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甲○○附民被告 乙○○
弄5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甲○○附民被告 乙○○
弄5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法 官 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