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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交附民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甲○○附民被告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