啊?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5 喔? (500 毒品)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B:嘿!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A:你一種啊?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B:女的啊! (海洛因)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A:你在…橋頭等我好了!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B:橋頭啊!我差不多2分鐘到ㄟ!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A:2分喔?不要緊你3分到,我最晚5分鐘│。 ││ │ │ │ │ 才會到喔! │ ││ │ │ │ │A:你到了嗎? │ ││ │ │ │ │B:有,在這裡!我在超商門口這裡! │ ││ │ │ │ │A:超商? │ ││ │ │ │ │B:嘿啊! │ ││ │ │ │ │A:橋頭那裡有超商? │ ││ │ │ │ │B:新巴達遊藝場這! │ ││ │ │ │ │A:你在東港還是鹽埔仔這邊? │ ││ │ │ │ │B:我在東港這邊啊! │ ││ │ │ │ │A:新巴達? │ ││ │ │ │ │B:就橋過來,右手邊要往華僑市場第一 │ ││ │ │ │ │ 間超商這裡! │ ││ │ │ │ │A:吼,好! │ ││ │ │ │ │B:我回到東港,要去那裡找你啊? │ ││ │ │ │ │A:鹽埔仔好了! │ ││ │ │ │ │B:鹽埔仔啊,那我在那個… │ ││ │ │ │ │A:橋頭! │ ││ │ │ │ │B:橋頭啊! │ ││ │ │ │ │A:嗯… │ ││ │ │ │ │B:你們那一邊嘛! │ ││ │ │ │ │A:嗯! │ ││ │ │ │ │B:好,我差不多3 分鐘到… │ ││ │ │ │ │A:怎樣啊? │ ││ │ │ │ │B:啊? │ ││ │ │ │ │A:要… │ ││ │ │ │ │B:女的5(海洛因500元),我昨天的順便 │ ││ │ │ │ │ 給你! │ ││ │ │ │ │A:好! │ │├─┼───┼──────┼────┼──────────────────┼────────┤│10│丁○○│95年11月29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5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近3 時許,屏│卷第207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東縣東港鎮中│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山路往新園鄉│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方向「紅色鹽│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埔橋頭」附近│ │B:你在睡了嗎?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海洛因500 │ │A:還沒,怎樣? │;扣案如附表二編││ │ │元。 │ │B:我想跟剛剛一樣的,好嗎?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5 喔? (500 元毒品)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B:嘿!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A:女的嗎? (海洛因)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B:嘿!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A:你在東港的千越加油站等我好了!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B:千越啊!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A:千越加油站旁,不是有條馬路? │。 ││ │ │ │ │B:嘿,嘿! │ ││ │ │ │ │A:我在那裡相等! │ ││ │ │ │ │B:好,我差不多5分鐘到! │ ││ │ │ │ │A:好! │ │├─┼───┼──────┼────┼──────────────────┼────────┤│11│丁○○│95年11月30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6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21時許,屏東│卷第20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沿海│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路「千越加油│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站」附近,海│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洛因500元。 │ │B:我現在麥當勞這裡!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在那個…一樣…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你是說加油站那裡嗎? (千越)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嘿!一樣…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B:不過我現在身上沒有,想說先跟你拿5│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00,好嗎?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A:什麼,我聽不懂你的意思,再說一遍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B:我說,剛回來還沒結帳,我身上沒錢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晚一點才有,才能拿500給你!我現在│。 ││ │ │ │ │ 先向你差 (欠)! │ ││ │ │ │ │A:那一種啊? │ ││ │ │ │ │B:軟的啊! (海洛因) │ ││ │ │ │ │A:不是硬的 (安非他命)喔 ? │ ││ │ │ │ │B:ㄟ,硬的不要啦!因為硬的 (安非他 │ ││ │ │ │ │ 命)我很少用,我比較喜歡軟的啦! │ ││ │ │ │ │A:我要拿05給你呢!你不拿 (買)硬的?│ ││ │ │ │ │B:硬的我很少在用! │ ││ │ │ │ │A:這樣啊! │ ││ │ │ │ │B:好嗎? │ ││ │ │ │ │A:你在說了,我能說不好嗎! │ ││ │ │ │ │B:別這樣說啦! │ ││ │ │ │ │A:只要你說話有照走,我都會啦! │ ││ │ │ │ │B:我算做生意人,須要結帳才有錢啦! │ ││ │ │ │ │A:既然你說晚一點給我…OK啦! │ ││ │ │ │ │B:感謝你,我到加油站打給你! │ ││ │ │ │ │A:好! │ │├─┼───┼──────┼────┼──────────────────┼────────┤│12│丁○○│95年12月1日1│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7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6時許,屏東 │卷第20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中山│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路往新園鄉方│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向「紅色鹽埔│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橋頭」附近,│ │B:我,周仔!