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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 甲○○

人以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自民國95年10月2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7 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0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裁判日期:2008-05-28