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2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亥○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李汶哲律師張瓊文律師被 告 己○○
號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宇○○
(現因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被 告 辰○○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吳賢明律師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高金印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吳賢明律師被 告 酉○○
寅○○申○○共 同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被 告 戊○○
天○○壬○○共 同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宙○○
卯○○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吳賢明律師被 告 巳○○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偵字第3632號、第3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亥○、己○○、宇○○、辰○○、丙○○、未○○、子○○、丑○○、庚○○、酉○○、寅○○、申○○、戊○○、天○○、壬○○、宙○○、卯○○、巳○○均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亥○為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下稱屏東水利會)會長,綜理全會業務,並負責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被告己○○為屏東水利會總幹事,負責襄助會長處理會務;被告宇○○、辰○○及丙○○分別為屏東水利會管理組組長、管理組督導股股長及該組3 等組員,負責該會水資源開發、調配、營運、灌溉地管理、水利設施維護及基層水利小組業務等事項(以上5 人,下稱被告亥○等5 人);被告未○○、子○○、丑○○、庚○○、酉○○、寅○○、申○○、戊○○、天○○、壬○○、宙○○、卯○○及巳○○等人(下稱被告未○○等13人)分別為屏東水利會所轄高樹工作站、里港工作站、屏東工作站、社皮工作站、鹽埔工作站、長治工作站、萬巒工作站、新埤工作站、東港工作站、林邊工作站、佳冬工作站、枋寮工作站及恆春工作站之站長,各負責其所屬工作站有關水門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調解、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各種費用之經收及水利會交辦事項。以上18人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緣屏東水利會因念及水利小組之小組長係義務職,未支領薪水,為慰勞其平日辛勞,故擬於民國93年6 月間,以水利小組業務費辦理第12屆(任期91年12月起至95年12月止)水利小組長之出國旅遊活動,並由負責籌畫辦理該活動之管理組督導股股長被告辰○○指示被告丙○○於93年4 月7 日以屏農水管字第9301459 號函請示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同意屏東水利會動用水利小組業務費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經農委會於93年5 月3 日以農水字第0930030038號函覆「貴會係屬財務困難水利會,自當本節約原則…且貴會93年度預算中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並無編列相關經費,本案歉難同意」後,被告亥○獲悉後,即指示被告辰○○再向農委會申覆,被告辰○○遂再指示被告丙○○於同年
5 月24日以屏農水管字第9302199 號函向農委會申覆,惟仍經農委會於同年6 月8 日以農水字第0930126417號函示「惟實際作業上,年度預算中,編列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考察相關費用,於法無據…,並不表示本會同意其辦理。本案亦請貴會本於權責自行核處。」等語回覆屏東水利會,被告亥○明知該會於93年度並無編列小組長出國觀摩活動之預算科目(參照「臺灣省農田水利會93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暨其附件「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93年度事業預算編列要點」),且經農委會以上開2 函揭示明確,亦明知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第3 條、第5 條分別規定:「各會所列之支出預算,應遵照核定計畫秉承革新節約之原則嚴格執行」及「各會收支預算,應依規定編造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惟因各工作站小組長仍一再要求屏東水利會繼續辦理該次出國旅遊活動,被告亥○為安撫各工作站小組長,竟與知情之被告己○○、宇○○、辰○○及丙○○等人共同基於圖利他人之犯意聯絡,違背上開法令規定,由被告亥○授意被告辰○○設法繼續辦理小組長出國活動,被告辰○○遂提議以制訂「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交由各工作站執行之方式,作為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之名目,經獲被告亥○、己○○及宇○○等人同意後,即於93年7 月間某日在屏東水利會(設於屏東縣屏東市○○路
143 號)召開之水利工作站業務檢討會議上,向出席該會議之被告未○○等13人及其他各工作站站長表示,屏東水利會將以交辦各工作站執行「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為名義,撥付經費予各工作站,由各工作站自行以該經費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被告辰○○同時指示被告丙○○於93年7 月29日草擬「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名義上以該會93年度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之小組辦公費作為該計畫之經費來源,每小組撥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交由該會所轄各工作站召集轄內水利小組長就灌溉習性、耕作方式及地方特性等事項研議如何有效執行小組任務,實則係將該計畫之經費交由各工作站經收,再由各工作站自行用以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被告丙○○於同日擬妥上開計畫後,隨即層報被告辰○○、宇○○、己○○簽核,並經不知情之歲計股長地○○、主計室主任辛○○及總務組長甲○○會簽同意,再呈由被告亥○於同年7 月30日批准決行後,即行文各工作站辦理。嗣被告辰○○復指示被告丙○○簽請擬由小組長辦公費項下支應,分別於93年8 、9 、10月份,分三次撥付予每小組每次5,000 元,作為該計畫之經費,以俾撥款予各工作站辦理出國旅遊活動,被告丙○○於同年8 月23日擬妥上開簽呈後,同日即層報被告辰○○、宇○○簽核,由被告己○○於同年
8 月24日決行後,再由不知情之屏東水利會出納人員分別於各該月份,以開立支票之方式,將上開小組辦公費交由被告未○○等13人及其他工作站站長經收並存入各該工作站設於金融機構之專用帳戶內,共202 水利小組,每小組15,000元,合計撥付共303 萬元。
㈢、被告未○○等13人受交辦上開計畫後,明知該計畫僅係為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之名目,竟仍與被告亥○等5 人,基於圖利他人之犯意聯絡,形式上雖於同年9 、10月間陸續召開「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會議」討論如何執行該計畫,惟實際上則告知出席各該會議之小組長,屏東水利會有經費撥下來,可供小組長辦理出國旅遊,要小組長討論出國行程等事項,經各工作站小組長討論決議後,由各該工作站將會議記錄呈報屏東水利會核備。被告亥○等5 人明知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0條規定,水利會對於水利小組經費之管理運用有監督指導之責,而被告未○○等13人所屬工作站之水利小組小組長決議將該經費用於補助小組長出國旅遊團費,顯與該計畫所載之執行方式不符,惟被告亥○等5 人為掩飾渠等前開圖利他人之犯行,遂由被告辰○○指示被告丙○○擬作函稿,載明「(決議出國旅遊)係貴站自治業務,請依本會水利小組業務規範,本於權責處理」等語,由被告辰○○、宇○○逐層核示,再由被告己○○決行後分別於同年10、11月間各工作站小組長出國前函覆各工作站。被告未○○等13人因已明知該計畫係辦理小組長出國活動之名目,亦明知屏東水利會上開函覆內容僅被告亥○等5人為掩飾圖利犯行所為之方法,即未予以理會,故於小組長決議出國後,分別與不知情之旅行社業者接洽,經選定由旅行社業者所提供之制式套裝旅遊行程並談妥價錢後,被告未○○等13人再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工作站主辦人員,按出國人數,每人補助15,000元,將上開小組辦公費自專用帳戶內提出,繳納出國團費予旅行社業者。嗣萬巒工作站黃安符小組長等3 人、新埤工作站林德榮小組長等9 人、恆春工作站簡順良小組長等6 人、東港工作站吳錦池小組長等11人及站長天○○、林邊工作站陳慶順小組長等5 人、枋寮工作站陳吉宗小組長等10人於93年10月19日至24日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旅遊;里港工作站陳來貴小組長等11人於93年10月22日至27日前往大陸地區旅遊;高樹工作站簡清河小組長等18人於93年10月25日至30日前往大陸旅遊;屏東工作站陳明才小組長等6 人及站長丑○○、長治工作站鄭文生小組長等11人於93年10月27日至11月1 日前往泰國旅遊;社皮工作站林景德小組長等12人及站長施耀嘉於93年11月3 日至7 日前往越南旅遊;佳冬工作站賴丁修小組長等8 人於93年11月9 日至14日前往中國大陸旅遊;鹽埔工作站陳永山小組長等11人及站務人員陳寶川於93年11月17日至24日前往越南旅遊。被告亥○等5 人及被告未○○等13人以此方式共同直接圖小組長12 1人、工作站站長3 人及站務人員1 人,共125 人之不法利益共計187 萬5 千元(圖利人數、對象、金額及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因認被告等18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5 款之利用主管監督事務,直接圖利他人罪嫌。
二、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丶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再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 號 、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供參酌。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亦明揭此旨。準此,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㈡、按圖利罪之處罰,以明知違背法令,而有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為必要,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以該罪相繩。按公務員之行政行為,本即有導致相關人民獲利或不利之結果,是不能單純以公務員之行為已使人民獲得利益之結果,反向推論而謂該行政行為即為圖利行為,故圖利罪之成立與否,重在審查公務員於行政行為時,有無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而有無圖利之犯意,應依證據認定之,自不待言。再按所謂圖利,係指圖謀利益,亦即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屬於意思要件;惟是否意在圖利,仍須以具體證據憑以認定,非可以行為之結果因使他人獲益,或措施之不當而使人得利,即據以推定。又是否為圖利行為,則應視其行為客觀上有無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或有無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與正確性而論。若公務員之行為,客觀上並無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或不足以證明其有濫用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之情形,尚不能以其行為對於他人有利,即認有圖利他人而應以圖利罪相繩,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006號、83年台上字第4473號、83年台上字第2654號分別著有判決可供參照。是以,判斷有無圖利犯意,除了:被告於執行公務之過程中有無違反相關法律、內部行政規範或命令及此等違反行為是否給予私人不法之利益外,在認定有無犯意部分涉及被告與被訴圖利之第三人是否有親誼故舊或非尋常之交往關係、被告對相關法規規定了解之程度及其他客觀因素等,亦即對行政疏失與刑事責任予以適當之區分。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下列證據為其論據:
㈠、被告亥○等5 人於調查站及偵訊中自承知悉農委會不同意屏東水利會以小組業務費辦理出國旅遊活動,且農田水利會93年度並未編列小組長出國活動旅遊預算科目、明知不得以「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經費即小組辦公費辦理出國活動,卻於知悉小組長決議以該經費辦理出國活動後,未予阻止或未函覆不予同意,甚至直接以「(決議出國旅遊)係貴站自治業務... 請本於權責處理」等語」函覆各工作站,而任由各工作站以該經費出國遊玩、農田水利會之前未制定過與「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類似之計畫,顯見該計畫僅係辦理出國活動之名目等供述;
㈡、被告未○○等13人於調查站及偵訊中自承明知不得以「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經費即小組辦公費辦理出國活動,卻仍將該經費領出,以補助每位高樹工作站每位出國小組長15,000元之團費,於93年10、11月間辦理小組長出國活動,前往國外旅遊,且未安排參訪行程、被告辰○○於工作站業務檢討會議,表示有經費可讓小組長出國,之後本會即檢附「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行文各工作站,本會原本就知道該計畫只是辦理出國旅遊的名目、以填具領據方式,將小組辦公費交由小組長全額領取以補貼出國經費等供述;
㈢、證人柯慶貴等小組長於調查站及偵訊中證稱各工作站於93年
10、11月間以小組辦公費補助出國團費,辦理水利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行程純屬觀光性質,並未安排參訪考察行程等證述;
㈣、證人乙○○於調查站及偵訊中證稱被告辰○○於93年7 月間,在屏東水利會召開之會議上表示,屏東水利會將頒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並每組撥15,000元之經費,可將該經費用於出國旅遊,但由各工作站安排行程等證述;
㈤、證人林榮慶、陳月燕、丁○○於調查站及偵訊中證稱經被告辰○○告知,始知悉各工作站辦理要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並向被告丙○○詢問各工作站站長及連絡方式等資料、以及其等旅行社所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行程內容純粹是觀光旅遊景點,並無安排參訪行程,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小組長出國活動與辦公業務無關等證述;
㈥、卷附之屏東水利會93年4 月7 日屏農水管字第9301459 號函(附件「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長聯誼活動(國外觀摩)實施計畫」)、卷附之「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草稿、被告丙○○於93年8 月23日製作之簽呈等,以證明屏東水利會原擬定之出國活動計畫,經農委會不同意後,再擬定「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上開2 計畫均係以小組辦公費撥予每位小組長15,000元,顯見「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實係變相用於出國活動之名目;
㈦、卷附之各工作站小組長討論「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之會議記錄,用以證明屏東水利會所屬17個工作站中,即有13個工作站(即被告未○○等人所屬之13個工作站)之小組長不約而同決議以小組辦公費辦理出國旅遊之事實;