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海洛因1000元│ │A:嘿!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我要過去那裡等你啊?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我現在人已經…你現在那裡?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B:我在東港,在我家這裡!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A:不然在…划龍船那裡好嗎? │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B:我不知道!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A:堤防那邊,不是都讓人在喝咖啡…那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裡ㄟ!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B:吼, 吼! 我現在過去嗎? │。 ││ │ │ │ │A:你過3分鐘在過去! │ ││ │ │ │ │B:好! │ ││ │ │ │ │A:你說要5 的女的嗎? (買500 元海洛 │ ││ │ │ │ │ 因) │ ││ │ │ │ │B:嘿啊! │ ││ │ │ │ │A:總共拿1給我就對了! │ ││ │ │ │ │B:沒啦!1050啦!前幾天我欠你50ㄟ! │ │├─┼───┼──────┼────┼──────────────────┼────────┤│13│丁○○│95年12月2 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7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近15時許,屏│卷第20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東縣東港鎮中│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山路往新園鄉│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方向「紅色鹽│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埔橋頭」附近│ │B:我是周仔!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海洛因500 │ │A(娟仔):嘿! │;扣案如附表二編││ │ │元。 │ │B:我想要拿500!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娟仔):是喔!他現在這裡都沒有了,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 也沒有在搞了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B:沒啦!他說要介紹他朋友,有嗎?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A(娟仔):他朋友現在就…我也不會說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不然 我叫他跟你說,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A(粉圓):喂!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B:你朋友現在有嗎? │。 ││ │ │ │ │A(粉圓):你要什麼的? │ ││ │ │ │ │B:女的(海洛因)! │ ││ │ │ │ │A(粉圓):多少啊? │ ││ │ │ │ │B :5 啊!(500 元) │ ││ │ │ │ │A(粉圓):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B:謝謝! │ │├─┼───┼──────┼────┼──────────────────┼────────┤│14│丁○○│95年12月4 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8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近23時許,屏│卷第20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東縣東港鎮中│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山路往新園鄉│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方向「紅色鹽│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埔橋頭」附近│ │B:我要找你,好嗎?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海洛因500 │ │A:好,你過來我村庄內!你要怎樣? │;扣案如附表二編││ │ │元。 │ │B:我向你拿半支 (500元毒品)!我5分鐘│號6 、7 所示之物││ │ │ │ │ 到!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A:半支,男的 (安非他命)還是女的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海洛因)?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B:女的啦!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A:嗯!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15│丁○○│95年12月5日1│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29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6時許,屏東 │卷第20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船頭│頁,本院│B :丁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路15之5號卓 │卷第293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俊誼住處,海│頁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洛因500元。 │ │B:我昨天那個要拿還你再向你拿500(買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 500元毒品)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A:好! │號6 、7 所示之物││ │ │ │ │B:我過去那裡找你?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A:你在你家等我就好!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B:OK!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16│丁○○│96年1月8日3 │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40 頁 │丑○○共同販賣第││ │(本次│時許,屏東縣│卷第206-│A :丑00(0000000000) │一級毒品,累犯,││ │經蔡文│東港鎮某大水│207頁, │B :丁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政推由│溝附近,海洛│本院卷第│ │陸月。扣案如附表││ │丙○○│因1000元。(│293 、48│★通話內容 │二編號1 、8 、10││ │出面交│起訴書、96年│1 頁 │B:哈囉!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貨、收│度蒞字第2403│ │A:你現在來金殿寶貝啦! │燬之;扣案如附表││ │款) │號補充理由書│ │B:你說怎樣啊? │二編號6 、7 所示││ │ │均將交易地點│ │A:現在啦! │之物均沒收;未扣││ │ │誤載為『東京│ │B:嘿!