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乙○○○附民被告 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簡字第783 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被告否認侵權行為、原告請求之明細龐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怡先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