㈧、卷附之屏東水利會覆各工作站會議紀錄之函稿,用以證明被告丙○○、辰○○、宇○○及己○○均知悉各工作站小組長決議以「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經費即小組辦公費辦理出國活動,卻未加以阻止反對,而以「(決議出國旅遊)係貴站自治業務。... 請本於權責處理」等語函覆各工作站;
㈨、卷附之農委會①93年5 月3 日農水字第0930030038號函及②同年5 月24日屏農水管字第9302199 號函,用以證明被告亥○等5 人明知農委會反對以小組業務費辦理出國活動,屏東水利會於93年度並無編列水利小組長出國旅遊之預算項目,以小組辦公費辦理小組長出國活動,於法無據;
㈩、卷附之農委會96年5 月23日農水字第0960124919號函,證明水利小組辦公費需用於與水利小組辦公業務相關之事務;
、卷附之各工作站93年度水利小組辦公費登記簿、出國團費收據、存摺影本、屏東水利會支出傳票及領款收據,證明被告未○○等13人所屬工作站以「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經費即小組辦公費補助小組長出國團費;
、卷附之出國旅遊行程表,證明被告未○○等13人所屬工作站之小組長(如附表一所示)於93年10、11月間出國旅遊,純屬觀光旅遊行程,與公務無關;
、卷附之屏東水利會93年度預算書,證明屏東水利會93年度並未編列小組長出國旅遊之預算項目;
、卷附之東港工作站及林邊工作站93年度第1 次水利小組聯席會議記錄,證明農委會回覆不同意屏東水利會以辦公費辦理小組長出國活動後,被告亥○在林邊站小組聯席會議上,仍應小組長之要求,答應小組長設法續辦小組長出國活動;
、卷附之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等,證明各農田水利會94年度(含)以後之預算及93年度9 月30日以後之併入93年度決算(即追加預算),並未溯及至93年度預算,意即93年度預算並無編列小組長出國考察或觀光旅遊之預算項目。
四、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楊美華、丁○○、林榮慶、鍾貴雄、戌○○、地○○、辛○○、甲○○、柯慶貴、楊天鑑、陳秋政、鄭慶芳、陳朝取、謝萬福、陳明才、丁連吉、徐來貴、洪進
丁、李茂雄、邱清家、李進國、邱連祥、黃添財、乙○○、湯昭看、李海奎、林展榕、吳錦池、林土城、林明得、謝進雄、賴憲盛、楊高士、陳吉和、被告於偵查中轉換為證人身分之巳○○、戊○○、壬○○、宙○○、卯○○、辰○○、未○○、酉○○、寅○○、庚○○、申○○、丙○○、宇○○、己○○、天○○、丑○○、子○○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被告暨其等選任辯護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且是否經被告對質、詰問係屬證據是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之問題,而非證據能力有無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參照),而本件證人辛○○、地○○、甲○○、乙○○、丁○○、戌○○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未○○、子○○、丑○○、庚○○、酉○○、寅○○於檢察官偵訊中轉換為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經具結,另上開證人於本院均復已到庭接受詰問,足可認定業已保障被告等詰問權,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具有證據能力。另被告暨其等選任辯護人亦未曾聲請傳喚上開任何證人到庭詰問(見本院卷㈠第212 頁背面至第214 頁背面),自已無妨害被告等防禦權之虞,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未經被告等之對質、詰問之瑕疵自已補正,自具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證據能力: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 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證人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又「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即使用證據之必要性,係指因無法再從同陳述者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是屬於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之事實,並為證明該事實在實質上之必要性即可。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而言,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是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必須綜合該陳述是否未受到外力影響;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及有無偽證之各項因素,而為判斷。經查:證人楊美華、丁○○、林榮慶、鍾貴雄、戌○○、地○○、辛○○、甲○○、柯慶貴、楊天鑑、陳秋政、鄭慶芳、陳朝取、謝萬福、陳明才、丁連吉、徐來貴、洪進丁、李茂雄、邱清家、李進國、邱連祥、黃添財、乙○○、湯昭看、李海奎、林展榕、吳錦池、林土城、林明得、謝進雄、賴憲盛、楊高士、陳吉和,被告於警詢中轉換為證人身分之巳○○、戊○○、壬○○、宙○○、卯○○、辰○○、未○○、酉○○、寅○○、庚○○、申○○、丙○○、宇○○、己○○、天○○、丑○○、子○○於調查站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關於被告等犯罪行為之證述,因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情形,且經被告選任辯護人等就其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18 頁背面、第21
3 頁背面),應認無證據能力。⒉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惟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94年度台上字第6881號判決意旨)。故上開證言雖均不具證據能力,但仍得作為彈劾被告等人、證人或其自己陳述之證明力,附此敘明。
㈢、其餘傳聞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卷附之檢舉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函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文、行程住宿一覽表、團體名單及旅客收費憑單之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93年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稿及本文、各工作站小組會議紀錄、簽到簿(包括聯席會議、經費運用會議紀錄、業務臨時會會議、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小組長座談會、水利小組臨時會議、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水利功能實施業務會議、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會議)、屏東農田水利會補助小組長出國圖利案偵查報告、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開會通知單、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長聯誼活動(國外觀摩)實施計畫、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費明細表、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93年度工作計畫、經濟部水利署函文、屏東農田水利會里港水利工作站93年度加強落實基層組織水利小組實施成果、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人事令、臺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函文、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函文、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94年度事業預算書、臺中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費明細表、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函文、臺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函文、花蓮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費明細表、花蓮農田水利會第12屆水利小組業務費經費勻支概況分析表、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函文、嘉南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費明細表、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函文、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函文、小組辦公費檢據按實核銷清冊、小組辦公費不檢據核銷清冊、臺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函文、淡水工作站、三石工作站、金山工作站、基隆工作站91年12月份水利小組長辦公補助費印領清冊、行政院主計處書函、小組長辦公費憑證影本、報費憑證影本、聯誼活動費憑證影本、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函文等均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之傳聞證據,惟被告暨其等選任辯護人均對其證據能力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18 頁背面、第213 頁背面),並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上開書證亦有證據能力。
五、經查:
㈠、⒈被告亥○為台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 下稱屏東水利會) 會長
,綜理全會業務,並負責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被告己○○為屏東水利會總幹事,負責襄助會長處理會務;被告宇○○、辰○○及丙○○分別為屏東水利會管理組組長、管理組督導股股長及該組3 等組員,負責該會水資源開發、調配、營運、灌溉地管理、水利設施維護及基層水利小組業務等事項;被告未○○、子○○、丑○○、庚○○、酉○○、寅○○、申○○、戊○○、天○○、壬○○、宙○○、卯○○及巳○○等人分別為屏東水利會所轄高樹工作站、里港工作站、屏東工作站、社皮工作站、鹽埔工作站、長治工作站、萬巒工作站、新埤工作站、東港工作站、林邊工作站、佳冬工作站、枋寮工作站及恆春工作站之站長,各負責其所屬工作站有關水門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調解、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各種費用之經收及水利會交辦事項。
⒉被告即管理組督導股股長辰○○指示被告丙○○於93年4 月
7 日以屏農水管字第9301459 號函請示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屏東水利會動用水利小組業務費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經農委會於93年5 月3 日以農水字第0930030038號函覆「貴會係屬財務困難水利會,自當本節約原則…且貴會93年度預算中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並無編列相關經費,本案歉難同意」後,被告會長亥○獲悉後,即指示被告辰○○再向農委會申覆,被告辰○○遂再指示被告丙○○於同年5月24日以屏農水管字第9302199 號函向農委會申覆,惟仍經農委會於同年6 月8 日以農水字第0930126417號函示「惟實際作業上,年度預算中,編列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考察相關費用,於法無據…,並不表示本會同意其辦理。本案亦請貴會本於權責自行核處。」等語回覆屏東水利會。
⒊被告會長亥○授意被告辰○○制訂「台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
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交由各工作站執行之方式。該計畫乃依據「93年度工作計畫下之加強水利小組基層業務計畫」而設。被告辰○○同時指示被告丙○○於93年7 月29日草擬「台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以該會93年度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之小組辦公費作為該計畫之經費來源,每小組撥付15,000元,交由該會所轄各工作站召集轄內水利小組長就灌溉習性、耕作方式及地方特性等事項研議如何有效執行小組任務。
⒋被告丙○○於同日擬妥上開計畫後,隨即層報被告辰○○、
宇○○、己○○簽核,並經不知情之歲計股長地○○、主計室主任辛○○及總務組長甲○○會簽同意,再呈由被告亥○於同年7 月30日批准決行後,即行文各工作站辦理。嗣被告辰○○復指示被告丙○○簽請擬由小組長辦公費項下支應,分別於93年8 、9 、10月份,分三次撥付予每小組每次5,00
0 元,作為該計畫之經費,被告丙○○於同年8 月23日擬妥上開簽呈後,同日即層報被告辰○○、宇○○簽核,由被告己○○於同年8 月24日決行後,再由不知情之屏東水利會出納人員分別於各該月份,以開立支票之方式,將上開小組辦公費交由被告未○○等13人及其他工作站站長經收並存入各該工作站設於金融機構之專用帳戶內,共202 水利小組,每小組1 萬5 千元,合計撥付共303 萬元。
⒌被告未○○等13人受交辦上開計畫後,於同年9 、10月間陸
續召開「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會議」討論如何執行該計畫,經各工作站小組長討論決議後,決議將該經費用於補助小組長出國旅遊團費,由各該工作站將會議記錄呈報屏東水利會核備。
⒍被告辰○○指示被告丙○○擬作函稿,載明「( 決議出國旅
遊) 係貴站自治業務,請依本會水利小組業務規範,本於權責處理」等語,由被告辰○○、宇○○逐層核示,再由被告己○○決行後分別於同年10、11月間各工作站小組長出國前函覆各工作站。
⒎各小組長決議出國後,分別與不知情之旅行社業者接洽,經
選定由旅行社業者所提供之制式套裝旅遊行程並談妥價錢後,被告未○○等13人再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工作站主辦人員,按出國人數,每人補助1 萬5000元,將上開小組辦公費自專用帳戶內提出,繳納出國團費予旅行社業者。並由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人前往所示之地點進行旅遊。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暨其等選任辯護人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並核與證人楊美華、丁○○、林榮慶、鍾貴雄、戌○○、地○○、辛○○、甲○○、柯慶貴、楊天鑑、陳秋政、鄭慶芳、陳朝取、謝萬福、陳明才、丁連吉、徐來貴、洪進丁、李茂雄、邱清家、李進國、邱連祥、黃添財、乙○○、湯昭看、李海奎、林展榕、吳錦池、林土城、林明得、謝進雄、賴憲盛、楊高士、陳吉和、被告於偵查中轉換為證人身分之巳○○、戊○○、壬○○、宙○○、卯○○、辰○○、未○○、酉○○、寅○○、庚○○、申○○、丙○○、宇○○、己○○、天○○、丑○○、子○○等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卷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函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文、行程住宿一覽表、團體名單及旅客收費憑單之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93年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稿及本文、各工作站小組會議紀錄、簽到簿(包括聯席會議、經費運用會議紀錄、業務臨時會會議、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小組長座談會、水利小組臨時會議、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水利功能實施業務會議、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會議)、屏東農田水利會補助小組長出國圖利案偵查報告、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開會通知單、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長聯誼活動(國外觀摩)實施計畫、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費明細表、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93年度工作計畫、經濟部水利署函文、行政院主計處書函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且不為被告等人所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18 頁背面至第120 頁)。