過去剛才那裡嗎?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花園大樓』,│ │A:剛才我說的那裡啊! │臺幣壹仟元與李孟││ │ │經公訴人以98│ │B:我差不多1分鐘就到了ㄟ! │齡連帶沒收,如全││ │ │年度蒞字第26│ │A:你…錢有夠吧?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62號補充理由│ │B:有啦,有啦!妥當的啦! │時,以其等財產連││ │ │書予以更正)│ │A:好啦! │帶抵償之。褫奪公││ │ │ │ │B:OK啦!我1分鐘到啊! │權拾年。 ││ │ │ │ │A:嗯! │丙○○共同販賣第││ │ │ │ │B:好,好! │一級毒品,處有期││ │ │ │ │A:喂! │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B:怎樣?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A:你到了沒? │1 、8 、10所示之││ │ │ │ │B:我現在… 彎角過去就到了! │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我叫我朋友拿過去的喔!!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B:吼,她知道我嗎? │6 、7 所示之物均││ │ │ │ │A:知道!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B:知道喔。這樣好,OK!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A:好! │仟元與丑○○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警10475 卷第241 頁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A :丑00(0000000000) │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B :丁00(00-0000000)-公用電話 │之。褫奪公權伍年││ │ │ │ │ │。 ││ │ │ │ │★通話內容 │ ││ │ │ │ │B:鬥陣的!這樣怎麼對啊? │ ││ │ │ │ │A:怎樣? │ ││ │ │ │ │B:我拜託得…我的尺03…我3 天沒吃了 │ ││ │ │ │ │ ,都不行!! │ ││ │ │ │ │A:那有可能不行! │ ││ │ │ │ │B:我跟你說,我這支還在這裡,你來! │ ││ │ │ │ │ 我如果騙你,我出去給車撞!我東西 │ ││ │ │ │ │ 用完的還沒動…我摻的這支還在這裡 │ ││ │ │ │ │ !你來試看看! │ ││ │ │ │ │A:這批是…會暈…沒那個氣而已! │ ││ │ │ │ │B:對啊!我3 天沒跟你聯絡了!我3 天 │ ││ │ │ │ │ 都沒吃了!我吃下去真的不會…我還 │ ││ │ │ │ │ 用尺 (磅秤)磅 才03而已ㄟ! │ ││ │ │ │ │A:03! │ ││ │ │ │ │B:嘿! │ ││ │ │ │ │A:03 對啊! │ ││ │ │ │ │B:你之前不是04嗎, 多一些? │ ││ │ │ │ │A:沒啦…現在東西漲得…現在磅03,實 │ ││ │ │ │ │ 的大部份都1.2 啊! │ ││ │ │ │ │B:嘿! │ ││ │ │ │ │A:因為袋子18的啦… │ ││ │ │ │ │B:說讚的…你知道我的為人啦,我跟你 │ ││ │ │ │ │ 認識那麼久!我跟你說真的,不行ㄟ │ ││ │ │ │ │ ! │ ││ │ │ │ │A:我跟你做…我跟你弄那麼久了,我曾 │ ││ │ │ │ │ 拿過…糖…還是拿什麼的…嗎!! │ ││ │ │ │ │B:你說怎樣? │ ││ │ │ │ │A:我曾拿過糖…還是拿什麼的賣過你嗎 │ ││ │ │ │ │ ! │ ││ │ │ │ │B:沒啦!我不是那個意思啦!我是怕說 │ ││ │ │ │ │ 你拿錯,還是怎樣… │ ││ │ │ │ │A:白的,整包白的對不對? │ ││ │ │ │ │B:你一樣弄黑色的…給我對嗎? │ ││ │ │ │ │A:黑色的吸管對不對? │ ││ │ │ │ │B:嘿啊! │ ││ │ │ │ │A:對啊! │ ││ │ │ │ │B:你看我現在都…我啼 (毒癮)3天了ㄟ│ ││ │ │ │ │ !! │ ││ │ │ │ │A:我知道這批摻菸 (研判海洛因捲菸)是│ ││ │ │ │ │ 沒香氣啦!會暈,很暈ㄟ! │ ││ │ │ │ │B:我現在都不會暈,我不騙你呢,吸下 │ ││ │ │ │ │ 去很辣ㄟ!我沒騙你啦,鬥陣的!我 │ ││ │ │ │ │ 不會跟你黑這個啦!! │ ││ │ │ │ │A:好啦,不然… │ ││ │ │ │ │B:現在要怎樣,才好? │ ││ │ │ │ │A:可是我現在的,都這批的ㄟ… │ ││ │ │ │ │B:不是啦!我…你同樣這支…我拿我現 │ ││ │ │ │ │ 在我用一些起來而已!我這支給你, │ ││ │ │ │ │ 你自己試!你補我一半,這樣就好了 │ ││ │ │ │ │ ! │ ││ │ │ │ │A:我是說,我現在都是這批的啦! │ ││ │ │ │ │B:我現在很艱苦,已經啼3 天了!真的 │ ││ │ │ │ │ 弄不行啦! │ ││ │ │ │ │A:別批給你好了啦,這批無法摻菸,對 │ ││ │ │ │ │ 不對!這 批沒那個氣對啦, │ ││ │ │ │ │B:我公用電話快沒錢了!! │ ││ │ │ │ │A:可是會茫啦! │ ││ │ │ │ │B:我現在…你聽我的聲音,我現在都沒 │ ││ │ │ │ │ 感覺ㄟ!我沒騙你,我跟你鬥陣那麼 │ ││ │ │ │ │ 久,你瞭解我…我電話快沒錢了,等 │ ││ │ │ │ │ 一下看怎樣,你打手機給我! │ ││ │ │ │ │A:我盡量弄別批給你… │ ││ │ │ │ │B:你打手機給我,公用電話快沒錢了! │ ││ │ │ │ ├──────────────────┤ ││ │ │ │ │警10475 卷第241 頁 │ ││ │ │ │ │A :丑00(0000000000) │ ││ │ │ │ │B :丁00(00-0000000)-公用電話 │ ││ │ │ │ │ │ ││ │ │ │ │★通話內容 │ ││ │ │ │ │B:鬥陣仔! │ ││ │ │ │ │A:我調沒別批啦!不要緊啦!不然…你 │ ││ │ │ │ │ 那…還欠我多少啊? │ ││ │ │ │ │B:我只有用一點點而已!還有一半ㄟ我 │ ││ │ │ │ │ 艱苦得很啦! │ ││ │ │ │ │A:問題是現在沒別批啊!! │ ││ │ │ │ │B:不然我跟你說啦,你再拿給我一…試 │ ││ │ │ │ │ 啦!我真的懷疑我的東西被掉包…因 │ ││ │ │ │ │ 為那時候我看不是…我叫那個女的, │ ││ │ │ │ │ 她跑給我追你知道嗎! │ ││ │ │ │ │A:誰呀? │ ││ │ │ │ │B:你剛才叫她拿給我的,那個女的!那 │ ││ │ │ │ │ 時候我跟交接以後,我跟她說等一下 │ ││ │ │ │ │ !她就機車騎著,只顧自己跑!跑給 │ ││ │ │ │ │ 我追啊!因為那時候我艱苦,不想… │ ││ │ │ │ │ 所以先回來! │ ││ │ │ │ │A:你看你那批是不是白的,就知道是不 │ ││ │ │ │ │ 是了! │ ││ │ │ │ │B:我不知道…你等下打給我,我快要沒 │ ││ │ │ │ │ 錢了,我跟你說真的… │ ││ │ │ │ │A:我打你的電話,你的電話也不通啊! │ ││ │ │ │ │B:我剛剛在充電!現在會通了!現在你 │ ││ │ │ │ │ 再換一包 … │ ││ │ │ │ │A:我打過去給你啦! │ ││ │ │ │ │B:好,好! │ │├─┼───┼──────┼────┼──────────────────┼────────┤├─┼───┼──────┼────┼──────────────────┼────────┤│17│庚○○│95年11月23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81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18時許,屏東│卷第25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水源│頁 │B :庚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街「大東港休│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閒廣場」,海│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洛因1000元。