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 甲○○人以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自民國95年6 月26日移送聲請人機構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