是本件之爭點應在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小組長持「台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經費來源之小組辦公費,用以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被告等人於執行公務之過程中,有無違反相關法律、內部行政規範或命令及此等違反行為是否確實給予私人「不法之利益」?
㈡、欲探討被告等人於上開執行公務之過程中,有無違反相關法律、內部行政規範或命令及此等違反行為是否給予私人「不法之利益」等,需先針對屏東水利會所編列事業預算中之「小組辦公費」之性質定性:
⒈按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2000公頃以上4000公頃以下
之範圍設一工作站。工作職掌包括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而水利小組係會員於田間灌溉配水之基層組織。農田水利會得在灌溉面積51公頃以上150 公頃以下之範圍內,以埤圳為單位設一水利小組。而水利小組之任務除水利業務之維護與執行外,亦包括水利小組經費之經收及管理運用。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8條第1 項本文、第19條第1 項第3 款、第21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各年度事業預算編列標準中,均列「水利小組業務費」作為年度事業支出中關於水利小組經費之編列,其中細項則包括「小組辦公費」、「小組業務競賽費」、「小組灌溉費」、「小組會議及訓練費」、「小組長選舉費」、「小組其他費用」。本件爭執所在之「小組辦公費」係指含小組長及班長聯誼自強活動經費、保險費等,而依據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九十三年度事業預算編列標準第2 條乙、壹、五所載,各會應視本身之財力每小組每月以不超過3,500 元為原則編列「小組辦公費」。除上開條文之外,綜觀國內各法規、行政命令、行政規則、函釋等,均無特別對於農田水利會「小組辦公費」之制度以及性質論究定性。是僅得以如下所述之經費來源、經費報支、經費執行、經費剩餘處理等情形,為其定性。
⒉經查,屏東水利會所編列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之「小組辦公
費」,係以各水利小組灌溉面積計算金額,以每小組每月不超過3,500 元之範圍,再由各工作站每月以水利小組辦公費領款收據,由各小組長代表人蓋章請款,再由屏東農田水利會開立支票由各站長代領,再存入各站公用帳戶內一情,業經證人辛○○、地○○、乙○○、戌○○、午○○,以及被告未○○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見本院卷㈠第25 3至第256 頁、第258 頁、本院卷㈡第32頁背面至第33頁、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第40頁、第61頁),而本件「93年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補助費』之申領程序亦係由屏東水利會開立支票由小組長代表和各站長,兩個人蓋章申領即可,亦經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256 頁),以上並有卷附之87年、88年、93年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小組辦公補助費明細分類帳(即調卷資料卷4 )、支出傳票與水利小組辦公費領款收據、各工作站小組辦公費登記簿(即調卷資料5 之1 第23至第58頁、第61至第119 頁、甲卷第27頁以下)可稽,另有上載「本會小組辦公費各工作站每月以水利小組辦公費領款收據,由小組長代表人蓋章請款,預算執行登記後經呈核備,以開立支票方式,由站長代領回即完成核撥程序,免再檢據核銷」之屏東水利會屏農水管字第0970003441號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
32 8頁)。足見屏東水利會轄下各工作站就無論每月例行性之「小組辦公費」之申領,抑或就本件「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所准予撥付每小組15,000元之小組辦公費用之支領,均無需檢附任何憑證即可蓋章直接向本會領取後,先存入各工作站之公用帳戶內。(且此與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之核撥程序為:辦公費每半年由工作站造冊供水利小組長簽章後,送本會支領,93年度上半年之前由本會開具指名劃線支票予各水利小組長兌款;93年度下半年之後由本會逕行匯入各水利小組長所提供之個人金融帳戶之核撥程序雷同,此有該會投農水管字第0970003692號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329 頁)。
⒊又查,屏東水利會各工作站向本會申領上開小組辦公費用,
存入各工作站之公用帳戶內後,各小組長如何領用之?屏東水利會轄下各工作站站長之描述細節不一,有謂:「這個辦公費,是小組長協助辦公工作站,調解、開會,都可以領,請領程序,是小組長請領出來,由主辦人審核過... 小組長要請領辦公費,是填表格,由主辦人申請出來,不需要單據... 小組長的辦公費的領取方式,是我們小組長經常開會的時候,有簽到簿,主辦人根據簽到簿,發補貼一些給他們旅費,旅費是從小組長辦公費這邊來,他們都是經常聯席開會,不用任何收據報銷,只憑他們簽名... 由小組主辦人,都是由工作站區域的主辦人,和小組長去解決調解水量糾紛,領的時候不用拿收據,都是由區域的主辦人主跟小組長一起去領。」(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
29 頁 背面至第32頁);有謂:「小組長要請領辦公費,要檢具單據核銷,如果看什麼活動要檢具,例如開小組會議。... 如果要領就要拿印章,就拿現金走了。... 小組長領取小組辦公費,要找主辦人領,要依開會紀錄就可以領,要經過小組長自己開會決定,要發什麼東西、要如何用,才可以領,我們站沒有權決定,他們要親自來領,要簽名、蓋章,主辦人就可以給他錢,例如買東西要核銷,假如經過小組長開會決議完了以後,他們自己去用,用完之後,要看情形,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32頁背面至第35頁);有謂:「不用提供單據核銷,具領,只要申請簽名,就好了。這辦公費,小組長領了之後,他不可能放入私人口袋,或是其他用途,撥的要存入小組辦公費的工作存款簿,沒有個人支用,是協助灌溉,每個支出項目,都有登記,小組辦公費有本冊子,小組主辦人要登記,是說要用在何用途。... 小組主辦人要登記用途,是要登記,我的意思是登記數目,才知道錢用多少,不是登記用途,主要控制金額。小組長決議後要領了這些錢,應該程序上要有收據,因為業務檢查是憑什麼支出這些錢,有的時候有,大部分有收據,一般是這樣沒有錯。... 這筆錢領出,是簽在支出的方面,還是要小組長,去銀行領錢,只有站長就可以了,支出不需要站長審核。」(證人戌○○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37頁至第39頁);有謂:「歷來小組辦公費沒有檢具核銷。... 拿錢要有依據,要開會才可以,是要收據登記,這些是留在本站不會到本會。... (小組辦公費)開銷則依小組會議決議或授權使用,本站係由小組主辦人負責製作憑證及帳記保管。」(被告未○○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61頁至第62頁);有謂:「小組辦公費,就我那站來講,小組長他們決議,印領清冊,蓋章,就可以領,他們沒有什麼活動就不會領,他們決議,我們執行,站長是執行他們經費。領走的經費,用剩的不用,小組長可以選一個人來認證,用剩下的費用,也不用繳回,只要蓋章就可以領。... 是小組長執行任務,不需要檢具核銷,不需要拿發票,就可以領,只要說明明細,不需要檢具核銷,憑證,小組認證,買完之後要給我們看,而留在工作站,不用到本會。... 在檢察官那所述「實報實銷」的意思是說錯。」(被告子○○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62頁至第64頁);有謂:「小組長請領辦公費,是跟我們工作站請領,小組長代表,蓋章,就可以領。... 看情形,不一定要收據,有的要蓋章,例如開會會餐、文具,要看憑證才曉得,主辦人都保管在一起。」(被告丑○○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65頁);有謂:「小組長辦公費,知道,不需要檢具核銷,這錢完全是小組長的錢。... 我們是代理記帳,因為錢屬於他們的,簡單的收據、發票要拿給我們,這是年底要給小組長報告,讓他們知道剩下多少錢。」(被告庚○○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67頁);有謂:「收據要,我們有登簿,支出和收入要符合,但是不需要檢具核報本會。」收據要,我們有登簿,支出和收入要符合,但是不需要檢具核報本會。」(被告酉○○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69頁);有謂:「小組長請領小組辦公費的時候,要收據,不要核銷,要知道裡面的錢剩下多少,完全是他們在運用,也不用送到本會... 專款專戶是由小組長他們決議如何運用,我們代為保管,不能個人領,是統籌運用,例如婚喪喜慶有帖子,就可以領,他們開會決定就可以領... 站的執行人員是否要拿收據來報,看情形,過年過節不必收據,造名冊,執行由我們執行,小組長決議如何運用,我們站去執行,拿收據是要跟小組長報告用的。... 經費運用是由小組長決議運用,而收據是登記在登記簿,不是拿來檢據核銷。」(被告寅○○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見本院卷㈡第70至第72頁)。綜上足見屏東水利會各工作站處理小組長領用小組辦公費之支領細節雖不盡相同,然均無嚴格規定各申請支領之小組長需提出支出單據或支出證明單等原始憑證,以供各工作站核銷經費後,方足以完成報銷手續。⒋另查,全國各農田水利會處理水利小組業務費(包括小組辦
公費)之執行方式,各會亦未盡相同。例如,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於90度~93年度間,每一小組辦公費預算編列3,50
0 元。不檢據核銷部分:90年1 月~91年12月為1,500 元,92年元月以後調整至2,000 元,由工作站填報請領清冊領回轉發小組長。按據實檢據核銷部分:90年1 月~91年12月為2, 000元,92年元月以後減為1,500 元,由本會管理組統籌辦理新春聯歡會與小組聯誼活動,此有該會高農水主字第0970100023號函暨所附核銷清冊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7 頁至第282 頁)。而臺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之小組辦公費核撥程序,係由管理組按月編制水利小組長辦公補助費印領清冊,交各工作站將小組辦公費轉發各水利小組長具領後,清冊交還本會主計室存查,非由各工作站領據。又有關小組辦公費係爰引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事業預算編審要點內規定之「小組辦公補助費」項目,為補貼性質,故無需檢據核銷,此有該會北農水管字第0970001229號函暨所附水利小組長辦公補助費印領清冊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282 至第286 頁)。而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歷年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之小組辦公費,其核支程序中,就「小組長辦公費」部份,係由其所屬工作站製作小組長辦公費請領清冊,並經小組長蓋領用章後,交由所屬管理處彙整,以動支單送會辦理請款,此有該會嘉南計字第0970006846號函暨所附小組長辦公費憑證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289 至第32
8 頁)。另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小組辦公費每半年由工作站造冊供水利小組長簽章後,送本會支領。93年度上半年之前由本會開具指名劃線支票予各水利小組長兌款; 93年度下半年之後由本會逕行匯入各水利小組長所提供之個人金融帳戶。並無檢具核銷及剩餘款須繳回之問題,此有該會投農水管字第0970003692號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329 頁)。
綜上足見雖全國各農田水利會處理水利小組業務費(包括小組辦公費)之執行方式,各會就其細節部分未盡相同,然多數係採申請支領之各小組長無庸特別檢據原始單據(收據或統一發票),方能據以完成報銷,而僅需提出蓋章證明以供形式審查,即可支用之報領方式。
⒌且縱使申請支領小組辦公費之各小組長有時有檢據原始單據
(收據或統一發票)予屏東水利會轄下各工作站支領小組辦公費,該原始單據亦從未提供至本會核銷相關經費,且本會核撥之小組辦公費如有剩餘,各工作站亦無庸繳回本會一情,亦經證人辛○○、被告未○○、子○○、丑○○、寅○○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㈠第252頁背面、第255 頁背面、本院卷㈡第61頁背面、第64頁、第66頁、第70頁)。由此可證屏東水利會核撥「小組辦公費」至轄下各工作站後,各工作站即依規定運用此筆費用,本會既無庸過問「小組辦公費」執行情形,亦無需留存相關原始支出憑證以辦理「小組辦公費」核銷程序。
⒍按審計部依據審計法規定,於17年11月18日公布「支出憑證
證明規則」,作為全國所有機關辦理核銷憑證業務之依循,並作為審計查核之準則。「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3 條明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陳經主管人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前項收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或蓋章者,經二人以上之證明,亦與簽名或蓋章生同等之效力。」;嗣因審計部有關主管全國行政機關核銷憑證之業務交由行政院主計處接管,審計部原所頒佈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於91年1 月1 日經廢止,行政院主計處為使各機關對憑證之記載及認定,有更明確之依循,且便利所接手主管之憑證核銷業務,能賡續順利進行,乃依據會計法第17條及行政程序法關於職權命令之規定,於91年11月22日以台90處會字第08922 號函訂定發布「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嗣於93年10月5 日經修正)。該要點第4 點規定,各機關凡支付款項,均應取得支出憑證。而憑證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第2 點)。其中收據、統一發票係由交易對手開立,相關單據係由經手人自己開具,當經手人能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時,就應取得這二類之憑證;只有當經手人無法取得交易對手所開立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時,才能由經手人自己開具相關書據。而上開所謂「相關書據」即指支出證明單(第4 點)。支出證明單上,經手人應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方能據以請款。詳言之,以「支出證明單」核銷,其實也屬於「實報實銷」之類型,而與「領據列報」乃採取「定額概算型費用」之型態殊異。另所謂「領據列報」者,係指此部分預算經費得以名義之領據動支(毋須檢附實際支出單據核銷),只要在核定之預算額度內,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領據,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對於支用之內容及項目,則基於尊重申領人職務需要從寬認定。而之所以採取「定額統籌概算費用」之「領據列報」支領模式,有其預算執行本質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同時又可以提昇行政效能,並符合統一公平之要求因為相關支出,動輒有因為情況不宜或無法取得單據者,並為避免浪費人力資源收集單據,在一定之總額限制範圍內,通案概括授權申領人全權處理,免予逐案申報,另外亦可減輕會計及審計單位之查核負擔,因為查核必基於帳冊之完整及正確始能合理順利進行,於既然申領人支出並未取得單據,則縱然要求申領人記帳及結算,然而其記帳及結算資料是否正確無誤,是否與公務有關,因為欠缺有關證據證明,自難期會計及審計單位進行正確之查核。因此,採取「定額統籌概算費用」之制度設計,也可以減輕會計及審計單位查核之負擔及責任至明。