│ │B:「粉圓」大仔啦!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我要到了!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安娘偎!說還有人家要1 張啦!(1000│號6 、7 所示之物││ │ │ │ │ 元毒品),幹你娘生意興旺起來ㄟ!你│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 到那裡了?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A:大東港這裡了! │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B:大東港啊,那我在前門這等候你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A:OK。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18│庚○○│95年11月24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84 頁 │丑○○共同販賣第││ │(本次│6時許,屏東 │卷第257 │A :丑00(0000000000) │一級毒品,累犯,││ │經蔡文│縣東港鎮「鎮│頁 │B :庚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政推由│海宮」附近,│ │ │陸月。扣案如附表││ │子○○│海洛因1500元│ │★通話內容 │二編號1、2、8、9││ │出面交│和甲基安非他│ │A(娟仔):怎樣? │、10所示之物均沒││ │易) │命1000 元。 │ │B:妳誰? │收銷燬之;扣案如││ │ │ │ │A(娟仔):我人啦!誰, │附表二編號6、7所││ │ │ │ │B:吼,妳娟仔嗎? │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A(娟仔):嘿啦!怎樣嗎?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B:他在那裡嗎? │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 │A(娟仔):沒啦!他…怎樣?你要處理(買│與子○○連帶沒收││ │ │ │ │ )啊?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B:嘿啦! │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A(娟仔):他放在我這裡啦!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B:他人勒? │褫奪公權拾年。 ││ │ │ │ │A(娟仔):他要去給人家看啊! │ ││ │ │ │ │B:怎麼那麼早? │ ││ │ │ │ │A(娟仔):嗯! │ ││ │ │ │ │B:那我要怎麼找他? │ ││ │ │ │ │A(娟仔):你沒辦法找,他在家裡怎麼找 │ ││ │ │ │ │ 他! │ ││ │ │ │ │B:我要先找到他。跟他講啊! │ ││ │ │ │ │A(娟仔):嘿啊!你要說什麼? │ ││ │ │ │ │B:跟妳講應該也是沒用! │ ││ │ │ │ │A(娟仔):嘿! │ ││ │ │ │ │B:跟他講。他就會了! │ ││ │ │ │ │A(娟仔):這樣我沒辦法! │ ││ │ │ │ │B :我不是要跟他討的啦!你是勒… │ ││ │ │ │ │A(娟仔): 我知道啦!討也不要緊,討,│ ││ │ │ │ │ 討我就給你啊! │ ││ │ │ │ │B:所以我跟妳…妳可能就沒辦法! │ ││ │ │ │ │A(娟仔):對啊!我沒辦法作主! │ ││ │ │ │ │B:問題是我要跟他講,他就會了啦!他 │ ││ │ │ │ │ 電話幾號? │ ││ │ │ │ │A(娟仔):他電話關機啦! │ ││ │ │ │ │B:他知道, 算我要拿去我工廠了啦! │ ││ │ │ │ │A(娟仔):嗯! │ ││ │ │ │ │B:昨晚我工廠有處理,用現金處理的啦 │ ││ │ │ │ │ ! │ ││ │ │ │ │A(娟仔): 嘿! │ ││ │ │ │ │B:他又不在,不然妳要跟我去,我工廠 │ ││ │ │ │ │ 在小港嗎? │ ││ │ │ │ │A(娟仔):你要拿多少啦? │ ││ │ │ │ │B:2支1000的,1支500的,軟的 (海洛因│ ││ │ │ │ │ )啦! │ ││ │ │ │ │A(娟仔):好啦!你來拿啊! │ ││ │ │ │ │B:妳在那裡啊? │ ││ │ │ │ │A(娟仔):鎮海宮啦! │ ││ │ │ │ │B :鎮海宮喔!姐仔,那個軟的…妳… │ ││ │ │ │ │A(娟仔): 你要用嗎? │ ││ │ │ │ │B:妳要請我嗎? │ ││ │ │ │ │A(娟仔):請就請管他的!老娘在作主, │ ││ │ │ │ │ 管他死還不死! │ ││ │ │ │ │B:妳說什麼? │ ││ │ │ │ │A(娟仔):沒啦!你來,我再給你! │ ││ │ │ │ │B:安娘偎!那有這麼好的! │ ││ │ │ │ ├──────────────────┤ ││ │ │ │ │A :丑00(0000000000) │ ││ │ │ │ │B :庚00(00-0000000)- 公用電話 │ ││ │ │ │ │ │ ││ │ │ │ │★通話內容 │ ││ │ │ │ │A(娟仔):你要到那裡等我啊? │ ││ │ │ │ │B:啊! │ ││ │ │ │ │A(娟仔):你現在那裡? │ ││ │ │ │ │B:我現在五房橋下打公用電話ㄟ! │ ││ │ │ │ │A(娟仔):嘿!你騎來…「鎮海宮」你知 │ ││ │ │ │ │ 道在那裡嗎? │ ││ │ │ │ │B:我知道! │ ││ │ │ │ │A(娟仔):那你騎到「鎮海宮」等我! │ ││ │ │ │ │B:我到「鎮海宮」那裡有公用的,到那 │ ││ │ │ │ │ 裡我再打給妳好了! │ ││ │ │ │ │A(娟仔):好啊! │ ││ │ │ │ ├──────────────────┤ ││ │ │ │ │A :丑00(0000000000) │ ││ │ │ │ │B :庚00(00-0000000)- 公用電話 │ ││ │ │ │ │ │ ││ │ │ │ │★通話內容 │ ││ │ │ │ │B:娟姐啊! │ ││ │ │ │ │A(娟仔):嗯! │ ││ │ │ │ │B:我在「鎮海宮」了呢! │ ││ │ │ │ │A(娟仔): 在那裡等我!我馬上到… │ ││ │ │ │ │B:要在「鎮海宮」的那裡?要在那間大 │ ││ │ │ │ │ 廟庭嗎? │ ││ │ │ │ │A(娟仔):都好啦! 隨便啦! │ ││ │ │ │ │B:姐仔! 妳拿錯了ㄟ! │ ││ │ │ │ │A(娟仔):那有啦?怎樣啦! │ ││ │ │ │ │B:妳拿全部都軟的(海洛因)呢! │ ││ │ │ │ │A(娟仔):你不是說要軟的? │ ││ │ │ │ │B:沒啦!吼!硬的 (安非他命)2 支 啦 │ ││ │ │ │ │ !1000的2支,1包500的軟的,妳等於│ ││ │ │ │ │ 要1包給我,剛好2包500的… │ ││ │ │ │ │A(娟仔):嘿! │ ││ │ │ │ │B :2 包1000的硬的!這樣啦, │ ││ │ │ │ │A(娟仔):是喔!你在那裡等我,我馬上 │ ││ │ │ │ │ 去換啦! │ ││ │ │ │ │B:好! │ │├─┼───┼──────┼────┼──────────────────┼────────┤│19│庚○○│95年11月29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92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近19時許,屏│卷第25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未遂,累犯,││ │ │東縣新園鄉新│頁 │B :庚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肆年。││ │ │園村媽祖巷「│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巨蛋超商」附│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近,甲基安非│ │B:軟的 (海洛因)? │物均沒收銷燬之;││ │ │他命2000元。│ │A: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庚○○證稱│ │B:有啊! │6 、7 所示之物均││ │ │其因缺錢給付│ │A:都有。都有! │沒收。褫奪公權叁││ │ │毒品對價而未│ │B:烏龍的! │年。 ││ │ │能成交) │ │A:現在只有沒錢而已! │ ││ │ │ │ │B:吼! 呵… 烏龍的要的呢! │ ││ │ │ │ │A:嘿。你在那裡? │ ││ │ │ │ │B:我在家啦! │ ││ │ │ │ │A:要在那裡相等? │ ││ │ │ │ │B:你在那裡? │ ││ │ │ │ │A:我現在過港西村了! │ ││ │ │ │ │B:港西村了。巨蛋 (超商)好了! │ ││ │ │ │ │A:好。快一點喔!馬上到… │ ││ │ │ │ │B:好! │ │├─┼───┼──────┼────┼──────────────────┼────────┤│20│庚○○│95年12月1日1│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93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8 時許,屏東│卷第25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沿海│頁 │B :庚00(0000000000) │期徒刑柒年陸月。││ │ │路55巷「東京│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花園大樓」7 │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樓,甲基安非│ │B:阿弟啊? │物均沒收銷燬之;││ │ │他命1000元。│ │A(娟仔):重點快說!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B:要…我上去就好了! │6 、7 所示之物均││ │ │ │ │A(娟仔):什麼…他要提飯去給他媽吃!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B:我也是要上去拿!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A(娟仔):你等一下。我叫他聽,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A(粉圓):喂!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B:現在是怎樣?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A(粉圓):什麼? │。褫奪公權伍年。││ │ │ │ │B:我不是來跟你那個的啦!要處理的。 │ ││ │ │ │ │ 你是… │ ││ │ │ │ │A(粉圓):什麼! │ ││ │ │ │ │B:要處理啦! │ ││ │ │ │ │A(粉圓):上來啊! │ ││ │ │ │ │B:她就…好啦。好啦! │ │├─┼───┼──────┼────┼──────────────────┼────────┤│21│庚○○│95年12月26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298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21時許,屏東│卷第259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未遂,累犯,││ │ │縣東港鎮「東│頁 │B :庚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肆年。││ │ │港水產學校」│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附近,甲基安│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非他命1500元│ │B:弟仔!你在那裡?我明仔! │物均沒收銷燬之;││ │ │。(庚○○證│ │A:東港!那一種?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稱其因缺錢給│ │B:硬的 (安非他命) │6 、7 所示之物均││ │ │付毒品對價而│ │A:多少? │沒收。褫奪公權叁││ │ │未能成交) │ │B:硬的15。 │年。 ││ │ │ │ │A:你來東水學校! │ ││ │ │ │ │B:我在鹽埔仔廟這裡開過去! │ │├─┼───┼──────┼────┼──────────────────┼────────┤│22│庚○○│96年1 月1 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305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近19時許,屏│卷第260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未遂,累犯,││ │ │東縣新園鄉內│頁 │B :庚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肆年。││ │ │庄村綽號「彰│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仔」之友人住│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處,甲基安非│ │B:狗太多不敢進去。弄25(2500)的。 │物均沒收銷燬之;││ │ │他命2500元。│ │A:好。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庚○○證稱│ │B:不要太誇張。 │6 、7 所示之物均││ │ │其因缺錢給付│ │A:一定弄不夠的。 │沒收。褫奪公權叁││ │ │毒品對價而未│ │B:不要弄太誇張。 │年。 ││ │ │能成交) │ │ │ │├─┼───┼──────┼────┼──────────────────┼────────┤│23│庚○○│96年1月2日5 │警10475 │警10475 卷第306-307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時許,高雄縣│卷第260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林園鄉某菜市│頁 │B :庚00(0000000000) │期徒刑柒年陸月。││ │ │場處,甲基安│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非他命5000元│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 │ │B:你還在高雄嗎? │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嘿! 怎樣?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B:OK了ㄟ! │6 、7 所示之物均││ │ │ │ │A:很累。在朋友這裡睡!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B:我跟朋友借看有沒有車!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A:你另外一支怎麼打不通?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B:我換卡!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A:你在雙園大橋。林園堤防旁,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B:反正我就… │。褫奪公權伍年。││ │ │ │ │A:大寮相等好了! │ ││ │ │ │ │B:那麼遠! │ ││ │ │ │ │A:你就到林園後到國泰大樓那裡… │ ││ │ │ │ │B:你半錢的另外弄1 泡起來,好嗎? │ ││ │ │ │ │A:看你啊! │ ││ │ │ │ │B:另外原本那個軟的(海洛因)都固定的 │ ││ │ │ │ │ …你不要弄多的ㄟ… │ ││ │ │ │ │A:我知道啦! │ ││ │ │ │ ├──────────────────┤ ││ │ │ │ │警10475 卷第307 頁 │ ││ │ │ │ │A :丑00(0000000000) │ ││ │ │ │ │B :庚00(0000000000) │ ││ │ │ │ │ │ ││ │ │ │ │★通話內容 │ ││ │ │ │ │B:粉圓。你自己過去跟他講好了。我東 │ ││ │ │ │ │ 西拿給他,你娘臭雞巴。人家拿鐵仔 │ ││ │ │ │ │ (研判槍械), 你再開前面一點。