⒎而我國現行體制上採上開以「領據列報」之「定額概算型費
用」報銷模式者,包括有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所得報支之旅費中之膳雜費部分者(按膳雜費依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定有明文,無庸檢據,即得完成列報核銷事宜)、地方民意代表之因公所需郵電費、文具費及出國考察費者(參以內政部92年3 月11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2220號函所示,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文具費、郵電費』部分同意民意代表掣據或造具印領清冊核銷)、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參以內政部91年6 月
19 日 台內中民字第0910005430號函所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除提列村里辦公費外,因可由村里長具領無需檢據,自得採存入村里長個人帳戶辦理)等等。
⒏綜上,自上開屏東水利會「小組辦公費」經費報支、經費執
行、經費剩餘處理過程綜合觀之,首先,屏東水利會轄下各工作站,無論每月例行性按照各小組灌溉面積計算金額向本會支領「小組辦公費」,抑或向本會依據「台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本會所准予特別撥付每工作站每小組共15,000元之小組辦公費用,均無需檢附任何憑證即可由站長或小組長代表蓋章直接領取後,先存入各工作站之公用帳戶內;再者,屏東水利會各工作站處理小組長個人申請領用「小組辦公費」之支領細節雖不盡相同,然均無嚴格規定各申請支領之小組長需提出支出單據或支出證明單以供各工作站核銷經費,方足以完成報銷手續;另外縱使申請支領小組辦公費之各小組長有時會檢據原始單據(收據或統一發票)予各工作站支領小組辦公費,該原始單據亦未曾提供至本會核銷相關經費,且本會核撥至各工作站之小組辦公費如有剩餘,各工作站亦無庸繳回本會;甚且全國各農田水利會處理水利小組業務費(包括小組辦公費)之執行方式,多數均係採申請支領之各小組長無庸特別檢據原始單據(收據或統一發票),方能據以完成報銷,而僅需提出蓋章證明做形式審查,即可支用等情事觀之,屏東水利會每年度事業預算編列標準中,事業支出項下「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之「小組辦公費」,應係等同於上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所得報支之旅費中之膳雜費、地方民意代表之因公所需郵電費、文具費及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費用之性質,其核銷制度屬前述「領據列報」之「定額概算型費用」報銷模式,自無疑義。
⒐況查,「小組辦公費」雖於年度事業預算上編為「水利小組
業務費」項下,並於預算書上說明含小組長及班長聯誼自強活動經費、保險費等因公支用。然參諸卷附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93年度事業預算書之水利小組業務費明細表(見調卷資料3 ),「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除小組辦公費外,尚包括:①「小組業務競賽費」:表揚經費、文具印刷、渠道綠美化競賽獎勵金。②「小組會議及訓練費」:含資料印刷、雜誌、誤餐費、會場佈置及旅運費等。③「小組其他費用」:含水利小組長、班長照顧辦法慰問金及文具印刷等等預算書之業務費項目,顯見小組辦公費雖編於小組業務費項下,但綜觀所有小組業務費,僅有「小組辦公費」係針對小組長、班長聯誼自強活動等個人事項所編列,其補貼之特殊性質不言可喻。
⒑「小組辦公費」之性質既屬補貼小組長因公支出所為個人補
貼,且其核銷制度亦屬「領據列報」之「定額概算型費用」報銷模式,則各小組長向工作站領據列報小組辦公費時,即表示小組辦公費已經發生支出之事實,一經領據領取,即屬公務支出事項已經發生,核銷完畢,並無剩餘款項可言,業如前述。且查領據小組辦公費款項,未要求記帳,實際支用時,亦未列述具領後之使用情形,可認於撥款後,所有權即移轉到小組長名下,而概括授權小組長全權統籌作為聯誼自強活動經費、保險費等運用,此時小組辦公費屬於小組長個人所有,但負有公法上之任務負擔,應作為公務上之聯誼自強活動經費、保險費使用。於此情形,自會計作業程序而言,完成會計核銷程序,已非屏東水利會或各工作站所有,故已經喪失「公款」的性質。此與出納人員具領零用金後必須逐筆檢據核銷係基於保管人地位有別,小組長領用領據辦公費並非基於保管「公款」而實報實銷,乃係對於已經取得所有權之款項予以使用,是既經具領後之領據辦公費除已經完成核銷程序外,且該部分款項亦喪失「公款」之性質,而屬於該具領小組長所有之款項,應無疑義,而本件小組長既決以辦理出國旅遊運用其等「所有」之小組辦公費,自屬合法,客觀上被告等人並無違反相關法律、內部行政規範或命令及此等違反行為,給予小組長「不法之利益」。
⒒另小組辦公費領據列報完畢已無剩餘款,預算業已執行完畢
,而如附表一所示各小組長均已領據列報本會就「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所特別撥付每工作站每小組共15,000元之小組辦公費用完畢,預算亦已執行,被告等人並無違反相關法律、內部行政規範或命令及此等違反行為。公訴人逕謂被告等人違反「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第3 條、第5 條等預算編列之規定,容有可議。即認小組長決議對於所領用之小組辦公費款項出國旅遊有運用不當之處,則亦應屬於行政上是否妥當、有無行政疏失問題,不生圖利等刑事責任,彰彰明甚。
㈢、公訴人另認被告亥○等5 人明知農委會以卷附之農委會①93年5 月3 日農水字第0930030038號函及②同年5 月24日屏農水管字第9302199 號函,反對以小組業務費辦理出國活動,卻仍執「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核撥經費予各工作站據以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顯有圖利之犯意與行為者,是否有據?分敘如下:
⒈屏東水利會因念及水利小組之小組長係義務職,未支領薪水
,為慰勞其平日辛勞,故擬於93年6 月間,以水利小組業務費辦理第12屆(任期91年12月起至95年12月止)水利小組長之出國旅遊活動,並由負責籌畫辦理該活動之管理組督導股股長被告辰○○指示被告丙○○於93年4 月7 日以屏農水管字第9301459 號函請示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屏東水利會動用水利小組業務費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經農委會於93年
5 月3 日以農水字第0930030038號函覆「貴會係屬財務困難水利會,自當本節約原則…且貴會93年度預算中水利小組業務費項下並無編列相關經費,本案歉難同意」後,被告辰○○遂再指示被告丙○○於同年5 月24日以屏農水管字第9302
199 號函向農委會申覆,惟仍經農委會於同年6 月8 日以農水字第0930126417號函示「惟實際作業上,年度預算中,編列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考察相關費用,於法無據…,並不表示本會同意其辦理。本案亦請貴會本於權責自行核處。」等語回覆屏東水利會一情,不為被告所爭執,並有卷附之上開函文等附卷可證(見95年度他字第210 號卷㈠第7 至第15頁),堪信為真。
⒉惟查,經本院進一步函詢農委會,上開函文內容之真意為何
,農委會以農水字第0980138566號函覆本院稱:「本會對於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所辦理第12屆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活動,曾於92年11月20日以農林字第0920166875號函請該會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在案。經查當時相關法令,並無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活動相關規定,惟依當時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1條規定,水利小組長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至其國外觀摩活動則由農田水利會依權責自行核處。」(見本院卷㈡第118 頁)。依上開意見,農委會似對於編列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考察相關費用不置可否,僅表由屏東水利會自行決定處理,尚難據此認定主管機關之農委會有明確駁回此案之意。
⒊況查,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亦曾自93年至95年12月間辦理
(第12屆任內每人每屆一次為限)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活動。該觀摩活動計畫辦理前曾報請農委會以92年11月20日農林字第920166875 號函同意、核准在案,此有該會嘉南管字第0980002460號函、93年嘉南計字第930600143 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5 頁、第107 頁),而上開農委會農林字第920166875 號函所表「同意」之函文,亦係載明:「有關貴會辦理第12屆水利小組長任內國外聯誼及水利設施觀摩活動案,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見本院卷㈡第106 頁)。足認同樣農委會函文中「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之字句,由他人解讀,卻有積極同意核准辦理國外觀摩活動之意。
⒋是公訴人僅據此即認被告亥○等5 人故意有違農委會不為同
意辦理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活動之函文,而刻意虛設「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核撥經費予各工作站據以辦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有圖利之犯意與行為云云,顯有率斷。
㈣、公訴人認被告未○○等13人形式上雖於同年9 、10月間陸續於各工作站內召開「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會議」討論如何執行該計畫,惟實際上要小組長討論出國行程等事項,經各工作站小組長討論決議後,由各該工作站將會議記錄呈報屏東水利會核備。而被告亥○等5 人明知被告未○○等13人所屬工作站之水利小組小組長決議將該經費用於補助小組長出國旅遊團費,顯與該計畫所載之執行方式不符,卻仍由被告辰○○指示被告丙○○擬作函稿,載明「(決議出國旅遊)係貴站自治業務,請依本會水利小組業務規範,本於權責處理」等語,由被告辰○○、宇○○逐層核示,再由被告己○○決行後分別於同年10、11月間各工作站小組長出國前函覆各工作站,均屬被告等人為掩飾圖利犯行所為之方法者,是否有據?分敘如下:
⒈被告未○○等13人於同年9 、10月間陸續於各工作站內召開
「小組長、班長聯席會議」討論如何執行該計畫,各工作站(除里港工作站外,此部詳如下述)內均有包括證人陳明才等小組長主動提案以此筆經費辦理國外考察(詳細期間、地點、提案人、提案內容均如附表二所示),再經各工作站小組長討論決議,甚且里港工作站亦並無在上開會議中提及出國旅遊一事,而純係討論水利事業如何永續發展者(見附表二里港站一欄)。故顯難認定被告未○○等13人之工作站站長在上開會議中,故意要小組長討論出國行程等事項,以便圖利。
⒉又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工作站(除里港工作站及未經起訴
之萬丹工作站、內埔工作站、竹田工作站、潮州工作站外)召開小組長、班長聯席會議,決議以此筆經費辦理水利小組長國外考察後,均有報請屏東水利會採納辦理,而經被告丙○○擬作函稿,載明「(決議出國旅遊)係貴站自治業務,請依本會水利小組業務規範,本於權責處理」等語後,由被告辰○○、宇○○逐層核示,再由被告己○○決行後分別於同年10、11月間各工作站小組長出國前函覆各工作站一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卷附之屏東水利會函稿附卷可證(見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會議記錄全卷),堪信為真,則被告未○○等13名工作站站長,自有基於對本會上開函稿所載「本於權責處理」之確信,而認(決議出國旅遊)係站內自治業務,而無何違法之處。
⒊再查,被告丙○○擬作函稿中,針對各工作站提供上開會議
記錄鑒核等,係函覆稱「(決議出國旅遊)係貴站自治業務,請依本會水利小組業務規範,本於權責處理」等語後,由被告辰○○、宇○○逐層核示,再由被告己○○決行後分別於同年10、11月間各工作站小組長出國前函覆各工作站,此有卷附之屏東水利會函稿附卷可證(見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會議記錄全卷)。顯見被告丙○○等人係認小組長、班長聯席會議記錄中決議事項,係屬各工作站站內自治事項範圍內,本會並無置喙餘地,而答稱請各工作站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尚難據此認定被告丙○○等人有故意圖利之犯意(況公訴人既認農委會93年5 月3 日農水字第0930030038號函及同年5 月24日屏農水管字第9302199 號函覆屏東水利會文中所謂「本於權責核處」係反對以小組業務費辦理出國活動之意,卻又認定屏東水利會函覆各工作站文中所稱「(決議出國旅遊)係貴站自治業務,請依本會水利小組業務規範,本於權責處理」即屬同意之意,而為掩飾圖利小組長出國旅遊犯行所為之方法,顯有理由與論理上之矛盾)。
㈤、複查,里港工作站於93年9 月27日上午10時所召開之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並無任何小組長主動提案以「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核撥經費辦理小組長國外考察,僅提議:「建請各水利小組每月提撥新台幣5000元,以便有效管理及執行水利小組任務,並在基層運作中,擔負起水利會與會員間橋樑構通角色,充分反應會員心聲,協助推展會務,達成水利事永續經營及服務會員之宗旨。」者(見本院卷㈠第13
3 至第136 頁)。且被告即里港工作站站長子○○亦於本件調查之初,即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陳稱:決議是把計畫經費補貼小組長辦理清理路圳等業務,沒有說要用出國方式使用經費,而小組長的核銷則是提供清理溝圳的相片,再讓他們簽名蓋章,將經費領走,至於出國費用則是小組長自己出錢去的(見95年度他字第21 0號㈢卷第49至第51頁、第53至第54頁、95年度他字第210 號㈡卷第373 至第374 頁),此外並有卷附之里港工作站93年度加強落實基層組織水利小組實施成果照片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49 至第167 頁),足證被告子○○上開所言確有所屬,公訴人認被告子○○圖利里港工作站內小組長以「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核撥經費辦理國外考察,則與事實不符。
㈥、再公訴人以卷附之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等,證明各農田水利會94年度(含)以後之預算及93年度9 月30日以後之併入93年度決算(即追加預算),並未溯及至93年度預算,意即93年度預算並無編列小組長出國考察或觀光旅遊之預算項目等推論被告等人確有故意違反預算編制而核撥經費與各工作站小組長出國旅遊之用云云,惟查:
⒈農委會於93年9 月30日發布施行之「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
事業預算編審要點」,係適用於各農田水利會94年度(含)以後之預算及93年9 月30日以後之併入93年度決算(即追加預算)案件,並未溯及至93年度預算;以及93年度新訂之「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預算編列基準」項下「小組會議及訓練費」規定,若小組長擬出國考察,其經費在小組辦公費,小組會議及訓練費及小組其他費用每屆之總和勻支,並以每屆一次,每人20,000元為限,當年度若有國內業務觀摩,則不可再出國考察;而屏東水利會則據此於編定94年年度事業預算中,將小組辦公費用明示包括小組長出國考察一情,有農委會95年5 月10日農水字第0950124803號函、93年11月1 日農水字第0930030637號函、93年11月3 日農水字第0930030638號函以及94年度事業預算書附卷可稽(見95年度他字第210 號卷㈠第22頁、調卷資料5 之1 第120-1 頁以下,屏東水利會94年度事業預算書),堪信為真。
⒉然查,如附表一所示各小組長均已領據列報本會就「臺灣省
屏東農田水利會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所特別撥付每工作站每小組共15,000元之小組辦公費用完畢,預算業已執行,各小組長領用領據小組辦公費並非基於保管「公款」而實報實銷,乃係對於已經取得所有權之款項予以使用,是既經具領後之領據辦公費除已經完成核銷程序外,且該部分款項亦喪失「公款」之性質,而屬於該具領小組長所有之款項,是被告等人並無違反「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第3 條、第5 條等預算編列之規定,已如前所述,是縱使93年度之預算書中並未明示小組辦公費包括出國考察費用等,亦無礙於其適法性質。