你過│ ││ │ │ │ │ 去跟他講好了! │ ││ │ │ │ │A:在那裡啊? │ ││ │ │ │ │B:你在前面一點! │ ││ │ │ │ │A:我現在開走了, │ ││ │ │ │ │B:好像要柪的,拿鐵仔 (研判槍械)出來│ ││ │ │ │ │ ,吼… │ ││ │ │ │ │A:你不會開走就好啊! │ ││ │ │ │ │B:我開走了啦! │ ││ │ │ │ │A:東西勒? (研判毒品) │ ││ │ │ │ │B:東西我留這包小包的啦!不然你自己 │ ││ │ │ │ │ 過去跟他…吼…幹你娘不知搞什麼招 │ ││ │ │ │ │ ! │ ││ │ │ │ │A:你這樣真的不通的… │ ││ │ │ │ │B:這個跟我真的很好…他朋友卻…我5分│ ││ │ │ │ │ 鐘…,你慢點走! │ │├─┼───┼──────┼────┼──────────────────┼────────┤├─┼───┼──────┼────┼──────────────────┼────────┤│24│乙○○│95年11中旬某│警10475 │(未上線監聽,以證人證述為憑。) │丑○○販賣第一級││ │ │日13時許,屏│卷第322 │ │毒品,累犯,處有││ │ │東縣東港鎮沿│頁,本院│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海路「千越加│卷第337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油站」附近,│、374 、│ │號1 、8 、10所示││ │ │海洛因500元 │566 頁 │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號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25│乙○○│95年11月24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336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14時許,屏東│卷第322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某菜│頁,本院│B :乙00(00-0000000)-公用電話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市場之肉圓攤│卷第337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子,海洛因50│、374、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0元。 │566 頁 │B:豐仔啦!粉圓勒?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A(娟仔):在這裡! 怎樣?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叫他聽一下好嗎!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娟仔):好!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A(粉圓):你好!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B:豐仔啦!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A(粉圓): 嘿嘿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B:拿 (買)500 啦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A(粉圓):好好!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B:在那裡? │。 ││ │ │ │ │A(粉圓):來菜市場好嗎? │ ││ │ │ │ │B:那裡的菜市場? │ ││ │ │ │ │A(粉圓):東港菜市場啊!吃肉圓的這裡 │ ││ │ │ │ │ ! │ ││ │ │ │ │B:1 粒10元的嗎? │ ││ │ │ │ │A(粉圓):嘿!你吃了沒? │ ││ │ │ │ │B:我馬上到! │ │├─┼───┼──────┼────┼──────────────────┼────────┤├─┼───┼──────┼────┼──────────────────┼────────┤│26│寅○○│95年12月24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371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17時許,屏東│卷第347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新園鄉港溪│頁 │B :寅00(0000000000) │期徒刑柒年陸月。││ │ │村港西路419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號寅○○住處│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甲基安非他│ │A:璋哥嗎! │物均沒收銷燬之;││ │ │命1000元。 │ │B:阿璋!最近在幹嘛?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A:最近在想你勒! │6 、7 所示之物均││ │ │ │ │B:聽說你最近出事喔?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A:嘿!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B:怎麼那麼倒楣。那個石頭仔說進去了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喔?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A:嘿!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B:要多久啊? │。褫奪公權伍年。││ │ │ │ │A:不知道! │ ││ │ │ │ │B:為什麼他會進去啊? │ ││ │ │ │ │A:我怎知道… │ ││ │ │ │ │B:那可能是他上次自己自首那個! │ ││ │ │ │ │A:我不知道。我就那天被抓。也看到他 │ ││ │ │ │ │ 被抓! │ ││ │ │ │ │B:你驗出來陰性還陽性嗎? │ ││ │ │ │ │A:驗有啊!用函送的! │ ││ │ │ │ │B:我看你這個可能4-5月份才進去囉? │ ││ │ │ │ │A:嘿。差不多啦! │ ││ │ │ │ │B:你現在那裡?想要向你拿。幫你加油 │ ││ │ │ │ │ 。這樣! │ ││ │ │ │ │A:那好意思! │ ││ │ │ │ │B:幹。東西要好ㄟ! │ ││ │ │ │ │A:我在東港! │ ││ │ │ │ │B:嘿。看你…要就過來找我! │ ││ │ │ │ │A:好! │ ││ │ │ │ │B:那你就馬上過來! │ ││ │ │ │ │A:到的時候打給你! │ ││ │ │ │ │B:好!OK啦!(B男欲向A買毒品) │ │├─┼───┼──────┼────┼──────────────────┼────────┤│27│寅○○│96年1月2日1 │警10475 │警10475 卷第377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點許,屏東縣│卷第347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新園鄉五房村│頁 │B :寅00(0000000000) │期徒刑柒年陸月。││ │ │龍洲路24號「│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台亞加油站」│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附近,甲基安│ │A:璋仔!你來五房橋下拿! │物均沒收銷燬之;││ │ │非他命500 元│ │B:好!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B:你說五房橋下。是雙園橋下喔? │6 、7 所示之物均││ │ │ │ │A:不是。那間加油站!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B:加油站啊,我知道!好!