⒊故雖屏東水利會係依據農委會上開93年11月間之函文,方將
小組長出國考察費用明列於「小組辦公費」之支出項目中,然此僅能證明將小組辦公費中原本所謂「自強活動」者是否包括「出國考察」給予明文,非得據此逕行推論93年度之前將小組辦公費用以辦理出國考察即屬違法(況屏東水利會於86年間辦理之小組長出國觀摩自強活動,經經濟部備查者,亦係由小組辦公費分86年度、87年度勻支者,此有經濟部水利署96年9 月13日經水源字第09651225290 號函暨所附資料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59至第70頁,此亦足可證明,屏東水利會於93年之前亦曾以小組辦公費之費用辦理小組長出國考察,而無何違法之處)。
⒋是公訴人逕以農委會於93年9 月30日新發布施行之「臺灣省
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方給予小組長出國考察法制明文,而推論被告等有違反預算云云,容有誤會。
㈦、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等並無於客觀上違背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亦無濫用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之情形等,另客觀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小組長持「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核撥之小組長辦公費經費,辦理小組長國外考察,亦非屬「不法利益」者,主觀上,公訴人亦無從證明本件被告等於執行上開公務時,有圖如附表一所示各小組長等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自不得以圖利罪相繩。本件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潘正屏
法 官 曾吉雄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附表一(小組長出國人數、金額等):
┌───┬─────┬────────────────┬─────┬──────┬────────────────┐│工作站│出國人數 │ 出國人名 │ 金額 │ 方式 │ 備 註 │├───┼─────┼────────────────┼─────┼──────┼────────────────┤│高樹站│小組長18人│簡清河、黃貴順、劉玉昌、梁國棟、│ 336,000元│小組長、站長│⒈小組長柯慶貴提案出國考察。 ││ │、站長1 人│黃啟賢、蔡萬喜、曾傳發、柯慶貴、│ │及小組主辦每│⒉大正旅行社主辦出國行程。 ││ │、小組主辦│林 火、邱水雄、廖越勇、楊天鑑、│16,800×20│人各補助16,8│ (楊美華承辦) ││ │1 人 │陳金能、王正雄、陳麒麟、李登木、│=336,000 │00元出國團費│⒊出國期間:93年10月25日至30日。││ │ │江友丁、蘇嘉雄、 │ │,前往中國大│⒋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站長未○○、小組主辦賴新鴻 │ │陸旅遊 │ ⑴8、9、10月補助費收入$315,000││ │ │ │ │ │ (105,000×3=315,000) ││ │ │ │ │ │ ⑵支小組長觀摩費$357,600 ││ │ │ │ │ │ (87,600+270,000=357,600) ││ │ │ │ │ │⒌上述⒋之金額於高樹站郵局存簿中││ │ │ │ │ │ 有記錄(3筆收入、2筆支出) ││ │ │ │ │ │⒍在大正旅行社「旅客收費憑單」中││ │ │ │ │ │ 記載金額為$336,000 ││ │ │ │ │ │⒎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本為$336,000││ │ │ │ │ │ 後又改為$270,000 │├───┼─────┼────────────────┼─────┼──────┼────────────────┤│里港站│小組長11人│陳來貴、陳坤萬、范天勝、王振邦、│ 195,000元│小組長每人各│⒈卷內無旅行社開出的收據,不知旅││ │、站長1 人│張其春、陳萬發、蘇進財、陳萬傳、│ │補助15,000元│ 行社名稱及收據金額 ││ │、小組主辦│陳木城、陳朝取、鄭慶芳 │15,000×13│出國團費,前│⒉出國期間:93年10月22日至27日。││ │1 人 │站長子○○、小組主辦陳秋政 │=195,000 │往中國大陸旅│⒊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遊 │ ⑴入加強落實基層組織計劃費 ││ │ │ │ │ │ $180,000(60,000×3=180,000)││ │ │ │ │ │ ⑵付加強落實基層組織計劃費 ││ │ │ │ │ │ $180,000 ││ │ │ │ │ │ (120,000+60,000=180,000) │├───┼─────┼────────────────┼─────┼──────┼────────────────┤│屏東站│小組長6 人│陳明才、洪 修、林聰敏、謝萬福、│ 105,000元│小組長及站長│⒈站長丑○○於93年度加強基層組織││ │、站長1 人│吳明傳、陳金嘉 │ │(每人)各補助│ 水利功能實施業務會議中報告辦理││ │ │站長丑○○ │15,000×7 │15,000元出國│ 出國觀摩。 ││ │ │ │=105,000 │團費,前往泰│⒉出國期間:93年10月27日至11月01││ │ │ │ │國旅遊。 │ 日 ││ │ │ │ │ │⒊美亞旅行社承辦。 ││ │ │ │ │ │⒋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代收加強落實基層組織水利小組││ │ │ │ │ │ 任務經費$165,000 ││ │ │ │ │ │ (55,000×3=165,000) ││ │ │ │ │ │ ⑵站長、各水利小組長出國觀摩費││ │ │ │ │ │ 用預借$105,000 ││ │ │ │ │ │⒌上述⒋中之$105,000支出於屏東站││ │ │ │ │ │ 的郵局存簿中有記錄 ││ │ │ │ │ │⒍美亞旅行開出的收據金額$105,000││ │ │ │ │ │ (15,000+90,000=105,000) ││ │ │ │ │ │⒎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亦為$105,000│├───┼─────┼────────────────┼─────┼──────┼────────────────┤│社皮站│小組長12人│林景德、郭永吉、陳 勳、洪進丁、│ 249,000元│小組長每人各│⒈洪進丁、丁連吉提出國考察,經決││ │、站長1 人│洪勇吉、丁連吉、楊勝裕、黃清林、│ │補助19,000元│ 議前往越南考察。 ││ │ │張健智、李茂雄、林招勝、李榮鴻 │ │,站長補助21│⒉出國期間:93年11月03日至07日。││ │ │站長庚○○ │站長費用為│,000元出國團│⒊柯達旅行社承辦。 ││ │ │ │21,000+小│費,前往越南│ (林榮慶負責安排) ││ │ │ │組長每人費│旅遊。 │⒋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用為19,000│ │ ⑴收加強基層組織小組經費 ││ │ │ │×12,合計│ │ $255,000(85,000×3=255,000)││ │ │ │249,000 │ │ ⑵付小組長出國考察$268,000 ││ │ │ │ │ │ (訂金64,000+尾款204,000) ││ │ │ │ │ │⒌上述⒋中之$268,000支出於社皮站││ │ │ │ │ │ 的存簿中有記錄 ││ │ │ │ │ │⒍柯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268,000││ │ │ │ │ │⒎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亦為$268,000││ │ │ │ │ │ ││ │ │ │ │ │註:柯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依據 ││ │ │ │ │ │ ⒈站長費用21,000 ││ │ │ │ │ │ ⒉13位小組長費用每人19,000 ││ │ │ │ │ │ (19,000×13=247,000) ││ │ │ │ │ │ ⒈及⒉合計$268,000,惟小組長││ │ │ │ │ │ 陳進添雖有在旅行社的收據名單││ │ │ │ │ │ 中,但查無入出境資料 │├───┼─────┼────────────────┼─────┼──────┼────────────────┤│鹽埔站│小組長11人│陳永山、王其昌、黃明輝、李進國、│ 180,000元│小組長及站務│⒈邱清家提案出國考察,李進國、彭││ │、站務人員│黃格文、黃樹山、邱清家、趙讚發、│ │人員每人各補│ 家明附議,並由該三人負責辦理。││ │1 人 │蔡順期、彭家明、張漳華 │15,000×12│助15,000元出│⒉出國期間:93年11月17日至21日。││ │ │站務人員陳寶川 │=180,000 │國團費,前往│⒊柯達旅行社承辦。 ││ │ │ │ │越南旅遊。 │ (林榮慶負責安排) ││ │ │ │ │ │⒋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收小組辦公費及水利小組辦公費││ │ │ │ │ │ $220,080(73,360×3=220,080)││ │ │ │ │ │ ⑵付小組長出國考察$180,000 ││ │ │ │ │ │⒌上述⒋中之$180,000支出於鹽埔站││ │ │ │ │ │ 的存簿中有記錄 ││ │ │ │ │ │⒍柯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180,000││ │ │ │ │ │⒎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為$196,113 │├───┼─────┼────────────────┼─────┼──────┼────────────────┤│長治站│小組長11人│鄭文生、鄔洪裕、董安奇、張居福、│ 165,000元│小組長每人各│⒈邱連祥提案出國。 ││ │ │蘇 、邱憲忠、邱連祥、邱玉光、│ │補助15,000元│⒉出國期間:93年10月27日至11月01││ │ │鍾永和、黃添財、謝景榮 │15,000×11│出國團費,前│ 日。 ││ │ │ │=165,000 │往泰國旅遊。│⒊與屏東站同班機往返。 ││ │ │ │ │ │⒋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收小組辦公費$195,000 ││ │ │ │ │ │ (65,000×3=195,000) ││ │ │ │ │ │ ⑵付小組長出國款項領180,000 ││ │ │ │ │ │⒌卷內無旅行社開出的收據,不知旅││ │ │ │ │ │ 行社名稱及收據金額 │├───┼─────┼────────────────┼─────┼──────┼────────────────┤│萬巒站│小組長3 人│黃安符、邱秀寶、張添雲 │ 45,000元│小組長每人各│⒈洪進添提案出國。 ││ │ │ │ │補助15,000元│⒉聖達旅行社承辦。 ││ │ │ │15,000×3 │出國團費,前│⒊出國期間:93年10月19日至24日。││ │ │ │=45,000 │往中國大陸旅│⒋與新埤、潮州及恆春站同班機往返││ │ │ │ │遊 。 │ 。 ││ │ │ │ │ │⒌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領落實基層活動補助款 ││ │ │ │ │ │ $90,000(30,000×3=90,000) ││ │ │ │ │ │ ps:該90,000的收入於萬巒站的 ││ │ │ │ │ │ 存簿中有記錄 ││ │ │ │ │ │ ⑵無該筆付款之記錄 (登記簿及存││ │ │ │ │ │ 簿中皆無) ││ │ │ │ │ │⒍聖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45,000 │├───┼─────┼────────────────┼─────┼──────┼────────────────┤│新埤站│小組長9 人│林德榮、李海奎、林展榕、葉金連、│ 135,000元│小組長每人各│⒈於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水利小組││ │ │賴秀香、陳觀榮、潘慶章、張朝福、│ │補助15,000元│ 會議中決議,擬於93年10月19日辦││ │ │林永雄 │15,000×9 │出國團費,前│ 理東南亞(實際是去大陸)旅遊觀摩││ │ │ │=135,000 │往中國大陸旅│ 活動。 ││ │ │ │ │遊。 │⒉聖達旅行社承辦。 ││ │ │ │ │ │⒊出國期間:93年10月19日至24日。││ │ │ │ │ │⒋與萬巒、潮州及恆春站同班機往返││ │ │ │ │ │ 。 ││ │ │ │ │ │⒌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加強基層水利小組任務費 ││ │ │ │ │ │ $135,000(45,000×3=135,000)││ │ │ │ │ │ ⑵付小組長出國觀摩水利設備補助││ │ │ │ │ │ $135,000(90,000+45,000) ││ │ │ │ │ │⒍上述⒌中之$135,000收支於新埤站││ │ │ │ │ │ 的存簿中有記錄 ││ │ │ │ │ │⒎聖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135,000││ │ │ │ │ │⒏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為$135,000 │├───┼─────┼────────────────┼─────┼──────┼────────────────┤│東港站│小組長11人│張安良、林萬欽、吳春風、蘇金茂、│ 216,000元│小組長及站長│⒈吳錦池提案出國。 ││ │、站長1 人│許秀雄、孫秋煌、林土城、李連生、│ │(每人)各補助│⒉柯達旅行社承辦。 ││ │ │劉天賜、吳錦池、邱發源 │18,000×12│18,000元出國│ (林榮慶負責辦理行程) ││ │ │站長天○○ │=216,000 │團費,前往中│⒊出國期間:93年10月19日至24日。││ │ │ │ │國大陸旅遊。│⒋與林邊及枋寮站同團。 ││ │ │ │ │ │⒌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入小組任務費$195,000 ││ │ │ │ │ │ (65,000×3=195,000) ││ │ │ │ │ │ ⑵付水利小組長港澳觀摩活動費 ││ │ │ │ │ │ $216,000 ││ │ │ │ │ │⒍上述⒌中$195,000收入於東港站的││ │ │ │ │ │ 存簿中有看到第2、3次存入資料、││ │ │ │ │ │ 支出的部份是用支票付款,存簿內││ │ │ │ │ │ 無記錄 ││ │ │ │ │ │⒎柯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216,000││ │ │ │ │ │⒏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為$216,000 │├───┼─────┼────────────────┼─────┼──────┼────────────────┤│林邊站│小組長5 人│陳慶順、林明得、陳忠玩、藍森木、│ 90,000元│小組長及站長│⒈藍森木建請辦理小組長、班長旅遊││ │、站長1 人│林其照 │ │(每人)各補助│ 活動,林明得提案出國到大陸旅遊││ │ │站長壬○○ │15,000×6 │15,000元出國│ 。 ││ │ │ │=90,000 │團費,前往中│⒉柯達旅行社承辦。 ││ │ │ │ │國大陸旅遊。│ (林榮慶負責辦理行程) ││ │ │ │ │ │⒊出國期間:93年10月19日至24日。││ │ │ │ │ │⒋與東港及枋寮站同團。 ││ │ │ │ │ │⒌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入加強基層水利小組任務費 ││ │ │ │ │ │ $90,000(30,000×3=90,000) ││ │ │ │ │ │ ⑵付小組長國外旅遊活動費用 ││ │ │ │ │ │ $91,712(今保險費1,712) ││ │ │ │ │ │⒍上述⒌中之收支於林邊站的存簿中││ │ │ │ │ │ 有記錄 ││ │ │ │ │ │⒎柯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90,000 ││ │ │ │ │ │⒏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為$90,000 ││ │ │ │ │ │ ││ │ │ │ │ │註:雖卷內所載出國人數是5 人,但││ │ │ │ │ │ 經查站長壬○○有入出境資料,││ │ │ │ │ │ 出國日期及搭乘班機與小組長相││ │ │ │ │ │ 同,所以實際出國人數應是6 人│├───┼─────┼────────────────┼─────┼──────┼────────────────┤│佳冬站│小組長8 人│戴修丁、戴盛賢、謝進雄、陳廷豐、│ 136,000元│小組長每人各│⒈於水利小組長臨時會議中結論將水││ │ │賴憲盛、楊明彰、鍾新得、陳來成 │ │補助17,000元│ 利會核撥之小組費用做慰勞出國旅││ │ │ │17,000×8 │出國團費,前│ 遊運用 ││ │ │ │=136,000 │往中國大陸旅│⒉柯達旅行社承辦。 ││ │ │ │ │遊。 │⒊出國期間:93年11月09日至14日。