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B:第一間還是第二間啊? │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A(娟仔):電話中問粉圓:他說第一間還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是第二間啊?要去雙園大橋第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一間! │。褫奪公權伍年。││ │ │ │ │B:嘿啊!我現在地一間…沒看到妳們! │ ││ │ │ │ │A(娟仔):我們馬上就到了! │ ││ │ │ │ │A:你騎過去加油站的對面! │ ││ │ │ │ │B:騎過去對面啊! │ ││ │ │ │ │A:嗯! │ ││ │ │ │ │B:好! │ ││ │ │ │ │B:剛剛你拿東西給我的時候。有刑事仔 │ ││ │ │ │ │ 在後面追我ㄟ! │ ││ │ │ │ │A:真的還是假的? │ ││ │ │ │ │B:真的!我沒騙你,幹你娘,你知道嗎 │ ││ │ │ │ │ !我騎五房村趕緊急煞車往港西村的 │ ││ │ │ │ │ 小路! │ ││ │ │ │ │A:幾個啊? │ ││ │ │ │ │B:開一台日產西米露白色的!幾個我是 │ ││ │ │ │ │ 沒注意看啦! 反正我摧很快… │ ││ │ │ │ │A:日產西米露白色的啊!怎麼沒追我們 │ ││ │ │ │ │ ,追你啊? │ ││ │ │ │ │B:我怎麼知道!可能要先追我吧!可能 │ ││ │ │ │ │ 摩托車比較好追吧! │ ││ │ │ │ │A:你有沒有注意到,是我開過去跟你的 │ ││ │ │ │ │ 時候…還 是怎樣… │ ││ │ │ │ │B:應該是喔! │ ││ │ │ │ │A:你那時候有注意到嗎? │ ││ │ │ │ │B:…等一下。我有另外一支電話進來。 │ ││ │ │ │ │ 我聽看看… │ │├─┼───┼──────┼────┼──────────────────┼────────┤├─┼───┼──────┼────┼──────────────────┼────────┤│28│卯○○│95年11月30日│警10475 │(未上線監聽,以證人證述為憑。) │丑○○販賣第二級││ │ │17時許,屏東│卷第391 │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林園鄉仙吉│頁、本院│ │期徒刑柒年陸月。││ │ │路「新家福大│卷第483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賣場」附近,│頁 │ │2 、9 、10所示之││ │ │甲基安非他命│ │ │物均沒收銷燬之;││ │ │1000 元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6 、7 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褫奪公權伍年。│├─┼───┼──────┼────┼──────────────────┼────────┤│29│卯○○│95年12月1 日│警10475 │警10475 卷第408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近21時許,屏│卷第392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東縣新園鄉仙│頁、本院│B :卯00(0000000000) │期徒刑柒年陸月。││ │ │隆路「仙隆宮│卷第483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附近,甲基│頁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安非他命2000│ │B:你好!小明嗎? │物均沒收銷燬之;││ │ │元。 │ │A:我小明的朋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B:喔。你開車那個嘛! │6 、7 所示之物均││ │ │ │ │A:嗯,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B:你現在有在新園這邊嗎?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A:我在烏龍!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B:要過來新園嗎?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A:怎樣?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B:我想說如果有。弄2 張!(買2000元毒│。褫奪公權伍年。││ │ │ │ │ 品) │ ││ │ │ │ │A:你誰啊? │ ││ │ │ │ │B:我就是昨天那個! │ ││ │ │ │ │A:那裡? │ ││ │ │ │ │B:你跟小明過去我家! │ ││ │ │ │ │A:你說「三俊」家旁邊那個喔! │ ││ │ │ │ │B:嘿,嘿!我們昨天不是在田洋路那裡 │ ││ │ │ │ │ ! │ ││ │ │ │ │A :嘿,你就住「三俊」家旁邊那個嘛!│ ││ │ │ │ │B:嘿啦! │ ││ │ │ │ │A:吼。好啊! │ ││ │ │ │ │B:你從「仙帝爺廟」這裡來!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仙公廟有間7-11! │ ││ │ │ │ │A:嘿! │ ││ │ │ │ │B:對面那條路進來,你會看見有間「仙 │ ││ │ │ │ │ 隆宮」! │ ││ │ │ │ │A:你是說新園國中的後門那邊嗎? │ ││ │ │ │ │B:嘿! │ ││ │ │ │ │A:你叫什麼名字? │ ││ │ │ │ │B:我叫「友仔」啦! │ ││ │ │ │ │A:好! │ ││ │ │ │ │B:你要怎麼?稱呼? │ ││ │ │ │ │A:叫我阿弟仔! │ ││ │ │ │ │B:好,你到的時候打給我,我馬上出去 │ ││ │ │ │ │ 啦! │ │├─┼───┼──────┼────┼──────────────────┼────────┤│30│卯○○│96年1月9日22│警10475 │警10475 卷第417 頁 │丑○○販賣第二級││ │ │時許,屏東縣│卷第392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鄉○○路│頁、本院│B :卯00(0000000000) │期徒刑柒年陸月。││ │ │「新家福賣場│卷第483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附近,甲基│頁 │★通話內容 │2 、9 、10所示之││ │ │安非他命1000│ │B:弟仔,我友仔! │物均沒收銷燬之;││ │ │元。 │ │A:嘿!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B:現在那裡? │6 、7 所示之物均││ │ │ │ │A:現在… 林園! │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B:什麼時候要回來?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A:馬上要回回去了。怎樣?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B:嗯…1張 (1000元毒品代號)!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A:1張啊?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B:嘿! │。褫奪公權伍年。││ │ │ │ │A:好啊! │ ││ │ │ │ │B:你從……新園進來好了啦! │ ││ │ │ │ │A:第二個地方嘛? │ ││ │ │ │ │B:嗯… 第二個, 好啦! │ ││ │ │ │ │A:好。我盡量快一點喔! │ ││ │ │ │ │B:好,好… │ ││ │ │ │ │A:好,OK! │ │├─┼───┼──────┼────┼──────────────────┼────────┤├─┼───┼──────┼────┼──────────────────┼────────┤│31│壬○○│95年11月間某│警10475 │警10475 卷第484 頁 │丑○○販賣第一級││ │ │日,屏東縣新│卷第458 │A :丑00(0000000000) │毒品,累犯,處有││ │ │園鄉鹽埔村永│頁、本院│B :壬00(0000000000)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和路110 巷7 │第339頁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號丑○○住處│ │★通話內容 │號1 、8 、10所示││ │ │,海洛因1000│ │B:你現在有嗎?