││ │ │ │ │ │⒋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入本會核撥小組費用$150,000 ││ │ │ │ │ │ (50,000×3=150,000) ││ │ │ │ │ │ ⑵支小組長出國費用$136,000 ││ │ │ │ │ │ (6,200+33,800+96,000) ││ │ │ │ │ │⒌上述⒋中之收支於佳冬站的存簿中││ │ │ │ │ │ 有記錄 ││ │ │ │ │ │⒍柯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136,000││ │ │ │ │ │⒏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為$136,000 │├───┼─────┼────────────────┼─────┼──────┼────────────────┤│枋寮站│小組長10人│陳吉宗、蘇淑人、楊高士、吳永福、│ 165,000元│小組長及站長│⒈陳吉和提案出國。 ││ │、站長1 人│陳吉和、林聰敏、林進來、陳安枝、│ │(每人)各補助│⒉柯達旅行社承辦。 ││ │ │戴新雄、林吳樹枝 │15,000×11│15,000元出國│⒊出國期間:93年10月19日至24日。││ │ │站長卯○○ │=165,000 │團費,前往中│⒋與東港及林邊站同團出國。 ││ │ │ │ │國大陸旅遊。│⒌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收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出││ │ │ │ │ │ 國經費$165,000 ││ │ │ │ │ │ (110,000+55,000=165,000) ││ │ │ │ │ │ ⑵支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出││ │ │ │ │ │ 國旅費 ││ │ │ │ │ │ (123,442+30,000=153,442) ││ │ │ │ │ │⒍上述⒌中之收支於枋寮站的存簿中││ │ │ │ │ │ 有記錄 ││ │ │ │ │ │⒎柯達旅行社開出收據金額$165,000││ │ │ │ │ │⒏無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 ││ │ │ │ │ │ ││ │ │ │ │ │註:雖卷內所載出國人數是10人,但││ │ │ │ │ │ 經查站長卯○○有入出境資料,││ │ │ │ │ │ 出國日期及搭乘班機與小組長相││ │ │ │ │ │ 同,所以實際出國人數應是11人│├───┼─────┼────────────────┼─────┼──────┼────────────────┤│恆春站│小組長6 人│簡順良、丁英敏、林萬峰、尤松長、│ 90,000元│小組長每人各│⒈丁英敏提案出國。 ││ │、站長1 人│鄭憲成、黃尤英美 │ │補助15,000元│⒉聖達旅行社承辦。 ││ │ │站長巳○○ │15,000×6 │出國團費,前│⒊出國期間:93年10月19日至24日。││ │ │ │=90,000 │往中國大陸旅│⒋與萬巒、潮州及新埤站同班機往返││ │ │ │ │遊。 │ 。 ││ │ │ │ │ │⒌小組辦公費登記簿上 ││ │ │ │ │ │ ⑴收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經││ │ │ │ │ │ 費$90,000(30,000×3=90,000)││ │ │ │ │ │ ⑵付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經││ │ │ │ │ │ 費$90,000(30,000+60,000) ││ │ │ │ │ │⒍上述⒌中之收支於恆春站的存簿中││ │ │ │ │ │ 有記錄 ││ │ │ │ │ │⒎卷內無聖達旅行社開出的收據 ││ │ │ │ │ │⒏站內決算記載的金額為$90,000 ││ │ │ │ │ │ ││ │ │ │ │ │註:雖卷內所載出國人數是6 人,但││ │ │ │ │ │ 經查站長巳○○有入出境資料,││ │ │ │ │ │ 出國日期及搭乘班機與小組長相││ │ │ │ │ │ 同,所以實際出國人數應是7 人││ │ │ │ │ │ ,不知其出國經費是否為自費?│└───┴─────┴────────────────┴─────┴──────┴────────────────┘附表二(各工作站之會議記錄整理):
┌───┬────────┬──────┬──────────────────┬──────────────────┐│工作站│ 會 議 名 稱 │開會時間地點│ 參 與 人 員 │ 與 本 案 有 關 之 會 議 紀 錄 │├───┼────────┼──────┼──────────────────┼──────────────────┤│高樹站│九十三年第一次水│93年04月26日│主席:未○○(站長) 紀錄:賴新鴻 │亥○(會長)指示: ││ │利小組長聯席會議│上午10時許 │出席小組長:蘇嘉雄、陳麒麟、王正雄、│本年度小組長自強活動原擬計畫往大陸,││ │ ├──────┤ 簡清河、曾傳發、陳耀華、│因SARS正流行關係因而擬取消 ││ │ │高樹高華商場│ 蔡萬喜、林 火、劉慶水、│(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內(新真珍)忠│ 黃啟賢、江友丁、李登木、│ 第56頁) ││ │ │華餐廳 │ 陳金龍、黃貴順、楊元鑑、│ ││ │ │ │ 賴順和、柯慶貴 │ ││ │ │ │本會列席人員:亥○、辰○○、丙○○、│ ││ │ │ │ 張國威 │ ││ │ │ │本會會務委員:楊田鴻、李乾有、康雙川│ ││ │ │ │各機關列席來賓:蕭壽山 │ ││ ├────────┼──────┼──────────────────┼──────────────────┤│ │加強基層落實服務│93年10月15日│主持人:未○○ 紀錄:賴新鴻 │結論: ││ │研討會 │上午09時30分│會務委員:楊田鴻、李乾有 │本會今又撥下8、9、10月份經費,經費充││ │ ├──────┤出席小組長:劉慶水、陳耀章、簡清河、│足,決議經費撥下後提撥經費辦理一次出││ │ │高樹工作站三│ 黃貴順、劉玉昌、梁國棟、│國觀摩考察旅行,每小組以15,000元預算││ │ │樓會議室 │ 黃啟賢、蔡萬喜、曾傳發、│辦理,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 │ │ │ 柯慶貴、林 火、邱水雄、│ ││ │ │ │ 廖越勇、楊天鑑、陳金能、│ ││ │ │ │ 王正雄、陳麒麟、李登木、│ ││ │ │ │ 江友丁、蘇嘉雄 │ ││ ├────────┼──────┼──────────────────┼──────────────────┤│ │九十三年第二次水│93年12月09日│主席:未○○(站長) 紀錄:賴新鴻 │㈠主席工作報告: ││ │利小組長、班長聯│上午10時許 │出席小組長、班長:劉慶水小組長等135 │ 93.10.25~93.10.30辦理小組長國外觀││ │席會議 ├──────┤ 人(人數太多,不詳細│ 摩如期完成,圓滿結束旅程平安歸國。││ │ │高樹村社區活│ 列出,詳情詳卷內) │㈡亥○(會長)指示: ││ │ │動中心 (慈雲│本會列席人員:亥○、辰○○、丙○○、│ 小組長、班長之自強活動,本人盡量向││ │ │寺) │ 宇○○、蔡文萬、簡賢隆│ 上級爭取經費,待財源有著落後再行研││ │ │ │ 、白端福 │ 究辦理。 ││ │ │ │本會會務委員:楊田鴻、李乾有 │ ││ │ │ │各機關列席來賓:林江河 │ │├───┼────────┼──────┼──────────────────┼──────────────────┤│里港站│九十三年第一次水│93年04月22日│主席:子○○(站長) 紀錄:陳秋政 │亥○(會長)指示: ││ │利小組長聯席會議│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朝取、張其春、陳萬發、 │水利小組長每年一次國外考察觀摩,預定││ │ ├──────┤ 陳來貴、蘇進財、鄭慶芳、 │於五月至六月中旬出國 ││ │ │里港水利工作│ 王振邦、陳坤萬、陳萬傳、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站 │ 范天勝、鄭俊雄、吳良慧、 │ 第72頁) ││ │ │ │ 陳大政、子○○、黃俊晴 │ ││ │ │ │列席人員:紀清旗、張瓊文 │ ││ │ │ │上級指導:亥 ○、張國威、辰○○、 │ ││ │ │ │ 丙○○ │ ││ ├────────┼──────┼──────────────────┼──────────────────┤│ │九十三年水利小組│93年09月27日│主席:子○○ 紀錄:陳秋政 │臨時動議--提案人:鄭慶芳 ││ │長聯席會議 │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萬發等十一人 │ 附議人:陳萬發、張其春 ││ │ ├──────┤ (卷內無簽到簿) │案由:為了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劃案││ │ │里港工作站 │列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 ,提請審議。 ││ │ │ │ (卷內無簽到簿) │說明:爰因本會於93年8、9、10月,每個││ │ │ │ │ 月撥付每一水利小組5000元,總計││ │ │ │ │ 壹拾捌萬元,為落實基層組織服務││ │ │ │ │ ,建請各水利小組每月提撥新台幣││ │ │ │ │ 5000元,以便有效管理及執行水利││ │ │ │ │ 小組任務,並在基層運作中,擔負││ │ │ │ │ 起水利會與會員間橋樑構通角色,││ │ │ │ │ 充分反應會員心聲,協助推展會務││ │ │ │ │ ,達成水利事永續經營及服務會員││ │ │ │ │ 之宗旨。 ││ │ │ │ │辦法:討論通過後報會備查。 ││ │ │ │ │決議:照案通過。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17日│主席:子○○(站長) 紀錄:陳秋政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人數太多,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聯席會議 ├──────┤列席人員:洪國華、邱清旗、張永青、 │ ││ │ │過田活動中心│ 黃俊傑、吳良慧 │ ││ │ │(北極殿) │上級指導:亥 ○、辰○○、丙○○、 │ ││ │ │ │ 鄭慶源 │ │├───┼────────┼──────┼──────────────────┼──────────────────┤│屏東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22日│主席:丑○○(站長) 紀錄:李國肅 │亥○(會長)指示: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蕭榮財、陳金嘉、吳明傳、 │水利小組長每年一次國外考察觀摩,預定││ │議 ├──────┤ 謝萬福、黃日榮、陳國茂、 │於五月至六月中旬出國 ││ │ │里港工作站 │ 洪 修、陳明才、林聰敏、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蔡益田 │ 第91頁) ││ │ │ │上級指導人員:亥 ○、張國威、辰○○│ ││ │ │ │列席人員:李瓊文、丙○○ │ ││ │ │ │屏東工作站員工:丑○○、李國肅 │ ││ ├────────┼──────┼──────────────────┼──────────────────┤│ │九十三年度加強基│93年10月05日│主持人:丑○○ 紀錄:李國肅 │㈠主席報告: ││ │層組織水利功能實│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陳明才、洪 修、林聰敏、 │ 93年10月27日起至93年11月01日辦理水││ │施業務會議 ├──────┤ 謝萬福、吳明傳、陳金嘉、 │ 利小組長出國觀摩,請各位小組長踴躍││ │ │屏東工作站 │ 黃日榮、陳開茂、鄭連登 │ 參加。 ││ │ │ │列席人員:李瓊文 │㈡小組長(陳明才)提議: ││ │ │ │本站員工:邱杞志、鄭銘勝、陳林呈龍、│ 在年度預算「水利小組辦公費」運用,││ │ │ │ 許順治、余 磾、丑○○、 │ 如小組長辦理出境觀摩,請水利會派員││ │ │ │ 李國肅 │ 隨隊服務,經費由小組辦公費撥付,而││ │ │ │ │ 不參加之小組長視同放棄權利不得要求││ │ │ │ │ 任何補償。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19日│主席:丑○○(站長) 紀錄:許順治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明才等62人(人數太多,不詳│ ││ │聯席會議 ├──────┤ 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 │屏東水利工作│列席人員:陳厚源、李瓊文、白端福 │ ││ │ │站 │上級指導人員:亥○、辰○○、丙○○、│ ││ │ │ │ 簡賢隆、張宏勳、蔡文富│ ││ │ │ │ 、鄭慶源 │ ││ │ │ │本站員工:丑○○、鄭銘勝、陳林呈龍、│ ││ │ │ │ 余硫泉、邱杞先、許順治、 │ ││ │ │ │ 吳佩芳 │ │├───┼────────┼──────┼──────────────────┼──────────────────┤│社皮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08日│主持人:林德彥(站長) 紀錄:洪元隆 │㈠亥○(會長)指示: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 勳、李茂雄、黃文育、 │ ....。小組長出國考察,主辦組已在規││ │議 ├──────┤ 洪勇吉、洪進丁、郭永吉、 │ 劃,將來會調查大家的意願。 ││ │ │萬丹鄉谷風餐│ 饒守忠、丁連吉、李榮忠、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廳 │ 楊勝裕、黃清林、徐來貴 │ 第95頁) ││ │ │ │列席人員:亥 ○、陳順益、辰○○、 │㈡辰○○股長: ││ │ │ │ 李武雄、張國財、陳?照、 │ 會長為答謝大家的辛勞,去年因SARS停││ │ │ │ 丙○○、蔡宜秦、洪元隆、 │ 辦的出國考察,今年已將計畫送農委會││ │ │ │ 楊?為、楊慧芬、邱信男、 │ ,待農委會核准就會向各位調查意願,││ │ │ │ 洪啟? │ 屆時請大家準備護照及相片配合辦理。││ │ │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 第96頁) ││ ├────────┼──────┼──────────────────┼──────────────────┤│ │九十三年小組長座│93年09月02日│主持人:庚○○ 紀錄:洪元隆 │㈠主持人報告: ││ │談會 │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林景德、陳 勳、洪進丁、 │ 本會93年8月份起至12月份止3個月另有││ │ ├──────┤ 洪勇吉、丁連吉、楊勝裕、 │ 撥每小組5千元(加強基層組織小組經費││ │ │社皮工作站 │ 黃清林、李榮鴻、李武雄、 │ ),本站合計255000元,請各位小組長討││ │ │ │ 徐來貴、周朝取 │ 論如何處理此經費。 ││ │ │ │列席人員:亥 ○、張國威、陳林照、 │㈡討論事項: ││ │ │ │ 庚○○、蔡文富、邱信男、 │ 事由:有關本會08月至12月所撥加強基││ │ │ │ 蔡宜秦、洪啟天 │ 層組織小組經費如何運用。 ││ │ │ │ │ ⒈洪進丁:感謝本會體諒小組長為服務││ │ │ │ │ 會員辛苦,是否將此經費辦││ │ │ │ │ 理出國考察以農業國為優先││ │ │ │ │ ⒉丁連吉:首先感謝會長有此機會讓各││ │ │ │ │ 小組長到國外見習考察,現││ │ │ │ │ 因本站小組長大部分年事已││ │ │ │ │ 高、行動有些不便,是否能││ │ │ │ │ 由本站派員隨行服務 ││ │ │ │ │㈢結論: ││ │ │ │ │ ①經出席全體小組長一致同意出國考察││ │ │ │ │ ,地點為越南(北越),旅費一個人約││ │ │ │ │ 21,000元整,不足部分由現有小組長││ │ │ │ │ 經費中撥年終慰勞金每人四千元,其││ │ │ │ │ 餘部分由小組長自付額每人二千元。││ │ │ │ │ 未參加者以棄權論,但各小組長慰勞││ │ │ │ │ 金四千元照發。 ││ │ │ │ │ ②本站隨行人員(站長或小組主辦人員)││ │ │ │ │ 旅費21,000元全數由小組經費支付。││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24日│主持人:庚○○(站長) 紀錄:洪元隆 │㈠指導長官(會長)報告: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下午03時許 │出席人員:李榮忠等89人(人數太多,不詳│ ....。由於受到財源的限制,目前只補││ │聯席會議 ├──────┤ 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助小組長出國考察外國的水利設施,日││ │ │社皮工作站 (│列席人員:李武雄、陳坤芳、蔡宜秦、 │ 後若經費許可,亦可補助班長出國考察││ │ │華山園餐廳) │ 洪元隆、廖俊發、施耀霖、 │㈡水利小組業務報告: ││ │ │ │ 洪啟天 │ 本會為加強基層水利小組組織訂於93年││ │ │ │上級指導人員:亥○、蔡文富、辰○○、│ 11月03日至11月07日共05天前往北越等││ │ │ │ 丙○○、白端福、許昭雄│ 水利工程觀摩 │├───┼────────┼──────┼──────────────────┼──────────────────┤│萬丹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08日│主席:癸○○(站長) 紀錄:陳文銓 │㈠亥○(會長)指示: ││(未被│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列席人員:亥 ○、癸○○、陳?照、 │ ....。小組長出國考察,主辦組已在規││起訴)│議 ├──────┤ 陳順益、辰○○、丙○○、 │ 劃,將來會調查大家的意願。 ││ │ │萬丹鄉谷風餐│ 張國威、郭秋絹、鄭瀠子、 │㈡辰○○股長: ││ │ │廳 │ 陳文銓、廖俊發、李阿羅、 │ 會長為答謝大家的辛勞,去年因SARS停││ │ │ │ 林敬智 │ 辦的出國考察,今年已將計畫送農委會││ │ │ │出席人員:李振安、張海明、許大筆、 │ ,待農委會核准就會向各位調查意願,││ │ │ │ 簡明順、林 浮、傅大海、 │ 屆時請大家準備護照及相片配合辦理。││ │ │ │ 蔡其仕、黃明賢、林 定、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黃文育、謝倉龍、蔡德川、 │ 第103頁) ││ │ │ │ 鄭明和 │ ││ ├────────┼──────┼──────────────────┼──────────────────┤│ │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5月04日│主席:癸○○(站長) 紀錄:陳文銓 │詢問及建議事項: ││ │臨時水利小組長聯│ │列席人員:辰○○、陳順益、郭秋絹、 │⒈李振安:小組長出國考察是否有計劃辦││ │席會議 ├──────┤ 陳文銓、廖俊發、鄭瀠子、 │ 理。 ││ │ │萬丹水利工作│ 李阿羅、林敬?、癸○○ │⒉辰○○:小組長出國考察計劃已送農委││ │ │站 │出席人員:許大筆、張海明、李振安、 │ 會,目前農委會有意見,尚在││ │ │ │ 蔡德川、傅大海、林 定、 │ 溝通中。 ││ │ │ │ 林 浮、黃明賢、蔡其在、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鄭明和、謝倉龍、謝朝宗、 │ 第113頁) ││ │ │ │ 簡明順、黃文育、陳昭政 │ ││ ├────────┴──────┴──────────────────┴──────────────────┤│ │卷內無加強落實基層組織計畫會議之資料 ││ │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23日│主席:陳林昭一(站長) 紀錄:陳文銓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小組長14人、班長45人 (因人│ ││ │聯席會議 ├──────┤ 數太多不詳細列出,詳情詳卷│ ││ │ │萬丹鄉谷風餐│ 內簽到簿) │ ││ │ │廳 │列席人員:陳順益等人(詳卷內簽到簿) │ ││ │ │ │上級指導人員:亥 ○ │ │├───┼────────┼──────┼──────────────────┼──────────────────┤│鹽埔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26日│主席:酉○○(站長) 紀錄:邱華章 │無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永山、彭家明、黃明輝、 │ ││ │議 ├──────┤ 黃進義、王其昌、張漳華、 │ ││ │ │高樹工作站 (│ 邱清家、黃格文、李進國、 │ ││ │ │新真珍餐廳) │ 黃樹山、趙讚發、蔡順期 │ ││ │ │ │列席人員:酉○○、郭水盆、丙○○、 │ ││ │ │ │ 邱華章、鄭興文、亥 ○、 │ ││ │ │ │ 辰○○、張振偉、張國財、 │ ││ │ │ │ 蕭壽山 │ ││ ├────────┼──────┼──────────────────┼──────────────────┤│ │加強落實基層組織│93年10月21日│主持人:酉○○ 紀錄:邱華章 │㈠小組業務主辦人報告: ││ │計畫會議 │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永山、王其昌、黃進義、 │ 為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本會水││ │ ├──────┤ 黃樹山、趙讚發、黃格文、 │ 利事業永續經營及服務會員之目標,有││ │ │鹽埔工作站 │ 蔡順期、李進國、張漳華 │ 必要加強並落實基層組織運作,使其能││ │ │ │列席人員:鄭興文、黃明輝、彭家明、 │ 有效徹底執行任務,本會8、9、10月份││ │ │ │ 張國威、邱清家 │ 3個月各撥發65000元作為小組經費,其││ │ │ │ │ 經費運用請各小組長提出意見辦理。 ││ │ │ │ │㈡臨時動議--提案人:邱清家 ││ │ │ │ │ 案由:....因經費充足,決議俟經費撥││ │ │ │ │ 入後提撥部分經費辦理出國,觀││ │ │ │ │ 摩相關水利設施,預定一小組的││ │ │ │ │ 預算15000元,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 │ │ │ 決議:....有關出國事項各小組長推舉││ │ │ │ │ 彭家明、邱清家、李進國三位小││ │ │ │ │ 組長為執行人,並於11月初完成││ │ │ │ │ 訪價作業。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15日│主席:酉○○(站長) 紀錄:邱華章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永山等63人 (因人數太多不│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鹽埔工作站二│列席人員:亥 ○、宇○○、辰○○、 │ ││ │ │樓 │ 蔡文富、丙○○、鄭漢鎮、 │ ││ │ │ │ 洪景旻、潘文周、柯文彰 │ │├───┼────────┼──────┼──────────────────┼──────────────────┤│長治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23日│主席:寅○○ 紀錄:黃啟正 │㈠亥○(會長)報告: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邱連祥、鄭文生、邱玉光、 │ ....,至於今年小組長出國考察乙案已││ │議 ├──────┤ 蘇 爐、鄔洪裕、謝景榮、 │ 推展中,期盼能在本年度八月份前辦理││ │ │長治工作站二│ 董安奇、張居福、鍾永和、 │ 完畢 ││ │ │樓 │ 邱憲忠、李輝祥、范松源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本會列席人員:亥○、黃護宗、鍾乃光、│ 第136頁) ││ │ │ │ 丙○○、張國威、辰○○│㈡辰○○: ││ │ │ │ 、李吉明、白端福 │ ....。本年度辦理出國考察觀摩地點,││ │ │ │貴賓:(略) │ 預定為泰國、韓國、越南等地區。 ││ │ │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 第137頁) ││ ├────────┼──────┼──────────────────┼──────────────────┤│ │小組長會議 │93年09月10日│主席:邱連祥 紀錄:蔡弘滿 │㈠小組業務主辦報告: ││ │ │上午約10時許│出席人員:邱連祥、邱憲忠、邱玉光、 │ 為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本會水││ │ ├──────┤ 鍾永和、謝景榮、范松源、 │ 利事業永續經營及服務會員之目標,有││ │ │長治工作站二│ 李輝祥、鄔洪裕、張居福、 │ 必要加強並落實基層組織運作,使其能││ │ │樓 │ 蘇 ??、鄭文生、董安奇 │ 有效徹底執行任務,本會自8、9、10月││ │ │ │列席人員:黃原財、黃成春、蔡弘滿、 │ 份3個月各撥發65000元作為小組經費,││ │ │ │ 紀桂方、張永釵、陳守保、 │ 其經費運用擬請各小組長提出意見辦理││ │ │ │ 陳世芳、楊仁守 │ 。 ││ │ │ │ │㈡結論:(邱連祥) ││ │ │ │ │ 小組長任期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 │ │ │ │ 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大部分已服務││ │ │ │ │ 數十年,任職內不辭辛勞,本著服務的││ │ │ │ │ 精神維護會員灌溉權益,今天依我們小││ │ │ │ │ 組主辦宣布,8、9、10三個月各有經費││ │ │ │ │ 撥入,因經費充足,決議俟經費撥入後││ │ │ │ │ 提撥部分經費辦理出國,預定10月份,││ │ │ │ │ 一小組以15,000元預算辦理,未參加者││ │ │ │ │ 視同放棄。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26日│主席:寅○○ 紀錄:蔡弘滿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邱玉光等人 (因人數太多不詳│ ││ │聯席會議 ├──────┤ 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 │長治工作站 │列席人員:許清泰等04人 │ ││ │ │ │上級指導人員:亥○、蔡文富、辰○○、│ ││ │ │ │ 丙○○ │ │├───┼────────┼──────┼──────────────────┼──────────────────┤│內埔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23日│主席:午○○ 紀錄:鍾貴雄 │㈠亥○(會長)報告: ││(未被│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鍾景昌、利陞魁、廖德隆、 │ ....,本日長治站、內埔站兩站小組長││起訴)│議 ├──────┤ 劉漢宗、劉興郎、林健生 │ 聯合會議在長治站辦理,....。最近可││ │ │長治工作站 │列席人員:鍾乃先、黃護宗、鍾錦鴻、 │ 能辦理小組長出國考察觀摩為答謝小組││ │ │ │ 李文芊、廖雪惠、辰○○、 │ 長勞苦,....。 ││ │ │ │ 丙○○、張仁政、蔡文寫、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白端福、張國威、亥 ○ │ 第147頁) ││ │ │ │ │㈡辰○○報告: ││ │ │ │ │ ....。本年度辦理出國考察觀摩地點,││ │ │ │ │ 預定為泰國、韓國、越南等地區。 ││ │ │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 第148頁) ││ ├────────┴──────┴──────────────────┴──────────────────┤│ │卷內無加強落實基層組織計畫會議之資料 ││ │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29日│主席:午○○ 紀錄:鍾尚文 │㈠臨時動議: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劉學淇等57人 (因人數太多不│ 提案人:田俊明小組長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連署人:林奇辯、王瑞泰 ││ │ │內埔鄉新中華│列席人員:亥 ○、鍾乃先、辰○○、 │ 案由:水利班長為義務職,請水利會籌││ │ │餐廳 │ 丙○○、白端福、簡賢隆 │ 措財源能辦理水利班長國外觀摩││ │ │ │工作站人員:午○○等10人 (因人數太多│ 考察,以增見聞 ││ │ │ │ 不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 辦法:審議通過後,報請水利會採納辦││ │ │ │ 到簿) │ 理 ││ │ │ │ │ 決議:請水利會研究辦理 ││ │ │ │ │㈡討論事項:93年10月07日召開加強落實││ │ │ │ │ 基層組織小組業務研討會,││ │ │ │ │ 為業務推展及農業未來展望││ │ │ │ │ ,本站全體小組長出國到東││ │ │ │ │ 南亞國家觀摩水利設施及農││ │ │ │ │ 業經營方式 ││ │ │ │ │ 本會核覆事項:權責處理 ││ │ │ │ │ 工作站執行情形:依照決議執行 │├───┼────────┼──────┼──────────────────┼──────────────────┤│竹田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16日│主席:亥○(會長) 紀錄:李永昌 │㈠亥○報告: ││(未被│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曾景彪、劉坤益、簡 狐、 │ 本屆小組長自強活動,雖水利會財政頡││起訴)│議 ├──────┤ 黃雲龍、梁瑞明、李國辰、 │ 據,但為感謝小組長多年辛苦,我有請││ │ │竹田工作站 │ 李富雲、林道振、張玉財、 │ 管理組辦理出國考察計畫中 ││ │ │ │ 李清修、張炳霖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列席人員:施長川、亥 ○、張國威、 │ 第163頁) ││ │ │ │ 張春堆、丙○○、鄧添財、 │㈡辰○○報告: ││ │ │ │ 羅吉宏、陳錫貴、陳國嘉、 │ 會長為感謝大家辛苦,要舉辦國外觀摩││ │ │ │ 戌○○、辰○○ │ 活動。原本去年就要辦理因SARS關係而││ │ │ │ │ 停止,最近又大選完畢,會長指示要在││ │ │ │ │ 近期來辦理,預定東南亞等國給各位選││ │ │ │ │ 擇。計劃若完成即文交工作站轉送至各││ │ │ │ │ 小組長府上,由水利會來辦理補助小組││ │ │ │ │ 長每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餘由站內支││ │ │ │ │ 應或小組長自付。 ││ │ │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 第165至166頁) ││ ├────────┴──────┴──────────────────┴──────────────────┤│ │卷內無加強落實基層組織計畫會議之資料 ││ │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30日│主席:戌○○(站長) 紀錄:李永昌 │㈠亥○(會長)報告: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黃雲龍等63人(卷內無簽到簿)│ 四年一次水利小組長自強活動出國考察││ │聯席會議 ├──────┤列席人員:鄭 長等10人(卷內無簽到簿)│ ,竹田未辦理又逢立委選舉不宜辦理,││ │ │潮州鎮 將林│ │ 大家應可理解。但班長部分先來辦國內││ │ │議事宴席廳 │ │ 的自強活動。以後財政有較好再辦國外││ │ │ │ │ 考察亦是我努力的目標。 │├───┼────────┼──────┼──────────────────┼──────────────────┤│萬巒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16日│主席:申○○ 紀錄:鍾尚文 │㈠亥○報告: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運祥、邱秀寶、黃安符、 │ 水利小組長國外觀摩活動勿選在雨季,││ │議 ├──────┤ 陳添在、賴?銘、洪進添 │ 否則雨水來時增添諸多麻煩。 ││ │ │赤山村「阿迪│列席人員:亥 ○、李永賢、辰○○、 │㈡辰○○報告: ││ │ │密斯」餐廳 │ 林昌德、張國威、施長川、 │ 會長為感謝大家多年來之辛苦,節省其││ │ │ │ 徐統盛、張春堆、丙○○、 │ 他經費,已在計劃小組長國外觀摩活動││ │ │ │ 潘宏道 │ ,地點為東南亞國家,屆時大家高高興││ │ │ │ │ 興地玩。 ││ │ │ │ │㈢戌○○報告: ││ │ │ │ │ ⒈鄭會長為我們大家盡心盡力爭取福利││ │ │ │ │ ,水利事業之發展跟著鄭會長走準沒││ │ │ │ │ 錯。 ││ │ │ │ │ ⒉....,十多年來會長對我們之用心、││ │ │ │ │ 苦心我們都知道,應該給會長多多的││ │ │ │ │ 鼓勵。 ││ │ │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 第177頁) ││ ├────────┼──────┼──────────────────┼──────────────────┤│ │九十三年水利小組│93年09月27日│主席:申○○ 紀錄:鍾進瑞 │㈠主席(申○○)工作報告: ││ │長臨時會議 │上午09時許 │出席人數:陳運祥等六人 │ 執行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小利小組││ │ ├──────┤列席人數:申○○等(如簽到簿) │ 辦公費」項下,每水利小組││ │ │萬巒站會議室│ (卷內無簽到簿) │ 撥付新台幣15000元整支應,││ │ │ │ │ 由工作站經收及管理運用。││ │ │ │ │㈡討論事項--提案人:洪進添小組長 ││ │ │ │ │ 案由:請審議落實小組基層組織運作案││ │ │ │ │ 辦法:為提振參與人員士氣,增廣小組││ │ │ │ │ 長見聞,擬充份利用本會撥付之││ │ │ │ │ 執行經費,辦理小組長國外觀摩││ │ │ │ │ ,以利有效執行小組任務。 ││ │ │ │ │ 決議:呈報本會核示後辦理實施。