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元。 │ │A:啊?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B:你在那裡啊? │號6 、7 所示之物││ │ │ │ │A:我們村庄內!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B:弄1 給我! (1000元毒品)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A:好,你過來! │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B:那裡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A:我家!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B:好!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32│壬○○│96年1 月13日│警10475 │(未上線監聽,以證人證述為憑。) │丑○○販賣第一級││ │ │18時許,屏東│卷第458 │ │毒品,累犯,處有││ │ │縣東港鎮興漁│頁、本院│ │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街98號子○○│第339頁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住處,海洛因│ │ │號1 、8 、10所示││ │ │500元。 │ │ │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號6 、7 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之。褫奪公權拾年││ │ │ │ │ │。 │└─┴───┴──────┴────┴──────────────────┴────────┘附表二:扣案物品┌─┬───────────────┬──────────────────┬────────┐│編│名稱 │說明 │備註 ││號│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9包 │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原扣得疑│偵字1801卷第5 、││ │(合計驗後淨重4.57公克) │似分裝毒品30包,經檢驗結果確認僅29包│14頁 ││ │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 │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偵字1801卷第6 頁││ │(合計驗後淨重5.57公克) │ │、本院卷第98頁 │├─┼───────────────┼──────────────────┼────────┤│3 │行動電話4 支 │公訴人訴追範圍僅及於本件被告以門號09│偵字1801卷第7-8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毒品買賣之│頁、警10475 卷第││ │ 、0000000000、0000000000) │部分,無證據證明此等扣案物與本案有關│8、36-37頁 ││ │ │。至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曾│ ││ │ │以扣案行動電話撥找本案證人、但伊從未│ ││ │ │換過門號SIM 卡等語(見本院卷第642 頁│ ││ │ │反面),可見無從憑此供述,認定被告蔡│ ││ │ │文政曾以此編號所示行動電話來聯繫本件│ ││ │ │販毒事宜,特此敘明。 │ │├─┼───────────────┼──────────────────┼────────┤│4 │SIM 卡1 張 │非本件被告聯繫販賣毒品所持用之門號(│偵字1801卷第7 頁││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警10475 卷第8 ││ │ │此扣案物與本案有關。 │、36-37頁 │├─┼───────────────┼──────────────────┼────────┤│5 │現金3600元 │被告自承係其工作所得,無證據證明此扣│偵字1801卷第8 頁││ │ │案物與本案有關,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販毒│、警10475 卷第8 ││ │ │所得混同在此扣案現金中,自不得逕予沒│頁 ││ │ │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25號│ ││ │ │判決亦同此認定)。 │ │├─┼───────────────┼──────────────────┼────────┤│6 │空夾鍊袋2 包 │為被告丑○○所有預供其分裝毒品販售使│偵字1801卷第8 頁││ │ │用之物 │ │├─┼───────────────┼──────────────────┼────────┤│7 │藥鏟1 支 │為被告丑○○所有預供其分裝毒品販售使│偵字1801卷第8 頁││ │(報告編號:0000-000) │用之物 │、本院卷第96頁 │├─┼───────────────┼──────────────────┼────────┤│8 │藥鏟1 支 │因沾黏毒品致檢驗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偵字1801卷第8 頁││ │(報告編號:0000-000) │洛因陽性反應 │、本院卷第95頁 │├─┼───────────────┼──────────────────┼────────┤│9 │玻璃球1 個 │因沾黏毒品致檢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偵字1801卷第8 頁││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本院卷第96_1頁│├─┼───────────────┼──────────────────┼────────┤│10│電子磅秤1 台 │因沾黏毒品致檢驗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偵字1801卷第8 頁││ │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本院卷第97頁 │└─┴───────────────┴──────────────────┴────────┘附表三:被告丑○○無罪部分(原起訴書暨公訴人以98年度蒞字第2662號補充理由書確認之訴追範圍,以及公訴人於98年3 月3 日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之範圍,見本院卷第480 頁反面、第589 頁。)┌─┬───┬───────────┬──────────────────┬────────┐│編│姓名 │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金額(數量)││號│ │ │ │ │├─┼───┼───────────┼──────────────────┼────────┤│1 │庚○○│95年12月2日15時51分 │不詳地點 │不詳數量毒品 │├─┼───┼───────────┼──────────────────┼────────┤│2 │甲○○│95年10月中旬某日13至14│屏東縣○○鄉○○村○○路○○○巷○號蔡文│甲基安非他命500 ││ │ │時 │政住處 │元 │├─┼───┼───────────┼──────────────────┼────────┤│3 │甲○○│95年12月底某日19至20時│屏東縣○○鄉○○村○○路與光復路口「│甲基安非他命500 ││ │ │ │塭龜橋」附近 │元 │├─┼───┼───────────┼──────────────────┼────────┤│4 │癸○○│95年12月27日20時13分 │屏東縣○○鄉○○村○○路○○○巷○號陳明│甲基安非他命1000││ │ │ │輝住處附近「巨蛋超商」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