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2月01日│主席:申○○(站長) 紀錄:鍾進瑞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黃安符等24人 (因人數太多不│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萬巒鄉阿迪密│列席人數:亥○等12人 (因人數太多不詳│ ││ │ │斯餐廳 │ 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潮州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15日│主席:楊德性 紀錄:盧金貴 │㈠亥○(會長)報告: ││(未被│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李春吉、劉德聰、湯昭看、 │ 今年度將辦理小組長出國考察活動,活││起訴)│議 ├──────┤ 張清楚、陳 助、宋雲英、 │ 動行程已由督導股籌劃中,屆時會徵詢││ │ │新埤工作站 │ 潘文潔 │ 各位小組長的意願並通知各位確定的考││ │ │ │列席人數:李春定、林源燈、地雙郎、 │ 察日期。 ││ │ │ │ 辰○○、丙○○、亥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張國威 │ 第187頁) ││ ├────────┼──────┼──────────────────┼──────────────────┤│ │加強落實基層組織│93年10月01日│主席:乙○○ 紀錄:許麗芬 │㈠主席業務報告: ││ │小組長會議 │上午09時許 │出席人員:潘玉霖、李春吉、劉德聰、 │ 為辦理加強落實對基層組織實施計畫小││ │ ├──────┤ 張清楚、湯昭看、陳 助 │ 組長照顧,本會自本年8、9、10月,各││ │ │潮州工作站 │列席人員:李春定 │ 有經費撥入,每一小組有15000元,其經││ │ │ │ │ 費如何運用,請各位小組長提供意見。││ │ │ │ │㈡結論: ││ │ │ │ │ ⑴陳助:本會本年度預算撥下水利小組││ │ │ │ │ 辦公費每一小組15000元,由站││ │ │ │ │ 管理運用。 ││ │ │ │ │ ⑵張清楚:小組長、班長為義務職,任││ │ │ │ │ 職內不辭辛勞,本著服務精││ │ │ │ │ 神維護會員灌溉權益,建請││ │ │ │ │ 辦理小組長、班長觀摩活動││ │ │ │ │ ⑶湯昭看:為擴展視野,建請利用小組││ │ │ │ │ 經費辦理小組長出國觀摩其││ │ │ │ │ 水利設施,每一小組15000 ││ │ │ │ │ 元經費出國觀摩,預定10月││ │ │ │ │ 辦理,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25日│主席:乙○○ 紀錄:許麗芬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李春定等42名 (因人數太多不│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潮州將林好海│列席人員:亥○等07名 (因人數太多不詳│ ││ │ │鮮餐廳會議廳│ 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新埤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15日│主席:乙○○ 紀錄:戊○○ │㈠亥○(會長)報告: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賴秀香、李海奎、葉金連、 │ 各位小組長爭取出國觀摩問題,本會管││ │議 ├──────┤ 林德榮、林永堆、潘慶章、 │ 理組已著手辦理,屆時由工作站知會各││ │ │新埤滿鼎香 │ 林展裕、張朝福 │ 位小組長辦理出國事宜。 ││ │ │ │列席人員:池雙郎、李春定、辰○○、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丙○○、亥 ○ │ 第202頁) ││ │ │ │ │㈡辰○○報告: ││ │ │ │ │ 小組長國外觀摩活動現已呈報農委會,││ │ │ │ │ 並另函各站調查小組長願意觀摩國家地││ │ │ │ │ 點及出國資料。 ││ │ │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 第203頁) ││ ├────────┼──────┼──────────────────┼──────────────────┤│ │加強落實基層組織│93年09月30日│主席:戊○○ 紀錄:賴毓文 │㈠主席報告: ││ │實施水利小組會議│上午09時許 │出席人員:葉金連、賴秀香、林展榕、 │ ⒈為加強落實基層組織,本會自本年8、││ │ ├──────┤ 陳觀榮、李海奎、張朝福、 │ 9、10月份,各撥入每小組每月5000 ││ │ │新埤工作站 │ 林永雄、潘慶章、林德榮 │ 元,三個月共15000元整。 ││ │ │ │ │ ⒉本會為讓各小組長了解各國灌溉習性││ │ │ │ │ 及耕作方式及特性,研商如何有效執││ │ │ │ │ 行小組任務,擬辦理出國觀摩,其撥││ │ │ │ │ 入小組經費如何運用,請各位小組長││ │ │ │ │ 提供意見。 ││ │ │ │ │㈡討論事項: ││ │ │ │ │ ⑴李海奎:小組長、班長為義務性質,││ │ │ │ │ 任內不辭辛勞,本著服務會││ │ │ │ │ 員性質,建議將該筆經費辦││ │ │ │ │ 理小組長、班長旅遊活動,││ │ │ │ │ ⑵辦法:為擴展視野,建請利用小組經││ │ │ │ │ 費辦理小組長到東南亞地區旅││ │ │ │ │ 遊,觀摩其水利設施。 ││ │ │ │ │ ⑶決議:依各小組長表決,本站所有小││ │ │ │ │ 組長擬於93年10月19日辦理東││ │ │ │ │ 南亞旅遊觀摩活動,如因臨時││ │ │ │ │ 有事不能參加者,視同放棄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2月02日│主持人:戊○○ 紀錄:賴毓文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林瑞榮等52名 (因人數太多不│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新埤滿鼎香餐│列席人員:14名(詳卷內簽到簿) │ ││ │ │廳 │ │ │├───┼────────┼──────┼──────────────────┼──────────────────┤│東港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5月14日│主席:天○○ 紀錄:賴志能 │臨時動議: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林萬欽、邱發源、劉天賜、 │提案人:吳錦池 連署人:林萬欽、余廣││ │議 ├──────┤ 余 廣、張安良、李連生、 │案由:建請水利會擬續辦小組長出國觀摩││ │ │東港工作站 │ 吳春風、吳錦池、蘇金茂、 │ 活動 ││ │ │ │ 林土城、高國禎、許秀雄、 │說明:為體恤基層水利小組長平時任勞任││ │ │ │ 孫秋煌 │ 怨對水利事業之貢獻,以期激發團││ │ │ │列席人員:亥 ○、張國威、辰○○、 │ 隊精神提高小組長工作士氣及效率││ │ │ │ 丙○○、胡龍耀、天○○、 │決議:擬請水利會研議克服辦理 ││ │ │ │ 蘇錦堯、洪啟陽、黃國雄、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許麗娥、賴志能、鄒宇菁、 │ 第220頁) ││ │ │ │ 林慶良、倪 亮、羅國周 │ ││ ├────────┴──────┴──────────────────┴──────────────────┤│ │卷內無加強落實基層組織計畫會議之資料 ││ │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1月24日│主席:天○○(站長) 紀錄:賴志能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吳錦池等74名 (因人數太多不│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東港工作站 │列席人員:亥○等21名(詳卷內簽到簿) │ │├───┼────────┼──────┼──────────────────┼──────────────────┤│林邊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5月14日│主席:壬○○ 紀錄:黃保瑞 │㈠亥○(會長)報告: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忠玩、陳慶順、藍森木、 │ ....這屆小組長自強活動,要到國外考││ │議 ├──────┤ 林昭得、林其照、陳萬枝 │ 察水利灌溉情形,但公文報到農委會後││ │ │東港工作站 │列席人員:倪 亮、林慶良、辰○○、 │ ,農委會答覆欠難照辦,為了這事情,││ │ │ │ 丙○○、亥 ○、張國威、 │ 我會利用其他方法再來爭取,並在此向││ │ │ │ 羅國周 │ 大家說聲抱歉。 ││ │ │ │ │(93年度第一次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卷內,││ │ │ │ │ 第229頁) ││ ├────────┼──────┼──────────────────┼──────────────────┤│ │九十三年水利小組│93年09月15日│主持人:壬○○ 紀錄:黃保瑞 │㈠站長(壬○○)業務報告: ││ │經費運用會議 │上午09時許 │出席人員:林其照、陳萬枝、陳忠玩、 │ 為落實對基層小組長照顧,本會自本年││ │ ├──────┤ 藍森木、陳慶順、林明得 │ 8、9、10月,各有經費撥入,每一小組││ │ │林邊工作站 │參加小組長:林明得、陳慶順、林其照、│ 有15000元,其經費如何運用,請各位小││ │ │ │ 陳忠玩、藍森木 │ 組長提供意見 ││ │ │ │ │㈡討論事項: ││ │ │ │ │ ⒈藍森木:小組長、班長為義務職,任││ │ │ │ │ 職內不辭辛勞,本著服務精││ │ │ │ │ 神維護會員灌溉權益,建請││ │ │ │ │ 辦理小組長、班長旅遊活動││ │ │ │ │ ⒉林明得:為擴展視野,建請利用小組││ │ │ │ │ 經費辦理小組長出國到大陸││ │ │ │ │ 旅遊,並觀摩其水利設施 ││ │ │ │ │㈢決議: ││ │ │ │ │ 每一小組一萬五千元經費撥下後,再辦││ │ │ │ │ 理小組長出國旅遊活動,未參加者視同││ │ │ │ │ 放棄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2月03日│主席:壬○○(站長) 紀錄:黃保瑞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陳慶順等34名 (因人數太多不│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林邊民眾服務│列席人員:宇○○等09名(詳卷內簽到簿)│ ││ │ │站 │ │ │├───┼────────┼──────┼──────────────────┼──────────────────┤│佳冬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13日│主席:宙○○(站長) 紀錄:張青松 │㈠亥○(會員)指示: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陳廷豊、陳來成、陳金朝、 │ 關於各位小組長爭取出國觀摩的問題,││ │議 ├──────┤ 賴憲盛、鍾新得、戴盛賢、 │ 本會管理組已著手辦理,屆時由工作站││ │ │枋寮鄉高興海│ 楊明彰、賴詔明、戴修丁 │ 知會各位小組長辦理出國事宜 ││ │ │鮮餐廳 │列席人員:賴文一、鄭慶源、丙○○、 │ ││ │ │ │ 辰○○、辛○○、張國威、 │ ││ │ │ │ 林祖晟、亥 ○ │ ││ ├────────┼──────┼──────────────────┼──────────────────┤│ │九十三年第二次水│93年09月15日│主持人:宙○○ 紀錄:張青松 │結論: ││ │利小組長臨時會議│上午09時30分│出席人員:陳廷豊、謝進雄、戴盛賢、 │本會核撥8、9、10三個月各五萬元小組費││ │ ├──────┤ 鍾新得、楊明彰、陳金朝、 │用合計壹拾伍萬元,撥入小組長酬勞慰問││ │ │佳冬水利工作│ 戴修丁、賴憲盛、陳來成 │金運用(慰勞出國旅遊) ││ │ │站 │ │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2月06日│主席:宙○○(站長) 紀錄:張青松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楊鏡秋等42名 (因人數太多不│ ││ │聯席會議 ├──────┤ 詳細列出,詳情詳卷內簽到簿)│ ││ │ │佳冬水利工作│列席人員:亥○等15人(詳卷內簽到簿) │ ││ │ │站辦公廳 │ │ │├───┼────────┼──────┼──────────────────┼──────────────────┤│枋寮站│九十三年第一次小│93年04月13日│主席:卯○○(站長) 紀錄:吳榮白 │㈠亥○(會員)指示: ││ │組長聯席會議 │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林進來、蔡淑人、陳安枝、 │ 關於各位小組長爭取出國觀摩的問題,││ │ ├──────┤ 吳永福、張知高、林聰敏、 │ 本會管理組已著手辦理,屆時由工作站││ │ │枋寮鄉高興海│ 陳吉和、楊高士、林吳樹枝 │ 知會各位小組長辦理出國事宜 ││ │ │鮮餐廳 │列席人員:徐順天、卯○○、吳榮白、 │ ││ │ │ │ 鄭慶源、亥 ○、張國威、 │ ││ │ │ │ 辰○○、吳慶裕、吳三振、 │ ││ │ │ │ 尹吉城、辛○○、丙○○ │ ││ ├────────┼──────┼──────────────────┼──────────────────┤│ │加強落實基層組織│93年09月30日│主持人:卯○○ 紀錄:吳三振 │㈠小組業務主辦報告: ││ │水利小組長會議 │上午09時許 │出席人員:蔡淑人、陳吉和、張知高、 │ 為加強落實基層組織實施計畫,本會水││ │ ├──────┤ 吳永福、林進來、陳吉宗、 │ 利事業永續經營及服務會員之目標,實││ │ │枋寮工作站 │ 楊高士、戴新雄、林聰敏、 │ 有必要加強並落實基層組織之運作,使││ │ │ │ 陳安枝、林吳樹枝 │ 其能有效徹底執行任務,本會自8、9、││ │ │ │列席人員:徐順天、吳三振、卯○○ │ 10月份三個月各撥發五萬五千元作為小││ │ │ │ │ 組經費,其經費運用擬請各位小組長提││ │ │ │ │ 出意見辦理 ││ │ │ │ │㈡討論: ││ │ │ │ │ ⒈陳吉和:小組長任期為義務職,負責││ │ │ │ │ 執行小組任務及維護會員灌││ │ │ │ │ 溉權益會議決議事項,大部││ │ │ │ │ 分已服務數十年,任職內不││ │ │ │ │ 辭辛勞,本著服務的精神維││ │ │ │ │ 護會員灌溉權益,今天我們││ │ │ │ │ 小組主辦宣布,8、9、10三││ │ │ │ │ 個月有經費撥入,因經費充││ │ │ │ │ 足,決議俟經費撥入後提撥││ │ │ │ │ 部分經費辦理出國觀摩,預││ │ │ │ │ 定十月份一小組以一萬五千││ │ │ │ │ 元預算辦理,未參加者視同││ │ │ │ │ 放棄 ││ │ │ │ │ ⒉林吳樹枝:小組長大部分年事已高,││ │ │ │ │ 請工作站派一員同行照顧││ │ │ │ │ 、服務,決議經費由小組││ │ │ │ │ 辦公費支應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2月07日│主席:卯○○(站長) 紀錄:吳三振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小組長11人、班長62人 │ ││ │聯席會議 ├──────┤ (卷內無簽到簿) │ ││ │ │枋寮鄉高興海│列席人員:徐順天等07人(卷內無簽到簿)│ ││ │ │鮮餐廳 │ │ │├───┼────────┼──────┼──────────────────┼──────────────────┤│恆春站│九十三年度第一次│93年04月12日│主席:巳○○(站長) 紀錄:曾清福 │㈠亥○(會員)指示: ││ │水利小組長聯席會│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簡順良、尤松長、林萬峰、 │ 本會預計於本年六、七月間辦理小組長││ │議 ├──────┤ 丁英敏、鄭憲成、黃尤英美 │ 國外旅遊自強活動,目前協調辦理中 ││ │ │恆春工作站二│列席人員:亥 ○、辛○○、張國威、 │ ││ │ │樓會議室 │ 辰○○、丙○○、柯典戌、 │ ││ │ │ │ 曾清福、巳○○、王順明、 │ ││ │ │ │ 柯賢謀、劉麗梅 │ ││ ├────────┼──────┼──────────────────┼──────────────────┤│ │為加強落實基層組│93年09月20日│主席:黃尤英美 紀錄:曾清福 │㈠主席報告: ││ │織實施計畫 │上午10時許 │出席人員:尤松長、林萬峰、丁英敏、 │ 今天召集各位小組長來開會,主要目的││ │ ├──────┤ 簡順良、鄭憲成、黃尤英美 │ 就是大家能聚會交誼,以及本會為落實││ │ │恆春工作站二│列席人員:巳○○、曾清福 │ 基層組織,發揮小組功能,特撥每位小││ │ │樓會議室 │ │ 組長一萬五千元經費給小組應用,今天││ │ │ │ │ 召集各位開會就是為商討如何應用 ││ │ │ │ │㈡丁小組長(丁英敏)建議: ││ │ │ │ │ 為連絡感情及陶冶身心,本人建議由站││ │ │ │ │ 辦理出國旅遊,地點選在大陸桂林,並││ │ │ │ │ 建議攜眷參加,所有出國應辦事項,請││ │ │ │ │ 站負責處理,並建議站派人領隊,其團││ │ │ │ │ 費由小組93年辦公費資助勻支 ││ │ │ │ │㈢決議: ││ │ │ │ │ 經表決全體無異議通過 ││ ├────────┼──────┼──────────────────┼──────────────────┤│ │九十三年度第二次│93年12月08日│主席:巳○○(站長) 紀錄:曾清福 │無 ││ │水利小組長、班長│上午10時許 │出席人數:小組長06人、班長31人 │ ││ │聯席會議 ├──────┤ (詳卷內簽到簿) │ ││ │ │恆春工作站會│列席人員:詳卷內簽到簿 │ ││ │ │議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